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
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
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吴文景,女,3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盈翠里。
原告:张恺逸,女,8岁,吴文景之女,住址同吴文景。
原告:吴彩娟,女,60岁,张恺逸之祖母,住浙江省仙居县花苑东区。
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埭溪路。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
法定代表人:康文兴,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因与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提交以下证据:
1.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牛姆林二日游成员名单、牛姆林生态旅游区旅游人数确认单、未收款确认单、收款收据,用以证明原告方与被告康健旅行社、牛姆林公司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及案发当时原告方和被害人等一行人在被告方组织下进入牛姆林景区旅游的事实;
2.永春县气象局5月1日的天气报告、泉州市气象台5月4日的天气预报、泉州市气象台5月5日的天气公报,用以证明案发前被告康健旅行社、牛姆林公司应当了解天气情况,同时证明案发当时的天气状况;
3.证人苏赞龙、韩雄、龙凤的证言,用以证明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致使被害人张渊被折断的马尾松砸伤,事故发生后牛姆林公司没有及时施救的事实;
4.景区告示照片,告示内容是“暴风雨期间严禁进入林区”,用以证明被告康健旅行社、牛姆林公司应当知道暴雨天气不应带游客进入林区;
5.厦门市公证处于2005年6月7日出具的公证书,内容是对事故现场进行证据保全;
6.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学后居委会证明、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白塔派出所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吴彩娟的居民身份及其生育二个子女的事实;
7.案发后原告方为处理善后事务支出交通费用的票据其中出租车费用1200元、通行费及汽油费1206元。
被告康健旅行社辩称: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及被害人张渊参加的是自驾游,康健旅行社未提供全陪导游服务,为原告提供导游服务的是牛姆林公司的导游,康健旅行社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亦无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方对康健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被告康健旅行社未提供证据。
被告牛姆林公司辩称:案发当时,不可预测的飑线导致大树折断,砸伤受害人张渊致其死亡,该事件的发生属不可抗力;被风吹断的马尾松原本长势良好,牛姆林公司对该树木的管理没有瑕疵,故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事件发生后,牛姆林公司对被害人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牛姆林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福建省旅游局闽旅综200543号文件永春牛姆林旅游区“5·5”事件核查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核查情况汇报,用以证明福建省旅游局已认定“当时永春遭受到50年来未遇的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该起事件为自然灾害所致”;
2.永春县气象局关于5月4日的天气预报和5月5日的天气实况,用以证明5月5日从14时10分开始,永春自西向东受飑线影响,出现了强雷暴、大风、大雨等强对流天气;
3.案发现场照片9张,用以证明案发现场马尾松长势健康、良好;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医师资格证书、与天湖山医院签订的医疗协议、永春牛姆林生态旅游区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用以证明牛姆林景区属AAAA级景区,牛姆林公司已建立紧急救援体系,设有专职医务人员,且已建立了详尽的规章制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永春县气象局于2005年5月1日发布天气预报,内容为5月5日至6日有中到大雨天气,局部有大到暴雨。泉州市气象台5月4日发布天气预报为多云转雷阵雨。永春县气象局2005年6月29日出具的关于5月4日的天气预报和5月5日的天气实况证实,5月4日的天气预报为多云到阴,午后到夜里有阵雨或雷阵雨。
又查明:2002年10月20日,被告牛姆林公司与天湖山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当遇到较大病患及意外,牛姆林公司安排在景区的医务人员无法医治时,天湖山医院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协助医治。郭清城系牛姆林公司安排在景区的医生。2005年4月10日,牛姆林公司制定景区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其中“重特大伤亡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因交通、火灾、水灾、经营设施、自然灾害等引发重特大伤亡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和抢险人员,配备必要的抢险救助设备设施如担架、药械等进行现场施救和抬救,同时联系120救护中心和天湖山医院救护中心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进行抢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康健旅行社对于被害人张渊的死亡应否承担责任;2.被告牛姆林公司对于张渊的死亡应否承担责任;3.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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