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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游因疫情取消:旅行社拟退团费25%,后协商每人扣两千 旅行社不退团费怎么办理退款手续呢视频

出国游因疫情取消:旅行社拟退团费25%,后协商每人扣两千

原标题:出国游因疫情取消:旅行社拟退团费25%,后协商每人扣两千

“旅行社通知我们因为疫情将取消去日本的行程,但退款只能退25%。”深圳的戴女士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称,她和家人在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购买了总价为46400元的日本跟团游,但因疫情原因取消后,旅行社仅愿退回12000元。

对此,3月18日下午,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回应称,按照合同要求,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进行全额退款,但可以继续为戴女士争取退费方案。当晚,该旅行社提出每人扣除2000元,共计退还38400元。

戴女士向澎湃新闻介绍称,自己和家人原本计划春节过后前往日本进行为期6天的旅行,并于12月24日通过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工作人员提供的购买

报旅游团不想去了可以跟退钱吗

一、报旅游团不想去了可以跟退钱吗

1、可以退钱,但无法全额退款,毕竟是游客自己不想去,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旅游合同的几个争议要点

其一:旅行社广告 目的是如何看待广告的性质 主要是通过广告内容确定

其二:口头合同的争议 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主要是通过举证包括收据发票,行程表等

其三:格式条款的争议 目的是看该条款是否有效 主要是通过看待

因疫情原因无法出行,旅行社不肯退费怎么办

但旅游公司却不愿意退费

在现实生活中,有跟团旅行计划的消费者在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团并先期支付团费,旅行社在发团前才与消费者补签旅游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对于“非网络原住民”的老年人而言,以现金方式缴纳金额不大的参团费,实属正常情况。

近年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反复,造成大量旅行团不能如期发团,对旅游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不少旅行社门市部关门歇业,门市部负责人继而“失踪”。

在此情况下,不持有旅游合同和有痕支付凭证的消费者如若径行向旅行社主张退团费,往往与旅行社之间出现退费僵局。

本案中,原告夫妻俩便是在多次主张无果后凭借两张团费缴纳的收据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旅行社抗辩认为原告方提交的收据上的印章为假,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门市部仅能办理招徕咨询业务,不能提供收取客户款项的服务,故在原告方不能提供旅游合同及有效支付凭证的情况下,原告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不应承担退费义务。

诉讼过程中,天府新区法院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线索,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得知,旅行社在另案起诉门市部负责人杨某丽合同纠纷一案中曾提交一份杨某丽提交旅行社的应退团费清单,清单上明确载明了原告方的团费事宜。虽然庭审中,旅行社对该份证据予以否认,但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禁止反言规则”,因此,天府新区法院对原告方在旅行社门市部缴纳了团费的事实予以确认。

同时,由于天府新区法院二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无能力鉴别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权限,杨某丽在时任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期间,通过履行职务行为,代理旅行社收取了二原告的团费,并加盖了印章,即便印章为假,仍应作为其代理旅行社作出的行为,天府新区法院中案涉旅游合同成立,二原告与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另由于旅行社一直未能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故对于二原告支付的旅游团费,旅行社应予退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原标题:因疫情原因无法出行,旅行社不肯退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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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退一半深大教师等6人南极游因疫情被取消,退团费引争议

旅行社表示并无私吞任何款项

受疫情影响快到倒闭的地步

针对此事,南都记者采访深圳海外国旅负责人董小姐,其表示,该南极旅游项目在去年5月启动,赵老师等6人报名的22天南极游,包含了15晚海钻石邮轮住宿,定金费用5-6万元/人。关于这笔款项,旅游合同附件已有明确规定,由于邮轮旅游的特殊性旅行社需提前向邮轮公司预付船票等相关费用,如果行程取消,则每位旅客需全部支付邮轮相关团费。

不过,南都记者查阅旅游合同附件,该条款显示,旅客需全额支付邮轮团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因旅客自身原因使行程取消,而这其中并不包括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董小姐解释,1月24日疫情爆发后出境游全面取消,其与各方协商处理。“这次出境游涉及的多国飞机、邮轮等交通线路均由地接社中信国旅负责,起初中信国旅称仅能返还1万元。而2月10日,根据美国邮轮公司发出邮件,表示中国游客如果不去的话,邮轮船费全款不退。”

董小姐称,“直到2月底,中信国旅终于同意承担一部分损失,每人退4万多元。看到游客签订的退款协议后,中信国旅才把这笔款项转给我们,加上出境社这边的利润,最后每个人退了5万元。”

董小姐进一步表示,因不可抗逆造成的损失,游客方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今,由于疫情影响,旅行社到快倒闭的地步了。”如果游客仍有不满,董小姐建议通过法律渠道起诉,如此一来,中信国旅就能作为第二被告应诉,也能把款项去处凭证弄清楚。“在这次纠纷中,中信国旅退回的钱,已如数退给游客。我们没有私吞任何款项,我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处决。”

文旅局回应:双方不服调解

建议旅客维权可诉至法院

据南都记者了解,与旅行社发生矛盾后,游客向罗湖区文旅局投诉。该纠纷经罗湖区文旅局调解失败后,给出终止调解通知书。

罗湖区文旅局负责人林先生告诉南都记者,这起旅游纠纷中,游客认为退款协议书是旅行社有意误导,且协议并没有海外国旅盖章,因此退款协议可以推翻。按合同法的不可抗逆规定,旅行社应在扣除预订机票、酒店等已产生的费用后,把未产生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林先生表示,关于退款数目,文旅局已查验海外国旅与地接社中信国旅的资金往来,这部分并无问题。但地接社中信国旅并没提供扣款明细等支出凭证。“一直没给答复,海外国旅与中信国旅也闹得不可开交。”

林先生进一步解释到,从现实情况看,疫情属于极为特殊的状况。“出境游涉及到的海外公司,文旅局鞭长莫及;而疫情影响,旅行社经营困难,若海外国旅提供证据属实,旅行社再赔一两万都很困难。”其表示,作为调解方,文旅局只能起督促作用,“我们反复提醒旅行社,虽然被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谅解,但给出的依然盖有公章,如果旅行社资金凭证造假,将面临吊销风险。”

最后,林先生建议,虽然从执法层面上难以查办,但从司法层面来讲,只要游客起诉海外国旅,并把中信国旅作为第二被告,通过司法途径迫使地接社中信国旅提供支付凭证。“即便提出凭证,任何一方都有权怀疑;而旅行社如无支出凭证就很大几率会败诉,此案让司法判决最为公正。”

律师:应退还实际支付费用以外的全额款项

旅行社需自证清白,旅客无举证责任

针对此事,南都记者采访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其认为,根据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部分或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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