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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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参团旅游政策最新规定文件下载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旅发〔2023〕100号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性和导向性作用,引导京郊旅游接待单位(户)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京郊旅游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启动实施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和第三方服务机构

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承保公司确定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保,其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主承保人(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和理赔的具体工作。

北京市旅游委委托中利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作为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一)保险对象。凡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DB11/T351-2023)、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DB11/T652—2009)和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认定的星级民俗旅游户、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和京郊十区3A级(含)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均可作为保险对象投保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

(二)资格确认。市、区旅游委按照星级民俗旅游户、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和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工作分级负责制,及时梳理汇总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对象相关信息,并由市旅游委统一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咨询公司,保险公司和咨询公司根据市、区旅游委确认、提供的保险对象信息资料开展承保、保费补贴审核申请等工作。其中:

1.四星级(含)以下等级民俗旅游户和3A级(含)以下等级旅游景区信息资料由区旅游委确认后报送市旅游委;

2.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和五星级民俗旅游户信息资料由市旅游委确认提供,其中以合作社为申报主体的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内部经营户名单、数量等信息资料由所在区旅游委确认后报送市旅游委。

(一)保费标准。使用政府财政补贴引导投保,市级财政对标准保费给予80%的补贴,投保人自付标准保费的20%。不同保险对象的保费标准为:

1.星级民俗旅游户每年标准保险费为36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贴288元,投保人自付72元;

2.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每年标准保险费为100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贴800元,投保人自付200元;

3.京郊十区3A级(含)以下旅游景区每年标准保险费为100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贴800元,投保人自付200元。

(二)保险对象同时属于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和星级民俗旅游户的,按照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的保费标准执行。

(三)以合作社为申报主体的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其内部经营户的投保参照星级民俗旅游户保费标准执行。

(四)上述方案试行三年,期满后进行绩效评估,研究确定后续财政补贴方案。

本保险按年收费,保险期限一年。同一保险对象在一年保险期限内不能重复享受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补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或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游客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以下费用:

(1)身故赔偿金限额为20万元/人;

(2)伤残赔偿金限额为20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

2.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

(1)身故赔偿金限额为30万元/人;

(2)伤残赔偿金限额为30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

3.京郊3A级(含)以下旅游景区

(1)身故赔偿金限额为30万元/人;

(2)伤残赔偿金限额为30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

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游客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赔偿金限额为1万元/次。

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游客的实际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星级民俗旅游户的赔偿金限额为5万元/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和京郊3A级(含)以下景区的赔偿金限额为10万元/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游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需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六)单次事故和年度累计赔偿金限额

1.以上各项保险责任,星级民俗旅游户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限额为60万元,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限额为120万元,京郊3A级(含)以下景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限额为120万元;

2.以上各项保险责任,星级民俗旅游户年度累计赔偿金限额为60万元,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年度累计赔偿金限额为120万元,京郊3A级(含)以下景区年度累计赔偿金限额为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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