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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告诉你,跟团游甩团转团责任如何承担 跟团游是啥

真实案例告诉你,跟团游甩团转团责任如何承担

转眼送别元旦小长假,许多人便又开始翘盼起春节的到来。每逢春节假期,外出旅游已经成为不少人的首选度假方式。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驾游、个性游等出游方式,但选择通过旅行社出游的人仍然不在少数。旅行途中一切顺利自然是好事,但是不免有人不满旅行社或者遇到其他纠纷。笔者在这里将结合案例分析旅行社的违约情形及法律责任,希望能为计划出门旅游的各位提供一些参考。

一、受够了被“甩”——旅游经营者“甩团”的法律责任

2023年7月12日,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组团赴俄罗斯过程中,因与地接社皇冠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导致旅游团队在俄罗斯圣彼得堡被皇冠有限公司甩团,领队被皇冠有限公司控制,暂时失联,游客护照被带走,不能入住酒店,游客遂向中国驻圣彼得堡总领事馆求助。同年7月21日,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团赴冰岛旅游过程中,因与地接社北京瑞景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的芬兰旅游公司北欧印象存在经济纠纷,在冰岛被甩团。实际生活中旅游经营者“甩团”的情况屡见不鲜,“甩团”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究竟什么是甩团?旅行社“甩团”责任几何?消费者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接下来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旅游经营者甩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所谓“甩团”,就是因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纠纷,导致地接社在能够履行旅游合同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将组团社定义为“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将地接社定义为“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组团社和地接社对消费者如何承担责任?

实践中消费者遇到“甩团”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应当参团前认真阅读组团社提供的行程、报价、合同等各项材料,选择报价合理的团组,签订正规合同,组团社承诺应以书面落实为准,签订合同后,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约。消费者应对合同内容心中有数,记住组团社、中国领队姓名、电话及导游证号码。发生“甩团”时不要慌张并及时联系旅行社乃至使领馆来积极协调解决矛盾,消费者应加强维权法律意识,返回境内后再通过向组团社主张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我的旅游谁做主——旅游经营者未经同意转让旅游业务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2013年3月17日,耿某等人所在单位组织员工赴云南旅游,甲旅游有限公司收取了包括耿某等在内共计二十人的团费并出具了收据。之后,甲旅游有限公司将该笔业务转交给乙旅游有限公司负责。次日,耿某等人乘坐的旅游大客侧翻,造成耿某等二十人受伤。耿某等遂诉至法院,请求甲、乙二旅游有限公司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耿某等人与甲旅游有限公司是否成立旅游合同关系呢?耿某等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呢?

耿某等人与甲旅游公司是否成立旅游合同关系?

按照上述规定,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旅游合同仍然成立且生效。在实务中,只要游客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团款,旅行社接受的,就应当视为旅游合同成立,旅行社或者游客不能以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故旅游合同关系不成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本案中,耿某等人出具团费履行了主要义务,甲旅游有限公司收取了团费并出具了收据,因此耿某等人与甲旅游有限公司的旅游合同成立。

耿某等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旅游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收取耿某等人旅游费用,承接该项旅游业务,与耿某等人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但实际履行该旅游合同、提供旅游服务的却是乙旅游有限公司,甲旅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转让该项旅游业务经过耿某等人的同意,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旅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转让该项旅游业务经过耿某等人的同意,因此甲旅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转让旅游业务。而对耿某等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作为旅游经营者的甲旅游有限公司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乙旅游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具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旅游者如发现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在跟团旅游中受伤的,应收集保存有关证据,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三、怎能说变就变?——导游变更行程单的酒店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通常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比如旅行社不给游客提供餐饮服务或减少旅游景点。但有时候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并不一定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比如未经同意将原定酒店变更为同级别的其他酒店、提前完成景点服务或者导游仅仅调整了行程顺序等。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以旅行社服务项目的提供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为标准,而非以是否造成损失为标准。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旅行社的行为没有给游客造成直接损失而否定旅行社违约行为的存在。只要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不论是否有直接损失,旅行社的行为就当定性为违约。

擅自变更行程单上的住宿酒店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但本案中,旅行社虽然擅自变更行程单上的住宿酒店,存在违约行为,但旅游合同已履行完毕,旅行社已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二原告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团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支持原告的诉请。另外,旅行社并未拒绝履行合同且并未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因此旅行社无需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在跟团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可能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损害旅游者的权益。因此,游客在与旅行社签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事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赔偿的计算方法、纠纷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在旅途中发生与自身利益冲突的事情时,首先跟导游或者旅行社协商,若难以协调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进行投诉或通过诉请手段维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可能面对的种种纠纷。希望大家在出行时都能尽情享受难得的旅行时光,一旦遇到同类事件也不要慌张,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王如霞华宇元典法律知识工程师,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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