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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发生交通事故,请问旅游团交通事故谁赔偿呢 旅游途中出了事故怎么赔偿呢

跟团旅游发生交通事故,请问旅游团交通事故谁赔偿呢

如何确定承运人对运输中旅客伤亡的

计算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伤残等级、受害人年龄、户籍、被抚养人年龄、户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等。具体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计算概述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2、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3、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4、营养费=依据伤情确定营养费标准*天数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6、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赔偿年限7、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0%×抚养年限8、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9、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开车撞人后怎么赔偿?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财产直接损失。开车撞人了要如何赔偿主要内容如下:(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我在高速上撞死一个行人都需要担什么责任。

首先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如何划分责任的,一般分全责,主要责任、对等责任。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后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在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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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游客可以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其他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旅游公司可以向责任人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途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怎么起诉

出门游玩是一件开心的事,但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旅客在出行前应当多做功课,可以选择在出游前购买意外险,未雨绸缪。如果旅游途中发生了人身损害的,那么旅游途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怎么起诉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旅游途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怎么起诉?

旅游发生人身伤害起诉莫超1年:

法官提醒,旅客在出行前应当多做功课,对出行路线和目的地多做了解,一定要选择具有经营资质、服务正规、口碑较好的旅行社,在选好旅行社后,注意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还要多了解旅游保险的承保范围,购买好全方位的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游客参团发生人身损害的,应在1年之内提起诉讼维权,过时“不候”。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那么,这一年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不过,符合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条件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对于侵权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已作了明确规定。但作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却存在着其本身所固有的特殊性。由于定性和归责原则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赔偿的范围也必然不同。审判实践中在赔偿范围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是按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限额,还是按一般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限额,并且不能突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违约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可以突破,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责任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赔偿范围。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要根据责任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赔偿范围。

如果一律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有时旅客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一律适用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就有可能损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根据责任的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确定不同的赔偿范围。

首先,按违约责任定性的,应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无任何规定,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作为铁路规章性质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规定了40000元的最高赔偿限额,但对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均未作规定。那麽损失低于40000元的如何计算,高于或低于40000元地计算依据是什麽,没有任何标准。笔者认为,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不能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原则,而应根据铁路运输的性质和特点,对赔偿范围适当限制,只对旅客的“积极损害”予以赔偿,一是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二是包括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对旅客的“消极损害”不予赔偿。主要是指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丧失或者减少、因死亡导致的收入损失以及误工损失等“逸失利益”损失,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这样既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又有利于铁路运输业的发展。

其次,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定性的,受害人又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的,应当根据侵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其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只要是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应当由承运人赔偿。但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合同违约责任中的赔偿限额一般不能突破。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是铁道部根据铁路法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准法规性质,是对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的专门性规定,在审理铁路旅客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适用。该规定称:“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如果没有书面约定,赔偿限额一般不能突破,这是铁路运输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客运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易,也要遵守等价交换原则,承运人违约后向旅客支付巨额赔偿金,使旅客获得极大利益,而旅客只支付了十分低廉的票价,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

其次,从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看,铁路企业是国家特大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还具有特殊的社会公益的性质,目前铁路企业仍未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它的管理模式和票价仍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如果只突破限额赔偿,而不提高票价,不利于铁路运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会带来停止运输活动、阻碍社会发展的负面作用。

再次,由于现行赔偿限额是1994年规定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应实事求是的按比例作出适当的调整,但不宜过高。在调整之前赔偿限额不能突破。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应从立法上对承运人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作出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但在立法上未作出规定之前,司法上无权突破。

3、合同责任中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有时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合同责任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都不尽一致。英美法一般认为,合同之诉不适用精神损害injuredfeelings的赔偿,但也有例外,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3条规定:“禁止对精神损害获取赔偿,除非违约同时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合同或者违约系如此特殊以至严重的精神损害成为一种极易发生的结果。”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也承认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在违约责任中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对于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术界一般认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作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同样适用这个原则,对精神损害一般不予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因为合同法对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提供补救的。如果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缺少法律依据。

第二,精神损害是不可预见的,承运人在签订客运合同时,很难预料违约会给旅客造成精神损害以致多大精神损害。

第三,精神损害有时是给旅客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如果给死亡旅客的父母子女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有悖合同相对性规则。

第四,如果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将会给承运人增加极大地运营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以及运输业的发展。

4、旅客意外伤害的双重赔偿。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的,旅客保险费,包括在票价之内,费率为基本票价的2%,由铁路局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保险金额20000元。一旦发生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旅客将获得双重赔偿,一是承运人的赔偿金,一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六条已作了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因为两种责任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引起的两种不同法律后果,二者之间并无牵连。运输责任赔偿是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保险责任赔偿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

二、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某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旅游途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怎么起诉的相关内容。综上,旅游途中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最好不要超过一年。旅游景区也要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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