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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退款规定

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为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和支取,特制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本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旅游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第九条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第十条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附件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第十二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第十三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第十四条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一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略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略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略 

2023年广州市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游客陈某一行3人报名参加广州某旅行社组织的青海、兰州、内蒙古游,行程日期为2023年10月6日至2023年10月13日,团费7500元。陈某表示行程中旅行社无故取消怪树林景点,只退回门票,而其主要是为了怪树林才报团旅游,而旅行社没有提前通知就取消怪树林景点,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该投诉后,积极联系双方沟通协调,并于2023年1月27日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退赔游客240元/人,3人合计720元。

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遗漏的怪树林景点需要购买门票,应向游客退回相应门票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经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退赔游客240元/人,3人合计720元。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行社在行程中如遗漏景点,需向游客退回门票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如无门票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旅行社在带团出游的过程中,应与游客保持充分的沟通,对于行程中有可能导致景点无法游览的情况,如能提前得知,需要及时向游客进行反馈,与游客积极沟通;如发生突发情况,应与游客尽快进行说明,充分保证游客的知情权,并且重视妥善保存相应的各类凭证,包括无法游览景点的原因及依据,与游客的沟通记录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同时游客也应重视保存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若出现本案类似情况,可以先与旅行社协商,若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理性维权。

游客周某一行3人报名参加广州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游,行程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8日,团费842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游目的地在当时被列为高风险地区,周某等人无法出行,要求旅行社退费,旅行社表示需要扣除600元/人费用,周某等人对该扣费费用存在异议要求全额退款。

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该投诉后,积极联系双方沟通协调,并于2023年1月27日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在扣除200元/人损失费用后退回游客剩余团费。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本案中,旅游者因目的地被列为高风险地区无法出行,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确认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经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在扣除200元/人损失费用后退回游客剩余团费。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与游客保持充分的沟通,对于有可能导致无法出行的情况,如能提前得知,需要及时向游客进行反馈,与游客积极沟通后续的解决办法,如出于不可抗力或是有突发情况,应与游客尽快进行说明,充分保证游客的知情权,并且重视妥善保存相应的各类凭证,包括无法出行的原因及依据,因无法出行导致发生的实际损失,与游客的沟通记录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同时游客也应重视保存报名参团后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若出现本案类似情况,可以先与旅行社协商,若协商无果,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理性维权。

广州某一集团42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的2023年8月5日至8月7日的韶关三天两夜游,总团费40960元。集团法定代表人表示:8月7日在结束回程广州时,该旅行社在某高速服务区,将客人40多名员工滞留2个多小时,中途集团法定代表人多次电话、微信联系旅行社人员、导游,致使客人于8月7日晚19:30分抵达广州。法定代表人以甩团、导游对行程不够清晰、服务不到位为由投诉至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三倍赔偿。按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经调解,旅行社以1200元违约金2.9%支付该公司,双方达成和解。

根据民法典、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相关规定,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旅行社以司机身体不适及服务区休息等理由掩盖自身停车时间过长,超出合同中的20分钟休息时间。超出规定时间内给客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旅行社承担。另经调查,此行为不属于甩团,属于导游服务质量问题并参照相关法规赔偿。

本案中,旅行社没达到服务质量标准,要按相关规定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重视旅游服务质量,避免发生纠纷,同时游客也遵守合同规定,发生纠纷先与旅行社协商,协商无果,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合理维权。

王某通过A旅行社微信公众号购买了一套广州融创乐园门票,价格共计369元。下单后发现买错了日期,便立即要求退单退款。由于该旅游产品使用规则为“一经确认,不可更改或取消退款”,旅行社不予改期或退款。后续,王某投诉至广州市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诉求旅行社退款。

广州市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该投诉后,由专人跟进处理,并积极与诉求双方电话沟通。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退还游客门票费用369元。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事先于官网界面显著位置及预定的信息确定中注明了退改规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预定电子票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关信息,王某已确认预定该电子票并支付了钱款,双方的合同关系已成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和服务是分开表述的。非接触式购买方式的商品规定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而对服务类没有进行规定。电子票属于票券的一类,本身并无价值,其代表的是持券者有权享受该票券所代表的商家提供的服务,因此不是商品,而是服务。对于预定的服务来说,商家只要接受了预定,则自然要为其保留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能再将该权利对外出售,在该消费者预定期间,即使有其他消费者想订购,商家也不能接受。这样其他消费者一般会转向订购其他同类服务,这样如果该消费者事后又取消预定的话,就可能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结合本案,王某所预定的是游乐园的服务,并非商品,故其不享受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而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游客提出解除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在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款退回游客。具体到本案中,游客向旅行社购买预定门票服务时,与旅行社产生合同关系,双方针对合同约定的不可退改的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旅行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该格式条款未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并已通过显著方式提请游客注意的情况予以说明。

根据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行政调解是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本次投诉调解中,由于王某在意识到下单错误之后,立即申请退单退款,对商品的二次销售影响较小。诉求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在预定服务详情的显著位置或者在预定服务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等方式提请游客注意该预定服务的使用规则。同时,结合旅行社与景区、酒店等供应商之间的协议对该预定服务未加重游客责任或排除游客主要权利作出说明。如其与供应商的协议并未约定不可退改的,旅行社应当根据游客的退改申请,向供应商协商退改,尽量挽回损失,而不能直接以不可退改的格式条款为由,拒绝游客的申请。如其与供应商的协议约定了不可退改规则的,则应当综合游客购买的商品的价格、退改规则与景区、酒店等供应商自身的规定是否一致等因素进行考量。

黄某等4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河北-内蒙古-山西旅游团,行程日期为2023年9月24日至10月5日,团费4899元/人。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安排原因,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月亮湖等2处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要求旅行社赔偿,被投诉旅行社认为是同团其他游客未听从导游安排,没有及时上车导致行程时间不足,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赔偿100元/人的损失,黄某等4名游客认为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按照法律进行赔偿其损失。黄某投诉至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旅行社依法赔偿。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该投诉后,积极与投诉人电话沟通,核实事情经过,并赴旅行社进行调查。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赔偿游客费用500元/人。

一、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黄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了旅行的行程、线路、门票,详细列明了景点游览的时间,旅行社未能提供游客游览2处遗漏景点的相关凭证,未合理安排行程,承认游客未游览2处景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本案中,旅行社遗漏的2处景点为无门票景点,只赔偿游客100元/人的费用,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重视提高服务水平,科学、合理安排行程,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游客在参团前,要认真阅读并签订旅游合同,启程前对合同约定的景点、住宿、交通工具等细节进行确认,避免旅行途中发生纠纷,影响体验。发现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先与旅游企业协商,若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理性维权。

曾女士携家人3人包括一名3个月大的婴儿,参加公司某海岛2日团建活动,该团建由某旅行社承接。该团建由公司支付员工费用,非员工需支付1500元/人。

旅游结束后,曾女士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1接送大巴在南站送客时,忽视驾车安全,差点撞到曾女士等3人;2曾女士对入住酒店的房型存在质疑,认为旅行社表述的房型与网上宣传不符;3入住酒店没有电梯且不能提供24小时热水,非常不便;4导游全程未能较好协调其与入住酒店的纠纷。曾女士提出诉求如下:1旅行社公开道歉;2旅游大巴司机公开道歉;3退还酒店差价。

接到该投诉后,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按相应规定,积极对投诉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因投诉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1月18日,经双方同意,在该局旅游诉调中心召开了现场调解会。经积极促合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退赔投诉人350元并赠送一个行李箱,投诉人也同意该方案;后因行李箱邮费谁来承担的问题,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为典型的旅游质量纠纷,争议点主要有2个:一是旅游大巴司机是否遵守交通安全规则驾车。虽然投诉人指出送车时大巴差点撞到,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据车队讲投诉人及家人站在大巴盲区,且大巴及时刹车未真的撞到投诉人。二是入住酒店房间是否与行程写的一致的问题。投诉人坚持认为入住酒店房间与网上查询酒店不一致,与投诉人心目中的酒店房间不相符。被投诉旅行社提供了入住酒店的书面证明,证实入住房间就是行程标注房型。

因确实对投诉人造成了惊吓,旅游大巴司机提供了书面道歉,投诉人接受。同时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考虑到投诉人未能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入住房型与行程不符,且鉴于被投诉旅行社提供的酒店证明,该单位建议被投诉旅行社从提升满意度出发,退赔投诉人350元。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重视提高服务水平,科学、合理安排行程,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在旅游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牢安全意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投诉人在维权时应保存有利证据。若协调无果,建议通过诉讼或仲裁继续维权。

2023年7月10日,广州市民冯某给小孩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费用6500元。因小孩不适中途退出夏令营,冯某要求旅行社退还未上完的课程费用,但由于更换了手机无法出示付款凭证及签订的电子合同。旅行社以冯某未能出示付款凭证为由拒绝退款。冯某对旅行社需要出示付款凭证才能退费的行为存在不满,认为旅行社应该马上为其办理退费。冯某通过12345政府热线投诉到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旅行社退回未上完的课程费用。

接到投诉后,该局与旅行社进行核实,并积极与投诉人电话沟通,了解事情经过。经查证,旅行社在接到要求退款的电话后,未拒绝为冯某按未上完的课程费用办理退款。但由于冯某未出示相关凭证,需要

游客出发前取消行程 旅行社拒绝退款获支持

双方各持一次,各抒己见,听起来似乎都有道理,但是谁也无法说服谁,更不接受对方的观点。最终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没有调解成功。

本案中双方就客人行前解约的事实和理由都不存在异议,也就是说客人提出因自身身体原因无法出行,旅行社也认可这个理由。但是双方就是否存在全损、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费存在争议,换句话说双方就合同的第十五条的适用存在争议。

客人同意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不认可旅行社说法。而旅行社则认为已经给客人完成了全部预订工作且机票已经出票,旅行社有损失,实际损失大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所以不应当仅适用上述条款,应当适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第十五条第2款的约定。

首先、确定提出行前解约的主体,分清责任。

面对行前解约的时候,需要确定是谁提出的行前解约。目前比较多的还是客人因为各种原因提出行前解约,旅行社相对比较少。所以面对投诉或者参与调解时,确定是谁提出的行前解约有利于分清责任。

其次,行前解约是权利但是也需要承担后果。

旅游者享有任意解约权,但是这个权利不是无限的。旅行社不能强制旅游者必须接受旅游服务,但是旅游者无论以什么理由提出行前解约,本质上都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正确适用示范合同中关于必要费用扣除的条款。

参照上述案例,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其中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必要的费用扣除1.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第1款是约定的违约责任,当旅游者提前解约时需要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就是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而第2款则规定了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也就是旅行社实际产生的损失大于上一款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时,应按照实际损失来承担。两个条款的关系不冲突更不矛盾,相反是符合我国合同法及旅游法的规定,符合商业规则和市场规律。

很多旅游者和旅行社其实都不太理解这两个条款,很多客人认为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有了具体的比例,为什么旅行社还是不同意退款。特别是出境游,客人认为我已经提前告诉旅行社了,旅行社为什么还要预订机票预订酒店等等,这不是故意将损失扩大吗?而现实生活中旅行社也常常因为无法拿出有效证据以此证明实际费用的发生,甚至双方诉至法庭的时候,因为境外取得的证据需要花费较高费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旅行社往往不想投资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境外证据不符合我国证据规则的形式,而不能被采信,进而败诉或自行承担损失。

需要提升旅游者的违约意识。

旅游者为了出行需要选择旅游产品、与旅行社签约并交付相关费用,但是人有旦夕祸福,天有不测风云,常常因为突发事件或疾病导致无法出行。特别是现在跟团游的主力军是老年人。老年人因为自身疾病问题导致无法出行,或者因为同行人的疾病受到影响而放弃出行。这个时候虽然我们对旅游者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从旅行社的角度而言,旅行社已经做了提供旅游服务的准备也为此付出了机票、酒店等费用,客人自身原因行前解约,属于客人违约,应向守约方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往往在此情形旅游者认为自己生病了已经很不幸了,还要承担不出行的经济损失,难以接受。这是因为旅游者没有认识到无论什么原因不能出行,结果都是旅游者行前解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者认识到自己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时,相信此类投诉案件必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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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旅游团不想去了可以跟退钱吗

一、报旅游团不想去了可以跟退钱吗

1、可以退钱,但无法全额退款,毕竟是游客自己不想去,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旅游合同的几个争议要点

其一:旅行社广告 目的是如何看待广告的性质 主要是通过广告内容确定

其二:口头合同的争议 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主要是通过举证包括收据发票,行程表等

其三:格式条款的争议 目的是看该条款是否有效 主要是通过看待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游局令第35号

国   家   旅  游  局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 家 旅 游 局 局 长:邵琪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旅行社怎么退款

旅行社怎么退款法律快车官方整理更新时间::36:10人浏览

导读:通过旅行社出游仍是非常多人出行旅游的选择,如果在旅游过程中想要退款的话,旅行社应当扣除合理必要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返还。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旅行社怎么退款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通过旅行社出游仍是非常多人出行旅游的选择,如果在旅游过程中想要退款的话,旅行社应当扣除合理必要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返还。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旅行社怎么退款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一、旅行社怎么退款

实践中,因各种临时原因导致旅游者无法成行而退团的情况时有发生。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任何阶段均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旅行社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作为消费者一方的旅游者的利益,也附加给旅行社一定的责任义务。具体为:一、旅行社不能因旅游者解约而向其主张违约金;二、旅行社应当承担证明必要费用实际发生的责任,否则,如果必要费用未发生就应退还旅游者全部团款。在此种前提下,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合同中对旅游者行前解约的必要费用扣除标准没有约定的,旅行社退款多少的关键就落在了费用实际发生、不可退还且支出合理的认定规则和证据采信上。

  二、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且应在合同中约定旅游者因自身原因解除旅游合同时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不予退还费用的项目等,并提示旅游者如行前决定退团,应尽快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并依照约定办理退团事宜。

二当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时,旅行社要及时向其说明因系旅游者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旅游者要承担相应的必要费用等事宜,并要求其签署自愿解除旅游合同协议书。同时,旅行社应及时向已预订的供应商说明情况,尽量争取退款,不同意退款的要求其出具扣费、不予退款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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