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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游市场:散客趋势显现 产品服务升级 北京导游协会 电话是多少号

入境旅游市场:散客趋势显现 产品服务升级

Yourbrowserdoesnotsupportthevideotag.“我们走进了北京家庭,尝到了地道的家常菜,还吃了不少饺子。”“我一直非常期待来中国旅游,很高兴今年终于有机会来到北京,这里很美,人民很友善。”……这些赞美来自在北京旅游的几位境外游客。

在西安偶遇的中外游客一起拍照留念。袁建军摄

“我们走进了北京家庭,尝到了地道的家常菜,还吃了不少饺子。”“我一直非常期待来中国旅游,很高兴今年终于有机会来到北京,这里很美,人民很友善。”……这些赞美来自在北京旅游的几位境外游客。

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不少旅行社的入境部门也在忙碌着。“我们服务了几组入境游客,都属于小团定制出游。”“入境政策调整之后,首先迎来的就是以商务、会议、探亲为目的的入境游客,他们大多会选择碎片化产品。”采访中,多数业者向记者表示,刚刚恢复的入境旅游市场散客化趋势更加明显,倒逼旅行社在定制、落地参团、碎片化服务上发力,产业链各环节成本上涨等问题是这一市场恢复的阻力之一。

恢复初期以散客、商务为主

“五一期间,我们接待的主要是2—4人的散客定制团队,有的是北京一地5天游览,还有15天重点城市的长线游览。”中青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继英告诉记者,入境政策调整之后,来中国的探亲访友及商务出行的散客比较多,对定制和碎片化服务的需求还是比较强的。

春秋旅游在上海、广州、厦门开行的观光大巴,在五一期间吸引了不少外国游客。“外国游客对这种随意上下、任意换乘的出游方式很感兴趣。假期前,我们还专门对观光巴士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英文培训。”春秋旅游美洲部总经理叶蒙雷介绍道,“其实,今年3月以来,就经常能看到外国人乘坐观光巴士,4月以来,乘坐人数更是不断增加。此外,今年的国际商务会议特别多,比如6月我们即将服务一个500人左右的国际论坛,会后我们会提供几条定制游线路供游客选择。”

在叶蒙雷看来,像上海这样的“商务型”城市,入境散客化趋势已经非常明显。“春秋旅游做入境业务30多年,对入境散客化的变化感受很深。”叶蒙雷说,尤其是2010年上海市世博会之后,以差旅为主穿插一些个性化旅游或者定制游的需求迅速上涨。

北京新大都国际旅行社海外部部门经理张燕京告诉记者,他们主要是面向西班牙语国家做落地成团及定制游等入境业务。“3月15日中国的旅游签证放开之后,我们合作的境外批发商很兴奋,希望我们能尽快给产品报价,我们已经陆续接待了几批落地参团客人。”

“我们从2008年就开始做适合散客的碎片化产品,目前在境外有自己的网站,游客可以直接预订。”胡继英告诉记者,疫情之前,散客接待量占到入境游客总接待量的10%左右。“我们觉得这是一个趋势,需要提前布局。游客对这一类产品还是比较认可的,自由度比较高。”

采访中,有业者表示,国内旅游市场容量接近饱和,这是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业者需要面对的最大变化。“多年前,我们会有专门的外宾通道,但现在,这种优势已经没有了。要想做好入境旅游,业者需要在产品和服务上找出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琪伟二○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思想 新思路 新篇章 2023年全国导游协会发展论坛在黑龙江召开

开幕式上,黑龙江省文旅厅市场处副处长徐祖成,伊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巍,中国旅行社协会导游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导游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健,黑龙江省导游协会会长李丛辉等分别讲话,峰岩山寨董事长刘峰致欢迎词并介绍了峰岩山寨的发展情况。

随后,省、市导游协会代表发言,一是介绍当下实际工作中,涌现出的新成果、新思路、新经验;二是思考未来文旅产业对导游提出新要求,以及导游行创建红色游和工业游创建网红打卡地将成为双城经济新引擎。

2月14日至15日,2023年全国导游协会发展论坛的50余名专家、学者齐集双城,深入第四野野战军前线指挥部旧址纪念馆、哈尔滨世纪汽车历史博物馆、三五将军国防文化园、雀巢DFI观光牧场、飞鹤工业旅游园区、黑龙江天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等地进行考察,并举行2023年全国导游协会发展论坛之“集智聚力新赛道迎接行业新希望”双城区圆桌论坛。双城区委书记吕北罡,区政府副区长何景荣,区政府副区长杨添水参加论坛。此次活动由双城区委、区政府、政协双城区委员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区旅游协会承办。

吕北罡在致辞中热情洋溢的表示:“人勤春来早,古堡万象新。我代表双城区四个班子和全区干部群众,向全国旅游业精英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关注双城各项事业发展的各位朋友、各位嘉宾表示诚挚的感谢!

双城区立足特有的红色文化、现代工业和农业文化、满族风情文化、状元文化等资源,在发展红色文化游、工业园区游、种养体验游、汽车博览游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论坛50余名专家助力双城目前正到了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关键期。

杨添水对双城区区情进行了介绍,与会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通过对双城区文旅景区景点的实地考察及四场圆桌论坛讨论,为双城文旅产业当前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对区文旅产业未来发展提出了建议及对策。他们一致认为:要打造好以四野为代表的红色文化品牌。第四野战军前线指挥部旧址是解放战争纪念地之一,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首批国家级国防教育示范基地、全国红色旅游书屋,是双城区一张靓丽的红色文化名片,要重点挖掘、整合打造,以此为引领,推动双城文旅产业快速发展。

要打造好以飞鹤工业旅游园区为代表的工业游文化品牌。飞鹤哈尔滨乳品有限公司工业旅游项目位于双城区新兴工业园区,地理位置优越,该项目以打造“智能、透明、网联、创新、绿色”为主题,建议该项目向纵深方向发展,打造成集“产、学、游”为一体的开放式工业旅游文化品牌。要谋划好、建设好该项目旅游线路,力争打造国内一流、智慧领先、国际风范的工业游标杆项目。

记忆哈尔滨坐标伏尔加庄园

2月16日17至17日2023年全国导游协会一行来到了哈尔滨。她号称天鹅项下的珍珠城,有着东方小巴黎和北方莫斯科的美誉,无论是生机勃勃的夏天,还是艳阳高照的夏天。无论是秋风瑟瑟的秋天。还是大雪纷飞的冬天,在这座具有东欧古典建筑美丽城市里伏尔加庄园独处一秀,无论是东欧已经消失的建筑,还是在历史的长河中淡忘的美景都在伏尔加庄园呈现你的眼帘,包罗了文艺复兴、巴洛克等多种风格的建筑,体现的独特建筑艺术文化和的欧式生活。

53位全国各地导游协会的负责人齐聚伏尔加庄园,联手联动探讨发展新思想、新思路、开创新局面。黑龙江省文旅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论坛必将对黑龙江文旅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在为期5天的活动中,各地导游协会负责人在黑龙江开展了三场论坛、围绕携手打造“互联网+导游服务产品”平台用落地性产品,增加导游和导游协会的凝聚力导游融入短视频的思考导游协会打造金牌团队的路径新形势下建立全国外语导游及出境领队平台的思考导游人才发展的创新驱动等话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导游协会成员考察“导出行诸事,游山水风情”,导游人员作为“家里招待者”,是旅游直接服务的提供者和形象展示者,在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牢牢把握“生态立市、旅游”发展定位,实施“旅游+”战略,高度重视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对导游进行全员培训,定期考核,持证上岗。组织开展了导游形象大赛、导游演讲大赛、等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打造了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导游队伍。藏国滨

三审:王金玲返回搜狐,查看

北京导游因病突然离世 协会:导游不带病上团

近期,北京经历持续高温,创下连续3天最高温度突破40摄氏度的历史纪录,而旅游市场也随着暑期到来而急剧升温。为了确保游客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北京旅游行业协会7月4日发布确保高温天气旅游安全提示,其中提出,作为导游员,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保持充足的休息和补水,备好必要的防中暑药品,不带病上团,以确保自身的健康安全。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名北京地接导游近日在颐和园带团游览时因中暑送医,经抢救无效而离世。这起导游中暑身亡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旅游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关注。

在为导游龚某惋惜的同时,业内从业者也呼吁从制度上加强对导游权益的保障。国家金牌导游赵东勋介绍,同一个旅行团里往往旅客都上有意外险,但是导游却“裸奔”。

事实上,导游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一环,他们在高温天气下为游客提供服务确实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本次意外事件也让业内再次讨论起导游的职业保障问题。旅行社经营者、京骑文化负责人窦俊杰建议,给导游上人身意外保险,一方面是对旅行社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希望对导游这个群体有一个尊重。

此外,北京市应急局近期会同市相关单位对2023年7月份北京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进行分析后判断,7月份本市将进入自然灾害高发期。其中,极端高温热浪灾害风险不容忽视。

市应急局介绍,7月份,预计本市降水量接近常年同期,平均气温比常年同期偏高。“近期本市已出现多次35℃以上高温天气。根据气象部门预测,7月份平均温度比常年同期偏高,高温日数略偏多,出现阶段性高温热浪的可能性大。”相关负责人介绍,高温对露天作业,老、弱、病、幼等人员都有一定影响,需重点防范高温高湿环境下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风险。

根据文旅部数据,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旅行社总数为45162家。2023年第一季度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第一季度末,全国旅行社总数为47069家。

据亚洲旅宿大数据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目前四五月份新增旅行社仍处于增长势头,预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旅行社总体数量有望突破50000家。

2023年以来,我国旅游市场呈现强劲复苏势头。旅行社等旅游企业人手不足等问题也凸显出来。

过去三年,旅游行业的低迷让众多导游经历了沉寂、转行。文旅部数据显示,2023-2023年,全国旅行社从业人员由约41.6万人逐年缩减至24.3万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数由超12万人降至约8.2万人。

面对报复性的团队游需求,市场流通的导游已经供不应求。但因人才培养工作周期长、花费成本高、收入无法保障等因素,导游人才短板尚不能快速补齐。

目前,国内导游群体一直面临缺乏“归属感”的尴尬,社会性、政策性保障都是问题。窦俊杰表示,导游处于旅游产业链的下游,权益保障不到位却往往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导游这个行业在整个旅游供应链中是属于最底层的,近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稳固的体系,甚至有的导游没有基本工资、没有五险一金。”窦俊杰说。

只有从根本上加快补齐导游人才短板,才能将一系列利好政策和市场需求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完【责任编辑:古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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