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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北京电子导游证标识去哪里领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组织力量积极推动,截至5月底,全国电子导游证换发比例为28%。其中,重庆、宁夏、浙江、江苏、内蒙古、甘肃、四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西、广东换证比例已超过40%,但仍有部分地区换证进度较慢。为顺利推进全国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进一步明确换证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集中反馈的问题,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的问题

因旅游法未对导游资格证有效期做出限制,合法持有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换发电子导游证。具体为:

一在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之前,被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以行政处罚、行政决定、公示公告等形式取消导游资格证的人员,不得换发电子导游证。但未被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以上形式取消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电子导游证。

二2013年10月1日之后,合法取得导游资格证的所有人员均可换发电子导游证。

二、关于申领电子导游证登录方式的问题

一申领过IC卡导游证的导游,凭IC卡上的导游证号进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

二合法取得导游资格证,未申领过IC卡导游证的,凭导游资格证号进入平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

三通过导游资格证号、IC卡上的导游证号均无法进入平台换证的人员,将资格证、IC卡相关信息及图片上传至平台,等待后续审核。后续审核工作将于6月底开展。

三、关于换证地域管辖的问题

已经持有导游IC卡、未办理转出手续的导游在原IC卡核发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持有导游资格证,尚未领取过导游IC卡的人员,在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的地区申领电子导游证。

四、关于明确导游注册机构的问题

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旅发〔2023〕215号要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的形式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导游协会、在旅游协会设立的导游分会、在旅游协会设立的导游工作部门。本次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对导游的信息核实确认职责,三种形式的旅游行业组织承担导游注册职能,负责对在本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进行信息核实确认。其他形式的导服中心、导服公司等导服机构,不符合旅游法对导游注册机构的规定,一律不得承担导游注册职能,请各地尽快推进导游行业组织的建立健全。

五、关于换证工作有关费用的问题

此次工作一律不得向导游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相关旅游行业组织顺利履行导游注册职能,委托其开展导游身份标识的打印、发放等工作。旅行社、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不得借机向导游收取挂靠费、押金、派遣费等。

六、关于导游身份标识打印的问题

国家旅游局将集中采购一批示范卡套、空白卡片,作为示范样品发放各地,用于导游身份标识的打印。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统一规格自行采购卡套、卡片、证卡打印机。卡套及空白卡片的尺寸、证卡打印机的具体适配型号等数据参数已在平台统一公布。(

导游证查询

关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公众号,关注后可查询导游证信息

1、可通过电子导游证号、手机号,查询电子导游证信息;

2、可扫描导游证实体卡二维码,查询电子导游证信息与查验真伪;

3、电子导游证到期后显示导游证已取消注册;

4、导游资格证信息不可查询,请登录导游之家APP查看电子证照或到报考所在地文旅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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