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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货运索道是不是特种设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23年2月25日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三章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四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紧固连接件、更换易损件等,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和性能参数的活动。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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