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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旅客同意,旅行社擅自“转团”可以吗 旅行社转团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未经旅客同意,旅行社擅自“转团”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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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旅游局制定的北京市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1日起正式启用。文本明确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其擅自转团,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过去容易引发歧义的“转团”“脱团”“实际损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重要名词做出了统一解释。其中,“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意外事件”是指因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旅游者到旅行社报团后能否最终成行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要看最后的报团人数是否达到成团人数。对于未达到成团人数时应该如何处理善后的问题,过去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经常发生纠纷,最主要的还是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团。鉴于能否成团的不可控性,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文本还提供了不成团后的四种处理方式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包括改签出团、解除合同以及两种转团方式,旅游者如果不同意旅行社所转的旅游团队,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直接解除,旅行社要退还旅游费用,而不得强行将旅游者转团。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对于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购物或自费项目,旅行社要自行承担自费项目的有关费用;若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每次则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此外,北京市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还对行前解约机票退款问题作出规定: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团、拼团”随心所欲旅行社被判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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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那么大,很多人都想要去看看,但是一个人去旅行有点孤单,跟团游又担心强制消费、隐藏天价菜单、行程住宿等与原商定的有出入。这可怎么办呢……

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旅行社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年近七旬的徐先生是一位旅游爱好者。2018年4月,徐先生与天津某旅行社签订了“达人带路伊朗13日”旅游合同,徐先生当日付清团费23200元,并在出发时交付导游费1300元,旅游团费共计24500元。徐先生称,旅行社工作人员告诉其这是一个高品质的团,价格是欧洲旅游的二倍。

但在旅游中徐先生发现这是一个打着“达人”招牌的价高质低的“散拼”旅游团,用徐先生的话说就是“花钱买罪受”,让他后悔不迭。旅游归来后,徐先生即向该旅行社反映伊朗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在投诉中他才得知该旅行社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经其转拼到北京某旅行社。徐先生认为天津某旅行社已经违反旅游合同中的多项约定,损害了其切身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天津某旅行社赔偿其损失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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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先生与天津某旅行社在出发前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交付了全部款项。该合同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拼至___出境社成团。

出发当日天津某旅行社将徐先生拼至北京某旅行社,由北京某旅行社作为地接社为徐先生提供了旅游服务。但徐先生觉得此次行程存在问题,遂向天津某旅行社投诉,要求责任人赔礼道歉,并依照规定赔偿违约金。之后,北京某旅行社对于徐先生的投诉进行了书面回复。直至此时,徐先生才知道实际与其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为北京某旅行社。后又多次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徐先生与被告天津某旅行社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旅游法及相关规定,旅行社如果进行拼团、转团,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与被告天津某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天津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有写明原告此次行程被拼团至北京某旅行社,合同中该部分为空白,被告天津某旅行社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已经告知此次行程被拼团至北京某旅行社且原告同意,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天津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的数额并未超过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天津某旅行社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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