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旅行险港澳地区—中国平安
一、本保险承保区域:香港、澳门,其中不承保地区区域不属于承保区域范围。
境外港澳旅游保险每位被保险人每个保险期间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二、本保险计划不承保范围:
1、患癫痫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等疾病的人员;
2、境外旅行的目的为了诊疗或就医的人员;
3、执业医师建议不适合境外旅行的人员;
4、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意外导致的疾病发作除外;
三、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本保险赔付标准实际保障内容以您选择的投保方案为准:
1、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补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800元,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元,牙科门诊每次事故限额4000元
2、托运行李延误责任每8小时延误赔偿¥500,8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3、托运行李损失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200元,以高者为准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
4、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5、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6、24小时理赔报案电话:95511,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8675595511。出险后请您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7、本保险被保险人须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8、保险期间内,对于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较晚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开始;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满期;
2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3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最大承保天数。
9、本产品不承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外的情况。
10、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11、本产品将不断优化升级,客户所适用的保障方案和服务内容以其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2、重要除外责任全量内容请以条款为准: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C款
第四条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服务条款。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第七条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合同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失踪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的损失;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六家用电器因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七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九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十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十一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A款条款
第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第四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七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
八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的物品遭到无明显暴力痕迹的偷窃导致的损失;
九运动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十一不明原因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十二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第三条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第四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八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九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第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包括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第四条在行李未办理托运手续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非因被保险人境外旅行而托运的行李,不在本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内。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条款
第三条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第五条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以及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费用;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
四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费用;
五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整骨治疗;
六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任何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八未取得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费用。
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条款
第三条下列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将银行卡委托他人使用期间;
二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期间。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银行卡、支票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窃、抢劫或抢夺;
二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或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行为;
三硬件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七被保险人未遵守银行卡条例。
第五条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的资金损失;
二通过任何途径已经追回的资金损失;
三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四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
四、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境外紧急救援服务标准:
1、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
2、本保险不承担任何未经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的费用。
3、遗体/骨灰送返和当地安葬不可违反当地法律要求。
4、亲属慰问探访需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
5、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和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的交通标准为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6、电话医学咨询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服务。
五、本保险单次旅行最长承保时间为183天,本保险支持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