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花1800元报旅行团,被导游带去看翡翠和锅称不买就是不给面子
一个锅就是3000元,很多人都不愿意买,觉得价格太贵了,导游还是老套路,不买就不准走,有钱的买锅,没钱了买铲子,反正不管多少,就是得买。
本来是想出去放松心情的,可是现在大家心里都堵得慌,花钱并不要紧,关键是买的东西不是自己想要的,并且那种被迫买的感觉特别不好。
有人说,旅游还是选择自驾游比较好,自己想到哪里玩就到哪里玩,想买什么就买什么,不受任何人约束,做什么事情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
也有人说,这属于强买强卖,已经违法,难道就不可以报警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导游有没有权利要求游客必须买。
买卖提倡的是公平交易,拒绝强买强卖的行为,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轻微的会以治安管理法处罚,严重的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王女士他们本来是不想买翡翠,也不想买锅的,但是迫于导游的压力,最后还是不得不买,哪怕导游的标准降低了,只买了千把块的东西,但是这些东西并不是她们想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导游说:王女士她们不买,就是不给自己面子,这种属于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情节较重,需要对导游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百罚金。
二、导游有没有权利限制游客的自由。
导游带大家去买翡翠的时候,有顾客并不想进去,因为知道进去就得买东西,但导游也很聪明,直接守在了大门口,不让他们进出。
这种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轻的会按照治安管理法处罚,严重的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导游非法限制游客进出,就是想让别人买东西,他好获取高额的收益,表面看起来情节不算严重,但实则性质却很恶劣。
这种行为,虽然构不成刑事责任,但必须得按照治安管理法的严重情节来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五百以上一千以下的罚款。
如果大家有条件,真的可以选择自驾游,不但玩得好,吃得也好,还能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各地的风土人情。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