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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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奖商旅分会 上海携程旅行公司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奖商旅分会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会奖商旅市场的规范和自律,帮助行业内企业家们更好地整合会奖商旅资源,有效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升企业服务品质,故成立上海旅游行业协会会奖商旅分会简称“会奖商旅分会”,英文名称:MICE&TMC CommitteeofShanghaiTourismTradeAssociation。

第一条分会成员来自上海注册经营的会展公司、商旅公司、会展场地、酒店、部分从事会展及奖励旅游行业相关的旅行社和相关企事业机构。分会是自发性的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行业专属性,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吸纳上海经营会展及奖励旅游、商旅的企业参与,以推动上海市会奖和商旅行业的健康发展。分会立足于服务本分会的单位成员,进行会奖商旅信息互动发布,专业课程培训,供应商资源共享,促进业务交流,达成合作共赢。

第三条 分会秘书处设在:上海市金陵东路2号光明大厦2108室。   

第二章   涉及范围 

第四条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学习、宣传、执行国家有关会奖商旅行业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配合主管部门制定会奖商旅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质量规范标准和服务标准,实施行业统计,实施对会奖商旅行业的专项调研;

三积极发展会员,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愿。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长三角,面向国际,开展以上海为目的地的市场推广活动,提高分会及会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推动会员企业的发展。组织多种形式的考察、交流、分享等,加强会员同业内外的沟通与交流;

五定期开展行业的培训、学习活动,进行行业技能培训与评定,组织行业评比与表彰,协助会员单位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上海会奖商旅行业的形象;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委托,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承办各类相关事务,参与对会员企业的行业管理;

七利用网站和各种新媒体搭建信息交流合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组织会奖商旅产品推介及线路考察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同业交流合作;

八坚持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文明旅游,制定相关行规行约,规范会奖商旅市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九开展主管部门和旅游协会委托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分会以志愿加入的形式接受下列机构为会员:在上海正式注册并有良好信誉的,符合会展及奖励旅游、商旅市场需求的会展公司、商旅公司、会展场地、酒店、部分从事会展及奖励旅游行业相关的旅行社和相关企事业机构。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六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分会的工作条例;

二 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 在会展及奖励旅游、商旅、公关活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成功承接、策划、举办、承办过较大规模或较多数量的会展及奖励旅游、商旅项目;

2为其它国内、国际专业会奖、商旅机构成员;

3在会展及奖励旅游、商旅领域内有杰出贡献。

第七条 分会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有单位公章的会员书面申请书;

二 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审核后在分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八条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分会活动;

二 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提出议案权、建议权;

四 有入会志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 有获得分会提供增值服务的优先权:

第九条 分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二 执行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维护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 积极参加和支持分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

六 接受分会的评议和调解,不组织不参与有损分会和会员利益的一切活动。未经分会授权,会员单位不得以分会的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七 会员不得利用其规模经营、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它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会员如一年内不按期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 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理事等;

三 分会的解散与清算;

四 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分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包括书面委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经分会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过半数以上分会理事会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相关职位的连任皆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会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分会理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会展及奖励旅游业务领域或者商旅、公关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分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分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全体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需要在分会理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3年9月10日第一次发起单位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分会理事会。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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