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松盛号

七旬老人旅行途中突然死亡 旅行社需承担责任吗 旅游途中生病旅行社有责任吗

七旬老人旅行途中突然死亡 旅行社需承担责任吗

本报讯眼下“银发旅行团”不仅成为旅游行业的重要客源,也丰富了老人的退休生活,满足了他们“出门看世界”的愿望。而因老年人的身体条件、旧疾等因素,又提高了“银发旅行团”的风险性。2月10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旅游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七旬老人在旅行途中死亡,家属起诉旅游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各项损失41万余元。

原本充满欢声笑语的旅游为何会突变悲剧?2023年3月,年过七旬的张大爷与十余位老友一起报名了芜湖某旅游公司组织的“黄山二日游”旅行团。在景区民宿准备就餐时,正在找座位的张大爷突然倒地不起。随即有人拨打了120,导游及部分游客在120的指导下对张大爷进行了抢救,但医护人员上山后宣布张大爷已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系在旅游过程中由于“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其家属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大爷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张大爷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团前已经知晓本次旅游的行程安排,对自身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应当有基本的预判,但其仍参加了此次旅游。旅行途中老人死亡,其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那么,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查,芜湖某旅游公司未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与张大爷签订书面合同、安全责任书并让张大爷提供健康证明,未对张大爷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参加本次旅游尽基本审查义务,对张大爷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该旅游团老年人居多,负责地陪接待的黄山某旅游公司在配备随团导游时,未能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专业技能的导游随团服务,可能导致错过对张大爷的黄金抢救时间,对张大爷的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镜湖区法院酌情认定张大爷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80%,由两旅游公司各承担10%;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对镜湖区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维持原判。

老人出游喜剧变悲剧,让人痛惜。针对目前老年人报团出游的情况很普遍,法官发出提醒,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向旅游者明确告知旅游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尤其在旅行团中有老年人的情况下,更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和可能的风险,并依据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的规定配备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救助技能的导游,避免老人途中发病抢救不及时导致类似悲剧发生。

记者顾娅

旅行社在涉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析

Yourbrowserdoesnotsupportthevideotag.涉旅交通事故为旅行社无法回避的重大经营风险,涉及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辅助人等多方当事人,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争议较大,容易产生纠纷。为了妥善解决旅行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我们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涉旅交通事故纠纷案的研究,总结了相关责任认定规则,希望有助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充分理解和把握旅游法及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涉旅交通事故为旅行社无法回避的重大经营风险,涉及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辅助人等多方当事人,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争议较大,容易产生纠纷。为了妥善解决旅行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我们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涉旅交通事故纠纷案的研究,总结了相关责任认定规则,希望有助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充分理解和把握旅游法及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身份认定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该但书在作为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排除了旅行社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涉旅交通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身份认定,一般需取得行政许可、经营固定线路班次且对不特定公众开放。202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07号案件中,交通履行辅助人取得行政许可且经营固定线路班次的,旅行社仅代收交通费用,法院认定其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2023渝05民终7981号判决表明,涉案交通履行辅助人虽取得行政许可但事发时未经营固定线路班次,仍不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2023杭上民初字第1602号判决认定主张涉案交通履行辅助人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旅行社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旅游者关于交通履行辅助人不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主张成立。

二、第三人引发涉旅交通事故中旅行社责任认定

因完全无关的第三人原因引发涉旅交通事故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裁判意见不统一。旅游者主张旅行社违约的,有的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支持旅游者有关旅行社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也有法院以第三人原因导致涉旅交通事故系旅行社无法控制、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为由,不支持旅游者有关旅行社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主张。受害人的事故损失是否得到赔偿,是法院权衡因素之一。法院支持旅游者赔偿请求的,组团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的,旅行社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会被判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修改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增加了依法二字,实质上废止了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该类案件的适用。民法典施行后,该类案件如何处理,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三、旅行社在涉旅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后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法律效果

在涉旅交通事故中,因履行辅助人原因造成事故的,无论受害人提起侵权还是违约之诉,旅行社均可能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履行辅助人追偿。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并受害人主张旅行社违约的,旅行社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亦可基于运输合同向履行辅助人追偿。此外,旅行社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就垫付事故损失与受害人达成协议的,旅行社依据协议垫付事故损失并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时,其追偿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取决于其垫付金额是否在法定损失范围内以及垫付过程中相关权利处分情况。

2023湘01民终3653号追偿权纠纷中,因履行辅助人委托的第三方原因引发交通事故。组团社向受害人赔偿后,依法向履行辅助人追偿。法院在依法审定了受害人损失金额后,支持了组团社相应请求,驳回其超过法定损失范围部分的请求。2023乌中民终字第85号判决中,履行辅助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旅行社向游客承担责任后向履行辅助人追偿,履行辅助人抗辩其仅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法院以双方之间旅游团队租车合同实质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认定履行辅助人应承担未将游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责任,支持旅行社全部追偿请求。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游客突发疾病死亡,行程安排不当,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

原标题:案例|游客突发疾病死亡,行程安排不当,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

游客徐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双动三日游。早上游客一行人从泉州乘动车前往宁波,再从宁波乘汽车前往朱家尖,当天晚上入住某酒店。

根据行程安排,游客需次日凌晨4点起床吃早点,然后乘车到码头乘船前往普陀山。六点左右旅游团抵达普陀山,按原行程应该是先乘船到珞珈山,但因风浪太大无法成行,因此当天一天将岛内行程全部游览完,路程约十七公里左右。

第三日,根据行程安排,游客仍需凌晨4点起床,游客起床后导游告知太早无法安排早饭需自行解决。四点半左右游客从酒店出发,当时天还没亮,气温也比较低,大概走了十几分钟,徐某就反映身体不适,同团游客拨打120急救电话,5点左右救护车将徐某送往普陀山某医院就诊,由于导游还需带领其他游客继续行程,因此并未陪同前往医院。

在医院检查后,医生开药并给徐某打点滴。6点50分左右,徐某突然喊胸口痛,医生随即进行抢救,大概九点多,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院方诊断为急性心梗所致死亡。游客家属在得知死讯后,情绪较为激动,认为旅行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行社对死者的死亡进行赔偿。

调处员对案情进行了全面了解调查:旅行社在行程第二天因天气原因调整行程,调整后的行程较为紧密,当日行程结束后,游客均感觉较为劳累。

死者在第二天晚曾饮用半斤白酒,第三天凌晨4点就起床,且未进早餐;调处员同时查阅了游客的就医材料,死者有高血压史,但旅行社对此毫不知情。

根据掌握的事实,旅行社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游客因自身疾病死亡,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鉴于此,调处人员告知双方,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机制,对责任和损失的认定可以通过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经过充分的沟通,双方同意委托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双方提供鉴定材料,事故鉴定委员会得出鉴定结果,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5.86%,赔偿金额11889.78元,双方均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过错在于:仅对旅游者代表询问全体团友的健康信息,未要求签署书面确认,亦未经过旅游者本人的认可,询问环节有瑕疵;因天气原因变更行程后,安排过于紧凑,导致旅游者处于劳累状态;在行程紧张,游客身体处于劳累状态下,未劝阻游客喝酒;早上安排出行时间不合理,未给游客充分的休息时间,同时未安排早餐就开始行程。

这一系列行为的叠加成为诱发因素,导致游客突发心梗,造成最终死亡后果。旅行社的过错行为与旅游者突发疾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其作用力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

旅游者在参团前,应对旅游中的潜在风险及旅途劳累对身体的影响有所认知,在自身患有高血压、身体劳累的情况下,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大量饮酒,对其突发疾病具有作用力;同时其原有疾病及体质是造成其突发疾病的根本原因。据此,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前,应当详细询问游客的身体状况,对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当详细向旅游者讲述,突发疾病是旅行中一大风险,其诱因与行程安排有着直接关系,在旅游过程中,对游客的行程安排不要过于紧凑,是行程管理的要素之一。

旅行社工作人员,特别是导游和领队,一定不要怕旅游行程环节中履行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并要求游客签字确认的麻烦,往往事前的一点麻烦能帮旅行社规避掉较大的法律风险。

1、承保意外伤害、急性病、猝死、高风险运动

2、每人可投保两份,0.5小时后生效

3、保费超便宜4.0元/天

有的不止是保险返回搜狐,查看

老年游客参团游猝死,旅行社责任有多大

二、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不符合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比如午饭后至当天住宿地的车程中未做休息等,不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行程中,有游客因身体不适两度就医,但旅行社安排的导游仅仅安排了同一辆出租车将游客送至医院诊治,既未在第一时间拨打紧急救助电话,也未曾一同前往医院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处理后续事宜,其救助过程明显不当。

综上,出游前,旅行社未尽相应风险告知、提示义务;旅游行程中及事发后,亦未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合理保障及必要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由此,法院认为,旅行社存在较大过错,且与游客沈某某猝死的后果存在因果联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考量事发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37万余元。死者自担30%的责任。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为一名律师,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暴露出旅行社在组织老年旅游团时极易出现问题的几种风险,建议旅行社加以注意。

一、产品设计方面,应考虑潜在游客群体的特殊情况,考虑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尤其是安全保障方面的要求。本案中,游客都是居住在农村的老年人,外出旅游的机会较少,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相对较弱,身体健康方面的风险也较高,旅行社设计旅游产品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二、合同签订一定要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载体。书面合同固然可由游客代表代签,但应确保获得其他游客的授权。这种授权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游客的行为来表示,比如将费用交给游客代表,由其统一支付给旅行社,即可视为授权。本案中,该团游客是由同团的沈妙某、丁某某两位老人招徕的,旅行社按照人头给两人提成,提成可作为两人的旅游费用,两人与旅行社的合作关系已有四五年时间。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细节是该团签订的杭州市境内旅游合同,甲方为沈妙某一行等52人,由沈妙某代表签名,且游客的团费也由沈妙某统一收取。后经沈妙某证实,在合同上签名只是应旅行社的要求,其他游客并不知情,他也未与其他游客说明。

本案的问题在于沈妙某属有偿为旅行社招徕游客,系兼职业务员性质,其在旅游合同上签名,不能代表其他游客,其统一收钱的行为也属于旅行社的业务行为,而非游客授权。

三、事故救助措施要妥当。游客遭遇突发事故,旅行社的救助措施要及时、妥当。本案中,沈某某突发疾病,同在一幢楼住宿的导游应该首先赶到现场;其次,需要马上送游客到医院检查,是拨打120叫急救车还是叫出租车,哪个更为妥当?笔者认为,如果是家属、朋友,可以选择出租车或者私家车赶往医院。但作为经营者,旅行社拨叫120较为妥当,这也是老年旅游服务标准的要求。本案中,导游如果在游客第一次感到不适时就拨打120,游客就会被直接送到鹰潭市人民医院,就可以赢得宝贵的6小时抢救时机,也许就可以避免游客猝死的严重后果。

四、面对争议要有积极的态度。在遇到旅游纠纷时,一些旅行社的态度是推卸责任。这未必是好的选择。笔者认为,旅行社应秉承妥当解决争议、不扩大损失的原则。比如本案中,原告律师曾两次试图促成双方和解,但旅行社拒绝了和解要求。原告律师曾建议旅行社先赔偿游客一定金额,再由其协助旅行社将这起事故中旅行社一方的责任阐述清楚,帮助旅行社同保险公司沟通获得赔偿金,达到旅行社不掏钱或者少掏钱的目的。但是,旅行社拒绝了这一方案。

如果一开始旅行社接受了调解建议,客观描述自身的责任,并据此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大概率不会拒赔。

五、责任认定要有依据。发生事故后,旅行社是否有责任,可以从以下四个责任认定环节考量:旅游服务本身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以旅行社安排游客在泳池戏水为例,在泳池溺水属于合理的安全隐患,但如果泳池水深2米多就未必合理;针对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周全的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包括泳池边的救生圈、救生员,深水区的隔离浮标等;针对难以防范的安全隐患是否向游客做出明确的告知、警示,比如水深的告知牌、深水区的警示牌、工作人员的现场提示告知等;事故发生之后救助措施是否及时、恰当,游客溺水时,救生员是否及时到场,是否采取恰当措施等。以上四个方面,只要有一个环节存在瑕疵,旅行社都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宋雨秋返回搜狐,查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