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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旅行社不退脱团游客保证金不构成违约 旅游团擅自脱团的标准

法院:旅行社不退脱团游客保证金不构成违约

出境游时游客擅自脱团,旅行社终止行程并将其送返回国,没收保证金,这一行为是否合法?针对近年来出境游热度逐年攀升的形势,昨日成都中院审判委员经研究讨论,将高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出境游游客擅自脱团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案确定为今年第一起示范性案例。成都中院宣布,出境游游客擅自脱团,旅行团终止其后续行程并送返回国,不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今后,如有类似案例,全市法院都将参照此案进行判决。据悉,此案成为示范性案例将对依法规范我市境外游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好的社会宣示、警示作用。

2010年9月,原告许某与成都一国际旅行社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澳大利亚、新西兰12天散客拼团旅游活动。双方明确约定若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时,旅行社可转第三人出团;因该次申请的是ADS团队旅游签证,目的只能是旅游,参团需交纳旅游费用9800元及保证金2万元,其中游客不得擅自离团脱团,滞留不归等,如出现私自离团,脱团等,每人每天需补交3000元,且旅游中途退(脱)团,所交团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滞留不归或不按参团旅游计划返回国内的,客人还需承担国家相关部门办案费用、赔偿因此给旅行社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实际损失等。同时还特别约定,合同一经签署,非因签证等原因不得取消参团,中途退团或延期参团,则不予退还费用。

合同签订后,因人数不足,双方按约定转第三人即北京一旅行社出团,许某也按规定在当月17日由湖南到广州随团队乘机前往澳大利亚。可是,次日上午抵达澳大利亚一机场后,许某却在未告知领队及团队其他成员的情况下,携带所有行李擅自离开,领队及团队成员在机场等候、寻找多时亦无果。

后来,北京旅行社及当地地接社工作人员联系许某及其家属,多次要求其尽快归队并说明了脱团的严重后果。当月19日晚,许某与旅行团在约定酒店会合。次日许某又称自己身体不适不能随团旅游,请求在酒店休息。

此后,更严重的事情发生了,地接社工作人员发现许某再次离开酒店且又失去联系。地接社随后根据规定将此情况报告了澳移民局后受到了警告处分。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北京旅行社及地接社决定提前终止许某行程,将其送返回国,并由北京旅行社垫资购买了次日上午从澳到广州的机票,21日,地接社人员将许送机回国,22日,许某从广州乘火车回到湖南。

回国后,许某和旅行社之间协商退款无果,到高新法院起诉称,自己可以自扣违约金3000元,要求成都某国际旅行社退还其团费9800元、保证金1.7万元、火车票326元,支付被弃置、擅自转团违约金各1960元。

针对许某的起诉,成都某国际旅行社则反诉称,依照约定,旅行社不但不退还团费及保证金,许某还应支付回国机票款7560元及两次脱团共3天的违约金9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高新法院就境外旅游的相关问题向四川省旅游局进行咨询得知,我国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赴境外旅行时,游客脱团、脱逃、滞留对旅行社的负面影响极大,尤其是游客脱逃并滞留未归的,除了会被我国边防处以高额罚款外,还会受到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甚至吊销旅行社的出境旅游经营权,而现实中该经营权的取得难度较大。同时,国外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入境游客发生脱团、脱逃等情况的,也会要求当地接待旅行社及时报告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境游合同合法有效,成都旅行社也不存在擅自转并团行为。ADS签证明确规定出境目的是旅游,对游客擅自离团、脱团、滞留不归等,不但我国及澳方两国相关法规都明令禁止,且对游客滞留不归还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许某在合同签订及获取签证时均得到了明确告知。

许某虽称自己脱团是为探望在澳读书的表妹,但她在申请签证时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告知自己在澳有亲属。法院认为,姑且不论许某对此是否构成了隐瞒,单看许某在澳语言不通、环境不熟,于情于理要见其表妹,也应由其表妹前来与其见面更为恰当。许某的行为不能让人认为其脱团系疏忽过失为之,足以让人对其赴澳目的产生合理怀疑。许某在行程伊始即出现了严重脱团的违约行为,而此后行程一直处于境外,不可控之因素极多,综合以上,北京旅行社及地接社购买机票送许回国的行为是适当的,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弃置”的含义为丢在一旁不管,该案许某违约在先,旅行社是为避免损失扩大,将其送返回国,并未对其丢弃不管。

同时,法院考虑到民事责任应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该案已认定旅行社不构成违约,许某将承担不予退还团费及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而旅行社又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上述金额等,故对旅行社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高新法院判决,依法驳回许某、旅行社的起诉、反诉诉请。

宣判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昨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高新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他表示,该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与现在出境游热有很大关系,对擅自脱团的游客不退团费不退保证金,法律上采取支持的行为,主要是案件相关的主要事实发生地是境外,较之境内旅游,对游客的义务尤其是在遵守境内外相关规定方面应从严把握,这主要是考虑到旅游者在境外的相关行为尤其是违规行为不仅会对多个旅行社的实际利益造成较大损失,还会给我国公民在国际上的整体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审判长称,首先,出境旅游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以合同为基准。若双方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合法有效,应由双方履行。且考虑到现实状况,合同内容应不限于书面,双方明确认可的往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内容也均应纳入其中,该案就是用数据电文签订的旅游合同。

其次是旅游团单方终止脱团游客后续行程并送返其回国的措施应以充分合理理由为前提,即依法依约定组团社、地接社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对游客出国旅行目的产生怀疑,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时,上述举措才是合理的不构成违约。该案中许某的行为令人对其旅游目的产生了合理怀疑,若出现游客滞留不归的情况,无论我国还是澳大利亚,都是明确禁止并有严厉的处罚措施,为此组团社、第三人、地接社都可能面临严重后果。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旅行社终止后续行程和返送的举措是适当的,许某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王鑫徐佳本报记者晨迪摄影谢明刚

报个旅游团回家过年靠谱吗旅行社:不接受脱团旅客

浙江在线12月25日讯春运"抢票大战”逐渐平息,但还是有不少人没抢到那张回家的车票,尤其是云贵川渝等热门方向的车次。有网友就调侃,"火车票那么难抢,干脆报个旅游团回家得了。”这样的曲线回家的方式,到底靠不靠谱呢?有没有人用这种方式回家?昨天,记者咨询了多家杭州本地的旅行社。

旅行社不接受脱团旅客报团回家其实并不划算

杭州市中国旅行社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他们还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游客,"这种回家的方式可能是一种玩笑说法,第一,我们不接受脱团游客;第二,这种返乡的方式并不划算。”

报团回家过年的游客,这就意味着,这些人只是跟着团队往返,不参与团队统一的行程,那么在中途就要脱团。

"我们不接受脱团游客,参团的时候,就与游客签订了旅行合同,必须得跟团走,不能擅自脱团。如果旅客脱团,我们没办法对游客的安全负责。”相关负责人说,如果碰到任性的游客,直接脱团,他们会通知对方解除旅行合同,游客不仅要承担违约金,而且接下来的行程要自己负责。

其实,这样的返乡方式并不划算。"春节期间,无论是机票价格,还是酒店住宿费用等,均水涨船高。就拿机票来说,平时的机票拿来是有折扣的,但是到了春节,我们预定的机票也均是全价机票。”负责人说,如果只是跟着团队往返,还不如直接购买全价机票返乡。

同时,国旅浙江分公司的负责人也透露,春节期间旅行团的价格比平时上涨了三成,报价均在5000元以上,如果只是想要通过旅行团回家的游客,选择这种方式是不明智的。

来算一笔账,一种方案是参加旅行团,杭州飞昆明报价为5000元,第二种方案直接买机票,目前春节前一周的机票价格在8折左右,价格2000元上下,往返机票4000元左右。这样一对比,报团回家的成本比买机票高出不少。

春节国内的旅行团,一般是出发前半个月确定时间、地点、价格。国旅浙江分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报团回家过年可行性较低,如果游客的目的地不是热门旅游地,有可能成不了团。除非乘客满足几个条件:不差钱、家在热门旅游目的地、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没抢到车票的市民不妨考虑中转换乘、包车回家

从这些旅行社负责人的口中,不难发现,所谓的报团返乡,其实是一种高成本的出行方式,极少部分的市民能够承受。那么,还有哪些靠谱出行方式呢?记者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两种方式:中转换乘、包车。

记者登录了12306网站,从杭州开往云贵川渝等热门方向的车票,除夕前的车票几乎全部售罄,确实是一票难求,想要捡漏,真的要拼人品。这时,大家也不用太着急,可以通过铁路网络,来进行中转换乘回家。

如果市民从杭州出发去成都,12306网站上显示共有6个车次,其中有2趟动车,4趟K字头的列车。动车票二等座价格为589元,时长14个小时左右,K字头列车硬座价格为268.5元,用时32-54小时不等。截至下午五点,除夕前两周的车票,均显示无票可买。

市民可以选择到武汉中转,相比杭州,上海去武汉的车次会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page]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page]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共天夜。

第二十条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page]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第二十二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旅行社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旅行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年月日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各栏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旅行社:(盖章)

年月日

国台办回应大陆游客在台擅自脱团:主管部门将处理

今日上午,国台办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马晓光回应“一位大陆游客在随团赴台旅游期间擅自脱团”时表示,这名游客已经随团返抵厦门,主管部门将依有关规定,对这起脱团事件做出处理。

资料图: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中新社记者张勤摄

有媒体问及,据报道,日前随团赴台旅游在台脱团的大陆居民张向忠已经随原旅行团离台,请问此事的后续将会如何处理?还有一个问题是台湾蔡英文当局打破了54年的惯例,降格郑成功的祭典,请问发言人对此有何评论?

马晓光说,前不久,有一位大陆游客在随团赴台旅游期间擅自脱团,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为此要求台湾有关方面,依两岸旅游协议将其送回。据了解,日前这名游客已经随团返抵了厦门。有关旅游主管部门及大陆的组团社,对他和旅游团的领队进行了问询调查。主管部门将依有关规定,对这起脱团事件做出处理。

马晓光进一步表示,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联合修订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已经于4月13日公布,希望大陆游客在赴台旅游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在回应“蔡英文当局打破惯例降格郑成功的祭典”时,马晓光说,1661年,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宝岛台湾,并为台湾的开发与发展,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他不仅被台湾民众尊称为“开台胜王”,也被海内外中华儿女视为民族英雄。今天,台湾遍布延平郡王的庙宇,传送“国姓爷”的事迹,这岂是区区几个“去中华”的动作能够磨灭得了的?

文旅部提醒:游客一旦发现旅游团擅自改变行程、强迫消费等行为,注意保留证据

责任编辑:武晓东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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