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玻璃栈道又出事故!这种跟风游乐项目,真的要人命
0分享至吉林延边琵琶山风景区内的高空玻璃栈道
竟然被大风吹跑了一部分
可怕的是当时栈道上还有人
靠蹲坐在地,死死抓住绳索才得以保命
就是如此危险事故却不是个例
随着玻璃栈道与高空游乐项目的走红
高空游乐项目有多危险?
高空游乐项目真的会要人命!
2023年8月,辽宁本溪虎谷峡景区发生1死多伤重大事故,现场状况惨不忍睹。
有人撞得头破血流、有人一条腿直接断掉,更有人在通过心肺复苏救命。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意外呢?
景区回应,因突降暴雨、滑速过快,一群人撞到一块而造成。
天灾虽防不胜防,但人祸真的不可避免吗?
高达986米、又有弯度的玻璃滑道,即使不下雨下滑速度也不小,整个过程除了抓扶手、用力蹬地,没有任何减速办法。
一旦控制不住,就是人撞人!
设计的缺陷、监管的缺乏,导致惨况再三发生。
2023年,广西平南县佛子旅游风景区,多名游客在下滑过程中撞破滑道护栏,其中一名男子直接飞到七米开外,失去生命。
▲图片男子非文中人,应景而用
2023年,吉林长春某玻璃栈道维修,一名儿童踩到栈桥缺失处,跌落受伤。
2023年,湖北木兰胜天景区玻璃道,游客因控制不住滑速惨烈相撞,1死3伤。
看到这可别以为只有玻璃桥危险,其它高空游乐项目一样骇人!
去年,在重庆奥陶纪公园,一名女子坐索道椅,突然倒挂空中,最终体力不支坠入几十米山谷,抢救无效身亡。
就在同一地点,一名男子在玩高空吊桥时,安全保险扣忽然脱落。虽躲过一劫没酿成惨祸,光看画面就让人腿发软。
除此之外,像网红热气球、悬崖秋千、空中走廊,也都发生过坠亡、甩飞各种危险事故。
“人在前面飞,魂在后面追”,走的是步步惊心,玩的是命!
一边是利益,一边是隐患
奇怪的是虽然事故不断,但玻璃栈道、热气球、秋千、索道,等各种高空游乐项目却越来越红。
大到5A景区,小到家门口公园,都在疯狂修建。
从2023年张家界建成全国第一座玻璃栈道,目前已超2000个,几乎每年都在增长。
隐患那么大,为什么还那么受欢迎呢?
咱们从建造方与游客,两个不同角度分析一下原因。
之前就有财经新闻做过报道,玻璃景观平均造价近千万元,小一点的,百万元就足够。
一般情况下,玻璃栈桥的收费多在100元以上,只有保持每年有1万名游客,两三年回本后就是稳赚不赔的项目。
比如安徽芜湖的马仁奇峰,游客量保持十几万多年,但从2023年建了玻璃栈道,游客暴增到85万,景区收入1.3亿。
像一个造价在10万左右,每人收费高达500元的热气球,更加有利可图。
面对高收益,很难不动心!
此外,发展为网红引得人惊叫连连的高空项目,潜移默化中也成了一个景区是否走在前列、有特色的标志。
哪里修建配备了特色项目,哪里就能吸引
旅游门票支出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请客户旅游过程中的门票费用,作为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补税问题?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第四条规定,业务招待费,具体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开支的接待费,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确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应可以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来讲,招待费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附录——安徽国税相关问题解读[旅游费列支的问题]:总局有个答疑说旅游费不允许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那么请问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了怎么列支?谢谢!(:25:36)[潘建美]:您好。旅游费不属于企业费用,应由个人承担,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