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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险 跟旅行社旅游出了意外怎么办理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年12月12日

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七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改为“旅行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2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五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七增加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

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后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3月底”修改为“4月15日”。

九删去第五十九条修改后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

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

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6日

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2日国家旅

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

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2年、且连续2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

因疫情取消行程,旅行社不退款事关疫情期间旅游退费问题,你要的权威解答来了

受疫情影响,原定的旅游计划无法如期出行,在出行途中因当地突发疫情而被迫中断旅行……连日来,不少市民反映,因疫情原因,自己的出行计划一波三折,有的还和旅行社产生了纠纷。12月10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科室负责人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11月29日,市民颜先生向本报来电反映,其母亲赵女士于今年10月初花费2980元在市内某旅行社报名“荣耀之旅”,10月25日,在出行途中因疫情原因被迫中断旅行,第2日由旅行社组织全团人员安全返回住地。因为按照合同行程还剩下4天,对此旅行社给出两套退返方案:每人退返225元现金或是退还300元现金抵用券。对此,严先生等表示不接受。

无独有偶,12月9日,市民曹先生也来电反映,其于今年9月在市内某旅行社缴纳1800元报名参加10月份的“云南游”,因疫情原因无法成行,要求旅行社退费被拒。

“近两年来,由于疫情原因,旅游纠纷时有发生,仅今年3月以来反映到我们支队调解处理的就有近百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26日,国家文旅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又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上述两个案例中,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出行或出行中止,属不可抗力情形,应当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该负责人介绍,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因为疫情与旅行社产生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纠纷,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首先,双方可以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其次,旅游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再次,如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可以选择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当然,旅游者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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