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案
随后,乌克兰、洪都拉斯、多米尼加、古巴和印尼等5国先后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了澳大利亚的烟草平装政策,并分别设立专家组,WTO总干事指定了3个专家组成员,专家组计划在2023年年底之前向各方签发最终报告。
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政策的被诉理由
上述五起案件所起诉的均为澳大利亚的烟草平装政策,包括:1.2011年烟草平装法TobaccoPlainPackagingAct2011;2.2011年烟草平装条例TobaccoPlainPackagingRegulations2011,经2012年烟草平装修正条例TobaccoPlainPackagingAmendmentRegulation2012修订;3.2011年商标法修正案烟草平装TradeMarksAmendment(TobaccoPlainPackaging)Act2011;4.所有修改、实施、延长上述措施的法律、条例、政策和做法等。
以上措施适用于卷烟、雪茄和其他烟草制品,对烟草制品包装的外观和形式提出了全面要求,主要包括:
第二条针对单支卷烟不能显示商标、地理标识或任何其他标记,为产品识别目的而使用的字母数字代码除外。
第三条针对单支雪茄可以显示品牌名、别名、原产国、字母数字代码,但必须在一条深棕色的色带上以统一的字形、字体、尺寸和颜色显示。
第四条针对于烟草制品及其包装的其他要求,包括:1卷烟的零售包装必须符合规定的尺寸、形式和材料要求;2卷烟纸必须为白色;3雪茄烟管必须是圆筒状、硬化并有超过15毫米的开口。
五个起诉方的诉讼请求虽然有一些差异,但是基本上聚焦于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1条及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和第22.2b条:不正当竞争与地理标志。
第二方面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0条无理妨碍。
援引条文: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不得受特殊要求的无理妨碍。例如……以特殊的形式或方式使用,从而使商标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受到损害。
第三方面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4条阻碍商标注册。
援引条文:商标所适用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形成对商标注册的障碍。
在平装措施酝酿出台之时,不少学者认为,有关平装措施违反第15.4条的观点混淆了使用和注册的区别。第15.4条只给予了商标注册的权利,没有给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确定性权利affirmative rights来实际使用这个商标。虽然平装措施对烟草制品商标的使用形成限制,但是商标注册本身并未受到阻碍。
第四方面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1条授予的权利。
援引条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该所有权人同意在贸易过程中对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记,如此类使用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第五方面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2条不必要的障碍。
为了论证第一个问题,起诉方提出了己方的大量证据以质疑澳大利亚依赖的证据,他们认为平装措施并没有降低吸烟率。当然,澳大利亚也提出证据来证明平装措施对于降低吸烟率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该问题成为专家组审查的重点问题。关于第二个问题,起诉方认为平装措施导致高端品牌烟草制品无法在零售包装上进行传统的品牌宣传,竞争机会大幅减少,价格竞争引发价格下跌,烟草贸易的单位价值和总体价值都可能减少,构成对货物贸易的限制。
目前关于该诉讼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