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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不能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导游员资格证书能免费去景点吗现在

导游人员不能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我们都知道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对导游证的颁发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了导游人员不能领取导游证的条件。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导游人员不能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导游人员资格的考试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人员的相关处罚

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游人员不能领取导游证的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以上就是导游人员不能领取导游证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本指南适用于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名称: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当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一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下载

申请人前往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现场办理。

九、申请接收  各省市接收部门表单下载

1、申请人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填写个人信息;

2、通过网络初审后,申请人打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和考试费用在报名现场进行考试确认,领取准考证;

3、参加导游资格证全国统一考试;

4、成绩合格后,凭申请受理单和身份证领取导游资格证。

1、申请人现场填写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和考试费用在报名现场进行考试确认,领取申请受理单;

2、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3、成绩合格后,凭申请受理单和身份证领取导游资格证。

二申请增加其他语种导游资格

1、已获得导游资格证的申请人,申请增加其他语种导游资格可通过网络填写或现场填写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和考试费用在报名现场进行考试确认,领取申请受理单;

2、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中的外语加试;

3、成绩合格后,凭申请受理单、身份证、原导游资格证增盖外语导游资格章。

1、持证人发现导游人员资格证遗失后,应及时向所在旅行社或协会报告;

2、在中国旅游报或省级以上日报登载“证件遗失作废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定于2023年11月27日周日举行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学历要求:初级导游报考同语种中级导游的,学历不限;初级外语导游报考中级中文普通话导游的,学历不限;初级中文普通话导游和中级中文普通话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外语导游、中级外语导游报考其他语种中级外语导游的,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2.执业经历:考取导游资格证书满3年2023年11月27日前考取,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满2年2023年11月27日前考取,且在报考前3年内截止至2023年8月21日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记录为准,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1.学历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旅游类包括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等专业、外语类大专学历。

2.执业经历:考取中级导游证书满3年2023年11月27日前考取,且在报考前3年内截止至2023年8月21日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记录为准,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进行,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审核、交费和下载准考证4个环节。

2023年8月22日9:00至9月16日17:00,考生可通过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交报名信息,网址为https://mr.mct.gov.cn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报名入口。

1.中级导游等级考试报名信息上传要求:须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近期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扫描件包括正、反两面,考试日期须在身份证有效期内、学历证书扫描件、导游资格证书扫描件、电子导游证扫描件、报名表扫描件行业组织或旅行社加盖公章、中级导游报考其他语种的须上传原中级导游证书扫描件。

2.高级导游等级考试报名信息上传要求:须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近期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扫描件包括正、反两面,考试日期须在身份证有效期内、学历证书扫描件、中高级导游证书扫描件、电子导游证扫描件、报名表扫描件行业组织或旅行社加盖公章。

上传材料的具体要求参见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考生不得在多地重复报名。

2023年8月22日9:00至9月19日17:00,各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对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考生报名信息不再予以变更。

考生通过报名信息审核后交费,交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3日17:00。交费成功后,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

2023年11月18日9:00起,考生可通过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并自行打印。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考生,不能下载准考证。

三、考试方式与考试科目

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命题,以机考方式进行。考试大纲可通过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ct.gov.cn下载。

全国中级导游等级考试分中文普通话和外语考试。中文普通话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各类别考生考试科目均为两科。

全国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分中文普通话、英语两个语种,考试科目均为导游综合知识和导游能力测试。其中,中文普通话考试以中文命题,并以中文作答;英语考试以英语命题,并以英语作答。

四、考试时间中级11月27日9:00-11:00导游知识专题14:00-16:00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高级11月27日9:00-11:00导游综合知识14:00-16:30

各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按照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报名费用。

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阅卷工作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两科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的为合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2023年3月1日9:00起,考生可登录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考试结果。

考生需要对本人考试结果进行复核的,可自考试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再予以复核。

对考试合格的考生,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发放相应等级证书。

一各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考场设置、组织实施考试等工作。

二各考场须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考试期间实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保存6个月备查。

三考试当日,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本地健康码绿码有序进入体温检测区进行测温,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所在地各项防疫要求,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考生核酸检测要求以当地防疫要求为准。

四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考生及时关注。

各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防疫为先、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确保2023年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顺利举行。

一坚持防疫为先。各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组织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协调各级卫健、疾控等专业部门力量,科学精准落实防控措施,做到防疫为先。

二加强考试管理。各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维护好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落实考务责任。各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要进一步落实考务责任,组织考务人员加强对考试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的学习,强化履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四严肃考风考纪。各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考试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事件,一经查实,立即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记者证、教师证、导游证等也可抵个税!你有这些资格证吗

自3月1日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清缴开始,不少网友已经晒出了自己的“退税单”。一个小小知识点:你在2023年领取的各种资格证,可能也可以参与退税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类型选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然后填写各种继续教育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又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两种。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包含焊工、电工、锅炉操作工等。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教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医生资格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证、导游资格证等。

多退少补!一图读懂申报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原标题:教师证、导游证、记者证等也可抵个税!你有这些资格证吗?责任编辑:许海若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23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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