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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赠送的服务项目,游客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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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境内周边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住宿、游览、餐饮等服务项目,旅游者交纳了旅游团款。在旅游行程中,导游提出由于时间宽裕,旅行社要向旅游者免费提供一个新开业的景区游览项目。导游的提议得到了大部分旅游者的同意。但是,有几位旅游者不愿意参加免费游览活动,而是希望按计划结束行程,早点回酒店休息。导游以无法另外安排车辆为由,将全团旅游者都带到景区游览。行程结束后,这几位旅游者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则强调是免费旅游,没有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涉及以下法律条款: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分析上述案例中,需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就周边游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就该包价旅游合同来说,和其他的包价旅游合同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无非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经过协商一致,就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等做出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对于大部分同意参加免费旅游的旅游者而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和旅游者又建立了一个旅游合同,确定了双方有关免费旅游的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对原有包价旅游合同的变更。

第三,对于不愿参加免费旅游的旅游者而言,虽然导游提出了免费旅游的要约,但是并没有得到旅游者的承诺,双方合同关系不成立。

在上述案例中,有一个较为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免费服务,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何种行为,是只需要旅行社单方决定,还是需要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这个问题关乎对于包价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认识问题。

二、合同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法律。

在旅行社的服务中,不少旅行社和旅游者对于合同的认知都存在一些问题,最为主要的问题是旅行社和旅游者都认为签订合同仅仅是出游前的一个程序,而并没有意识到,签订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就是确认了双方在这次旅游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即使合同签订已经完成,旅行社或者旅游者都可能随意解除合同。即使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随意改变服务行程的现象也并不鲜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双方对于合同的认知不够。

殊不知,在一个法治意识较为健全的环境中,已经签订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就是法律,约束着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其中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必须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假如出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就会为此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民事乃至行政责任。就旅行社来说,擅自增加服务项目、减少服务项目等,均为改变旅游行程的行为,都为法律所不允许。而对于旅游者来说,随意解除合同、改变行程,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旅行社赠送给旅游者的免费服务项目的本质。

除了少数服务产品之外,在普通的团队游中,在行程中对于行程做出一些改变,尤其是增加服务项目往往成为旅行社服务的常态,而且增加的服务项目也是需要旅游者额外付费的,这也是旅游者诟病旅行社服务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论是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只要缺乏正当理由,或者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是擅自对原包价旅游合同的改变。

较为特别的情况是上述案例中,由于旅行社增加的是一个免费游览项目,旅行社行为的性质认定就会存在争议,因为此种改变是基于旅游者没有出钱,或者说并没有履行付费的义务。有观点认为,旅行社或者导游赠送服务给旅游者,不仅没有损害旅游者的利益,反而是旅游者从中受益。因此,旅行社或者导游的行为无可指责,旅游者也不要疑神疑鬼,管理部门也没有必要横加干预。但笔者以为,旅行社或者导游赠送服务,尽管表面上并没有损害旅游者的权益,但改变旅游行程的性质仍然是确凿无疑的。

四、纯粹的赠送服务项目仍需要得到旅游者的同意。

在旅行社的服务中,旅行社最大的权利是向旅游者收费,只要提供服务,旅行社就可以向旅游者收取相应的费用。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放弃权利。也就是说,旅行社或者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但不向旅游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就是旅行社或者导游放弃了向旅游者收费的权利。因此,旅行社或者导游不隐含其他目的地向旅游者赠送服务,放弃向旅游者收费的行为并不违法。

虽然旅行社或者导游有赠送服务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旅行社或者导游单方拥有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旅游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是否接受免费服务,决定者是旅游者,而不是旅行社或者导游。因为有原合同约定在先,而且约定中并没有赠送免费景区的服务,之所以在行程中有免费服务,是行程中导游单方提出的结果。不论是否付费,旅行社在行程中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旅游者实际得到的服务与约定不一致,就是单方擅自改变行程。所以,双方的协商一致才是调整旅游服务行程唯一正确的选择。

五、部分旅游者非自愿参加免费游览项目后的赔偿诉求是否合理。

首先,由于导游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几位不愿意参加免费游览景点的旅游者继续行程,导游的行为肯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旅游者肯定有提出赔偿的权利。旅游者提出赔偿后,由于没有事先约定,有关赔偿损失的相关事宜,比如赔偿的具体数额等,就必须要由旅游者举证。当然,在上述案例中,旅游者举证损失存在很大难度。如果旅游者举证不了损失的存在,旅行社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旅游者的唯一损失,是休息时间被减少了,此类损失实在难以简单计算。

在追究旅行社的民事责任未果的情况下,旅游者有可能转而要求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旅行社的行政责任。因为导游没有妥善安排不愿参加免费游览的旅游者,而是要求这些旅游者继续参加行程,导游涉嫌强迫旅游者参加游览项目,尽管该项目是免费赠送的,旅行社和导游仍然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所以,最终旅行社和导游还是要担责,根源在于没有遵守合同约定,也没有遵循协商一致的精神。

作者单位: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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