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有限公司、天津**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
上诉人天津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年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1二**三知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年旅行社委托代理人韩全镇、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天津**旅行社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直属于共青**委员会。共青**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天津青旅”是天津**旅行社的企业简称。2007年,今晚报等媒体在报道天津**旅行社承办的活动中就已经开始以“天津青旅”的简称指代天津**旅行社。天津**旅行社亦在给客户的报价单、与客户签订的旅游合同、与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合作文件、发票等资料、承办的若干届“盛世婚典”活动以及经营场所各门店招牌上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天津青旅”作为企业的简称。
天津国**有限公司是2010年7月6日成立,从事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底,天津**旅行社发现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旅行社”或“天**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