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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中的保险是什么险还需要单独购买旅游保险吗 旅游团费包括保险吗怎么报销

旅游费中的保险是什么险还需要单独购买旅游保险吗

现在工作比较繁忙,很多人会选择在法定假日出门旅游来放松身心,如果在选择团体旅游时,旅行社的团体单上可能会写有团费已包括保险的字样,但是旅游费包括的保险是属于什么保险?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旅游保险这方面的问题,为即将旅游的人们提供一个参考。

一、旅游费中包括的保险是什么保险?

在游客与旅行社签署的合同中,经常会看到旅游费用已包括保险的字样,在一些旅行社中,这个保险仅仅包含的是旅行社责任险,该险种承保的是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应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会对旅途中出现的旅客自身因素或其他意外进行赔偿,但是随着现在旅游人群越来越多,旅游过程中变数太大,旅行社也会在旅游费中添加旅游意外险,但是一般旅行社添加的旅游意外险保障的较单一,只包括基本的人身意外和伤残的保障,但是并非所有的旅行社都会在合同中将旅游意外险包含其中,有的旅行社并不会单独为游客购买。

旅游意外险是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突发,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离开旅行社乘坐的交通工具为止,一些旅游意外保险是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的险种。

三、需要单独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吗?

大家在旅行的过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因此导致的各项费用支出是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的,旅行社只赔付因旅行社的疏忽意外导致财产损失。另外因为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给游客带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也不在旅行社的责任范围之内,并且在旅游的过程中,潜水,漂流,蹦极等高风险活动,出现意外的几率较大,所以购买旅游意外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大家在旅游时候,一定要关注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除了含有旅行社责任险之外,是否含有单独的旅游意外险,如不含有则可以单独投保一份,如果含有需要看具体条款是否适合此次出行,如果不适合也需要单独投保一份,来保障自身的安全。

旅游服务业相关涉税问题总结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本文对旅游服务业相关涉税问题进行总结。

销售服务——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23〕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1旅行社购买的旅游责任险不属于财税〔2023〕36号附件2规定的差额扣除项目,不可以差额扣除。

2发票开具:差额部分指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开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二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例: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收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旅游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给旅游目的地的地接公司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194万元,地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该旅游公司本月购进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合计3万元,该企业上期无留税额,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2万元。该公司10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如何向旅游服务购买方开票?

解:1.计算本期可加计抵减额

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3×15%=0.4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0.45=2.45万元

销项税额为300-194/(1+6%)×6%=6万元;

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纳税额=6-3=3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应纳税额相比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后应纳税额为3-2.5=0.5万元。

①全额开普通发票300万元;

②19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106万元开具专用发票。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依据:财税〔2023〕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一项

不征税: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依据:财税〔2023〕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口岸进境免税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依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专题学习

口岸进境免税店免征消费税。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依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收入:佣金收入,成本:人员工资等。

例:甲旅行社代张某订酒店,酒店收到旅行社支付的房费500元,向张某所在公司开具发票;酒店支付给旅行社10%的佣金50元,收到旅行社开具的发票。

旅行社销售收入=向张某收取的500元住宿服务收入+向酒店收取的50元佣金收入

成本=支付给酒店的450元住宿费

贷:其他应付款 500

3收到酒店支付的佣金50元时,向酒店开具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如果是向用户收取佣金,则开给用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

例:甲旅行社代张某订酒店,开具给张某发票品名为:*住宿服务*代订住宿费,金额550元;支付酒店500元,收到酒店开具的发票金额500元。

1.收到张某支付的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成本费用: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例:甲旅行社收取张某旅行费2000元,其中代张某订酒店费用5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3收到酒店开票发票,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8.3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8.3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4.9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84.91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到大使馆办理签证发生的签证费,大使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旅行社代理签证费用可以找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旅行社代理签证收取的代理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若不是文件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大使馆办理签证收取的签证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我公司为某旅行社,为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按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差额缴纳增值税,但因客户需要交通费发票而将票据原件提供给了客户,请问我公司应该凭哪种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可凭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4.旅行社为客户提供的自由行服务,仅提供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业务是否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属于为旅游者组织安排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5.我司委托旅行社为公司员工包机前往外地开会,旅行社按旅游业差额征税开具增值税专用票给我司,我司向其要求按有形动产租赁开票给我司,请问对吗?

6.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合作的过程中,旅行景点向旅行社的返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发票如何开具?

答:旅行社取得景点的返利,由旅行社视同提供旅游服务按6%税率向景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景点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销售门票实际收取的价款低于门票票面价格的,价差部分视为返利,参照前述内容处理。

7.旅行社为客户取消代订的机票,收取的退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已预订机票发生退票的,由于航空公司未实际提供运输服务,因此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不征收增值税。旅行社收取的退票费中转交给航空公司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属于旅行社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8.旅行社差额征税,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显示税率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栏显示的是*号。

9.我公司员工通过携程网订酒店,住宿完成后,直接由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货物名称为:代订住宿费;请问我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贵公司的业务描述,携程等代理平台只能针对收取的代理费用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不得将收取的全部款项开具代理费发票,否则不属于代理业务,上述开具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收取的住宿费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销售方开具住宿发票。

10.旅行社或旅游网络平台如途牛网、携程等提供代办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签证等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提供代办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签证等服务可按照旅游服务缴纳增值税。

11.我公司是旅行社,存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月确认收入,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下月付款时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在申报系统里可否当月填报未开票收入,待下月实际开票时,再将上月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那栏对应填写上月已经确认收入在本月开票金额以负数填列是否可行,若不行这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推迟开票的情况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您旅行社提供服务按上述文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在确认当期如实申报,如未开具发票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栏目申报纳税。待实际开具发票当期,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发票”栏目填报该笔销售额并在“未开具发票”栏目同时填报对应的负数销售额。

12.出差的机票由旅行社代购,机票款2000元收取手续费50元。请问对方给开具的发票金额能和收取的手续费用一起开2050元吗?如果这样开哪发票上的金额和机票上的金额就不符了还是只开50元的代购手续费用发票。其余2000元是由航空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做报销入帐。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如机票是由旅行社跟航空公司购入再销售给旅客的,应由旅行社就收取的机票款和手续费全额给旅客开具发票;如机票是由航空公司开具给旅客,旅行社代为收取款项的,该机票款不属于旅行社的销售额,旅行社仅就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开具发票。

13.旅行社的出境游业务是否免增值税?这个需要事先审批或备案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的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您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务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14.我单位的旅行社小规模季度申报增值税企业,假设季度营业收入45万-营业成本30=应税营业收入15万,也就是抵扣成本后纳税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收入小于30万是否可以免交增值税?这个30万是指扣除成本前的45万收入还是抵扣成本后15的营业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5.旅行社开具的“旅游服务-代订住宿费”能开具专用发票吗?还是只能开具普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和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代订住宿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6.公司准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请问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7.我公司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旅游公司,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23〕3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文旅部:“不合理低价游”20个投诉典型案例

中国网6月10日讯近日,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分别发布了第一批、第二批“不合理低价游”投诉典型案例,共计20个。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称,暑期旅游客群以学生和家庭群体为主体。无论在线上还是在线下遇到“特别超值”的“捆绑”旅游消费时,多想想商家的“套路”和背后的“隐性”逻辑,莫贪便宜图小利,以免上当受骗。

以“比赛奖励”为名赠送旅游

游客周某投诉,湖北宜昌某旅行社以奖励“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组织周某一行5人“零团费”港澳六日游,行程中,导游存在诱导购物行为,所购商品明显质价不符,周某一行5人共计消费9万余元。经湖北省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湖北宜昌某旅行社以奖励“某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共组织197名中老年人赴港澳旅游,其中,55岁以下的中老年人团费0元/人,55岁以上的老年人团费380元/人,未向地接社支付团款费用,地接社需通过游客购物获取成本和收益。经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9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健身舞比赛”“广场舞大赛”“红歌大赛”等名义赠送组织的低价游,此类产品一定是通过购物或自费旅游项目获益。

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低价游

游客杨某投诉,广西北海某旅行社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杨某一行3人“零团费”参加桂林三日游。行程中,导游将游客带到玉器店诱导消费2600元,所购玉器严重质价不符。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6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旅游是陷阱,警惕不法商家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的低价游。

游客龚某投诉,在厦门客运站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厦门一日游,团费原价198元,优惠价98元,合同约定共参观10余个景点。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安排购物,龚某共消费600余元。经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赔偿龚某7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街头揽客莫轻信,低价旅游不靠谱,参团旅游要到正规旅行社门店报名。

通过搜索引擎网站报名参加低价游

游客刘某投诉,在某知名搜索引擎网站搜索排名靠前的旅游线路,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国庆黄金周厦门五日游,团费800元,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行程中,导游以景点限流为由擅自变更行程,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场所购物。经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该旅行社除通过搜索引擎网站组织低价游外,还存在向其他旅行社“买团”组织低价游问题。经调解,旅行社按刘某要求更换导游,并严格按原计划行程约定提供后续接待服务。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不良商家会设置山寨网页,配上精美的旅游照片及虚假评论文字,再利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功能进行引流,游客要警惕此类低价游,在正规平台报名出游。

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低价游

游客李某投诉,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荆门赴厦门纯玩五日游,团费88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将游客带到购物店,诱骗、强迫购置玉器5万余元。经湖北省荆门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团出游时,不要一味追求低价格产品,要选择网评较高的线路产品。

游客张某投诉,在苏州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昆明五日游,团费198元。行程前,张某得知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系违法行为,故诉求旅行社全额退款。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旅游局调解,旅行社与张某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向张某退回全部团款。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理性报团出游,自觉抵制团费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旅游团。

通过购物获利的“零团费”旅游团

游客王某投诉,在南京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宜兴五日购物团,团费0元。在约定的行程外,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王某共消费500元,所购商品严重质价不符。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零团费”旅游团获利的途径,基本是通过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

通过自费项目获利的“零团费”出境旅游团

游客吴某投诉,其一行5人在南宁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泰国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在行程外另行强制游客参加880元/人的自费项目,包括泰拳表演、水果升级餐、燕窝餐、歌舞宴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游客每人1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出境“零团费”旅游团获利的途径主要是导游诱导或变相强迫游客参加高额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交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

游客谢某投诉,在昆明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西双版纳七日游,团费0元,但需要先行交纳押金1000元。行程中,导游强迫游客在安排的购物店购物,因谢某拒绝购物,导游对其进行恐吓和言语辱骂,并告知不购物就不退押金。经云南省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向谢某致歉,并退还谢某押金1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收取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都有“坑”,如果游客在行程中不按照导游的要求参加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组团社就不会退还押金,俗称“赌团”。

途中补收团费的“零团费”旅游团

游客于某投诉,其一行2人报名参加北海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越南六日游,团费0元,旅行社承诺不另行收费。行程中,导游韩某强迫收取听筒费40元和各类小费200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调解,旅行社与于某达成和解,向于某退款24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零团费”旅游团,就是以零团费为诱饵诱骗游客报名参团,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会以各种理由补收或强迫游客另行交纳费用。

案例十一:购买保险赠送旅游

游客王某投诉,某保险公司以回馈客户为名赠送其一张旅游券,王某使用该旅游券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4天3晚港澳游”,团费22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王某在手表店、巧克力店、百货免税店购物,王某共消费5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买保险送旅游”的名义组织低价游,此类旅游团一般都会在行程中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

案例十二:充值购物卡赠送旅游

游客李某投诉,其在某商场充值1000元购物卡获赠旅游,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场所购物,诱骗李某消费2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充值购物卡”“办理会员卡”等方式组织的低价游,此类旅游团会在行程中通过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获利。

案例十三:通过抖音报名参加低价游

游客刘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抖音报名参加哈尔滨双人双飞五日游,团费共999元。旅行社承诺全程无自费,且承担往返机票费用。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增加购物场所,并且强制游客参加2000元/人的自费项目。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游客每人2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在社交媒体谨慎选择低价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往往会擅自增加购物环节或自费项目。

案例十四:办理会员卡赠送旅游

游客陈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江苏某旅行社举行的办理会员卡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港澳五日游,团费0元,卡费200/人。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将游客带到购物店购物,诱骗游客购置床垫、床上用品共计2万余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天上不会掉馅饼,要警惕旅行社以办理“会员卡”“旅游卡”等名目组织低价游。

案例十五:拍摄婚纱照赠送旅游

游客曾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拍摄婚纱照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云南省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六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在翡翠店、银器店购物,曾某共消费2500元。行程第5天,曾某不想参加购物行程,便与其家人脱团,导游得知后发短信辱骂游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500元,并向曾某致歉。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拍婚纱照的名义赠送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往往会通过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获利。

案例十六:酒店消费赠送旅游

游客崔某投诉,其通过某酒店消费满1万元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团费50元/人。行程中,导游以崔某年龄不够为由,要求其补缴团费2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按原收费标准和行程约定提供后续接待服务。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消费名义赠送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会以各种理由补收或强迫游客另行交纳费用。

案例十七:双十一消费满额赠送旅游

游客杨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某电商公司举行的双十一消费满额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浙江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团费0元,押金100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增加购物场所,因杨某拒绝购物要求离团,导游便强制其缴纳离团费8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向杨某致歉,并退还押金1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消费满额名义赠送的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经常会收取押金,如果游客在行程中不按照导游的要求参加购物,旅行社就不会退还押金。

案例十八:商场购物满额赠送旅游

游客张某投诉,其通过某商场举行的购物满额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将游客带到玉器店诱导消费5000元,所购玉器严重质价不符。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场以购物满额名目赠送的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一定是通过购物或增加自费项目获利。

案例十九:购买饮品赠送旅游

游客付某投诉,其一行4人通过购买核桃乳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河北省邢台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三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参加100元/人的自费项目,包括飞跃长城、老北京堂会等,并告知游客缴纳自费项目费用才能继续旅游行程,且后续去购物点必须消费。因付某没有缴纳自费项目费用,导游将其“甩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向付某赔礼道歉。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商家赠送的免费旅游产品往往含有较多购物行程或自费项目,旅行社还可能会“甩团”,旅游品质难以保障。

案例二十:购买电器赠送旅游

游客罗某投诉,其一行3人通过买电器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深圳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曼谷五日游,团费0元,签证费用和保险费用共计168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参加1240/人的自费项目。行程结束后,导游强制收取小费300泰铢/人。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赔偿游客1500元/人。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买电器名义赠送的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可能会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并以各种名目另行收费。

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强调,“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披着“便宜”、“超值”、“天上掉馅饼”等美好的“外衣”,实际却暗藏着损害游客利益的“陷阱”,希望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擦亮双眼,抛却贪图便宜的心理,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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