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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 澳大利亚公务员的特点有

一、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的起源

澳大利亚原为英国的殖民地,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风情深受母国影响。澳大利亚的政治制度与英国血脉相成,因此它的公务员制度也自然起源脱胎于英国的现代文官制度。

二、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的发展阶段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殖民地时期和联邦政府时期。

(一)殖民地时期:自19世纪五、六十年代,澳大利亚各殖民区经英国议会批准成立负责政府,每个殖民区都在发展各自的政府文职人员。当时的文官制度极为混乱,政府官员忙于争权夺利,贪污腐化成风,行政效率低下。

1883年,维多利亚殖民区首先通过了文职人员条例,成为其他各殖民区公务员制度的先驱。

新南威尔士于1895年通过的文职人员条例规定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全面掌握政府文职人员的有关事宜。该委员会负责为政府所有文职人员评定级别和薪金;规定职业分类、编制人数、录用条件;负责考核、晋升及调查违纪行为;制定退休制度,等等。

1901年澳大利亚独立,成立了联邦政府,1902年联邦政府即采用新南威尔士的文职人员管理制度,稍作修改,主体制度沿用至今。

三、澳大利亚公务员制度的现况 

(一)公务员立法及适用范围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有关公务员管理的立法,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三个层次:

1、适用于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社会就业人员的法律。主要有劳资关系法1996年、平等就业法1987年、妇女公平就业法1999年、职业健康和安全法1991年等。

2、适用于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的法律。主要的有公共部门就业法修正案1999年、行政申诉法1975年、退休金法1990年、长工龄休假法、产假法等。

3、只适用于包括公务员的法律:公务员法。该法颁布于1999年12月5日,共11章79条,只适用于政府核心职能机构的雇员和公务员,对其他公职人员不适用。

(二)公务员的范围界定

根据联邦于1999年颁布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指政府核心职能机构的雇员,政府核心职能机构包括联邦政府的部委、执行机构和法定机构。

(三)公务员的管理机构

1、承担部分相关职能的内各部委主要有:

(1)劳动部,负责雇佣人员工资的原则政策。

(3)总理办公厅,其秘书长是联邦公务员的最高行政首长。

2、承担综合管理职能或专门职能的法定机构有:

(1)公务员委员会,是联邦政府承担公务员综合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2)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是承担公务员管理专项职责的法定机构。

(3)公务员管理顾问委员会,是公务员法规定设立的咨询机构,其职能是就公务员管理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

(四)公务员的级别 联邦政府公务员划分为4级:

1、第一级是指各部的秘书长或总监、总审计长。

2、第二级是从事重要行政工作和执行政策的高级官员。他们共分为6个等级,包括各部副秘书长、司长、副司长、处长等,也有一部分技术人员。

3、第三级包括专业人员工程师、医生等、行政和秘书人员,以及新毕业的大学生。

4、第四级包括秘书助理、手工业工人、司机、打字员,其他机械操作者及杂役等

澳大利亚公务员的录用因级别而异

1、第一、二级公务员的录用,除通过晋升途径外,主要是靠推荐。

(六)公务员的晋升与调动

公务员的晋升主要有两个途径:

(1)领导提拔。-澳大利亚政府机构每年都要对公务员的操守、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效率等,进行一次考核,由部门领导写出书面报告送联邦公务员委员会,作为增薪、晋升的依据

(2)个人申请。-每当某部门出现空缺,就在澳政府公报上征募刊登广告,征募人才。申请者由公务员委员会、用人单位以及该单位人员工会小组的代表组成3人“遴选小组”面试,并参考有关本人的考核报告考虑取舍。

(1)由公务员委员会负责调动。

(2)由部的常务首脑建议调动。

(七)公务员的奖惩制度

澳大利亚联邦公务员委员会对公务员有明确的奖惩制度。

1、奖励制度:对于操守端正、工作勤奋、功效较高的,给予表扬、奖励、越级增长薪金、晋升。

2、惩戒制度:惩戒依据包括长期无故缺勤、行为不端、犯罪,给予轻重不同的处分。

(八)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澳大利亚公务员的薪金一般按级别和职称确定,有时也取决于年龄和资格。大多数岗位的薪金有一个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有一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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