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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岁老人跟团游内蒙古猝死,旅行社称“无责”只能补偿3万 旅游跟团下大雨能否补偿员工

71岁老人跟团游内蒙古猝死,旅行社称“无责”只能补偿3万

71岁的南京市民吴女士报名跟团到内蒙古草原旅游,家人怎么也没想到,在旅游的第四天,吴女士就发生意外倒下了。

老人到草原三天就倒下了

今年6月12日,81岁的蒋大爷和老伴71岁的吴女士在位于颂德里5号的南京趣看天下旅行社报名参加了锡林郭勒6日游,团费共7160元,出团时间7月4日至7月9日,行程为南京-北京-张北-锡林郭勒-天津-南京。

“旅行社负责人雷绍保告诉我,他会带妻子和岳父岳母一家人跟团一同去,这个团品质有保障的。”蒋大爷说,雷绍保也是南京康必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这家公司主要销售老年人保健品,他已经跟雷绍保买了三年多保健品,所以很信赖他的推荐。两位老人出游的收据。本文图片“扬子晚报”微信号

7月4日,老人跟团乘坐9:35出发的高铁至北京,雷绍保一家果然也在团里。14:08到北京南站后,全团50多名游客被告知要步行一段路找大巴车,这一走就是40多分钟。“烈日当头,我们拎着行李,走了40多分钟才上车。那天,北京正处于高温黄色警报,最高气温有38℃。”蒋大爷说,团里大部分都是60岁以上老人,大家直喊吃不消。好不容易上车后,大家坐了4个多小时大巴到达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

接下来的两天,旅行社安排了元上都遗址博物馆、忽必烈影视城、乌拉斯台沙地腹地无人区、蒙古王私家牧场等行程。几天的舟车劳顿,加上北方草原的低温,吴女士渐感到不适,勉强跟着大部队却愈发难受。“6日一整天,我老伴没力气去玩,基本上都留在大巴上休息。游客都下车玩了,车上就她一个人。晚上住蒙古包,房间里没有热水壶,我们想喝口热水都没办法。”蒋大爷说,他想找导游要热水喝,但没手机号码联络不上,他问了同团几个游客后放弃了。

7月7日早晨,吴女士感到疼痛难忍,在南京导游的陪同下到多伦县人民医院看病,B超显示左肾囊肿,医生建议转到大医院进一步治疗,离得最近的城市有承德、张家口和北京三个选择。中午12点半,蒋大爷的儿子头一回接到旅行社电话。“她说自己是导游,姓王。王导告诉我,‘你母亲在这治不了,要不要转院?’”蒋先生一听急坏了,表示赶紧送人到北京,但王女士说带的钱不够,没法垫付,让他先付在多伦的治疗费298.2元,以及去北京的救护车费,再送人去。老人看病的门诊票据

“我用微信转了7100块钱过去,救护车下午2点多才出发。”蒋先生气愤地说,导游难道不该第一时间送人到医院吗,还在算账上浪费时间?当天下午四点多,老人在去医院途中过世了。

出门才四天,平时身体硬朗的母亲就过世了。蒋先生和家人认为,整个行程路线、交通方式不合理,不适合高龄老人出行,使得老人过度疲劳,诱发疾病。此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竟然没有与老人签合同,老人病了也不及时送医,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我爸81岁,我妈71岁。这团50多人,大多数是老人。”蒋先生认为,对老年团而言,旅行日程安排宜松不宜紧,但行程太紧凑。出发第一天,在老人们坐了近5小时高铁后,还让大家在烈日下步行40多分钟找接送的大巴车?再接连坐4个多小时大巴到气温较低的草原,老年人肯定吃不消。

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出团通知书,注意事项第10条写明:游客在了解注意事项和要求后,60周岁以上游客报名请如实填写健康确认书,儿童、70岁以上老年人、孕妇游客必须全程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旅游。

“草原条件比较艰苦,团队行程几乎都在草原及无人区,一旦出问题,不便处理。而旅行社带老人去这些特殊地方前,却不让老人提供健康证明,或提醒购买旅游意外险,或是让儿女知情、陪同。最气人的是,这家旅行社连个正规合同都没有和我父母签,老人根本不知道合同内容是什么。”蒋先生说,他查询到旅行社负责人从2001年起做老人保健品生意,目前这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也是保健品公司的员工,掌握大量老人资料。“我父亲到现在还有6盒菌宝没提货,他就是在买保健品的时候被他们推销草原6日游的。”

母亲过世后,蒋先生和旅行社经过几轮交涉,旅行社始终认为无责。7月23日,旅行社负责人雷绍保主动联系蒋先生商量赔偿,还委托一位周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他共同协调。该工作人员说,“其实出门旅游就是要受罪的。这一次老人家的意外,主要是因为自身疾病造成。旅行社只能说存在瑕疵,但没责任,所以我们只能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补偿老人3万元。”

雷绍保告诉记者,这个团队是各年龄层“混搭”团,有不少七八十岁的老人,但也有中年人。这种混搭团,行程中的坐车时间、游览时间等方面,难以完全照顾到老年人的出行节奏。

为何出团前不要求老人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现在开旅行社的利润太少了,总不能不收老人吧?”雷绍保说。

为何不与老人签旅游合同?雷绍保的话前后矛盾,“其实我们有电子合同的,但怕老人不会用”、“我们也有书面合同,是有人代签的”……当记者询问是谁代签?有老人的授权吗?陪同老人到医院的王导是否有正规导游资质?雷绍保一言不发,不再说话。

消费者投诉却陷“死循环”

蒋先生告诉记者,7月18日,他致电南京市旅游投诉电话025-52260123投诉趣看天下旅行社组织的老人团没合同,线路不合理。接线人员表示,“处理不了,因为南京趣看天下旅行社不在我们的受理名单中,建议打12345政务热线或者12315。”

“那么到底哪些旅行社在受理名单中?”蒋先生困惑了。近日,记者也拨打了两次025-52260123咨询,得到了同样回答,“找12345”,接线员再没有进一步更明确的解释。18日下午,蒋先生拨打了12345政务热线。工作人员回复,这家旅行社的业务经营申请和法人在江北新区,应该找区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并迅速将工单转到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7月25日,记者联系了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人员答复,蒋先生的投诉要分到两个部门处理。首先,关于投诉旅行社不签合同,这个归他们管。该工作人员称调查时,旅行社向执法队提供了一份12人的合同,由一位79岁的戴姓老人统一签字,但旅行社没能提供授权证明。至于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还在调查中。其次,投诉行程不合理等问题,这是旅游服务质量范畴,投诉人应该找行业主管部门,比如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最好直接打国家旅游局服务热线12301。

得到这个答复,蒋大爷彻底糊涂了,“我儿子打南京旅游投诉电话,却让我们找12345。12345让我们联系江北新区,江北新区又让找国家旅游局热线。如果我们打12301,会不会再次绕回到南京文旅局呢?”

旅行社对老年群体负有更高的义务

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2亿,“银发游”已成为旅游市场开发的潜在热点。但“痛点”也日益明显,比如老年人旅程中的健康问题,低价团和诱导购物的陷阱问题。

其实,早在2023年9月1日,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作为老年旅游的“国家标准”,规范提出:

旅行社应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情况、个人通讯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并请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需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老年游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连续乘汽车时间不超过2小时;整个旅游行程应节奏舒缓,包机、包船、旅游专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游团应配备随团医生服务等。

不过,这份规范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对于老年人旅游的“国标”,部分旅行社认为执行难度大而抱有抵触情绪。有的旅行社接到高龄老人时,超过多大岁数坚决不接待;有的旅行社是出门之前签订

跟团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是否该赔偿

原标题:跟团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是否该赔偿

出外旅游,购买当地的特产和纪念品可以说是人之常情。但行程结束,满载而归后经鉴定发现所购产品质价不符,那么跟团旅游购物点买到假货,旅行社有责任吗?

近日,王小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旅行社的带领下到某商场购买了一枚折合人民币2万元的手表。后来,王小姐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但结论竟是假货!

王小姐认为,由于手表是旅行社带去购买,所以旅行社应当对其被欺诈购买的假手表负责。于是就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按照购物价格款3倍赔偿。

旅行社认为,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旅行社同意原价赔偿,但不同意3倍赔偿。

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了假货,旅行社到底应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按原价赔偿。因为购买手表属于买卖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如果买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

旅行社实际上在这里起到了一个中介作用,而且实践中,旅行社或者导游也会从中获得利益。旅行社应当对其负有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游客可根据其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据合同法规定,可以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应注意,游客应当对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的虚假宣传,和其由此购买了假冒商品的因果关系予以证明,否则难以实现其主张。为维护自身权益,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特别留意涉及购物等相关约定。

所以,游客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并不用承担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李女士通过旅行社报名跟团游,行程中导游推荐游客购买氧气袋和高反口服液,其表示不需要氧气袋和口服液,导游就扬言要赶其下车,李女士对此不满,故发起投诉。导游在行程中兜售物品,该如何担责?

导游存在擅自兜售物品及强制旅游购物的违法行为,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及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本案中,导游在行程中擅自向李女士兜售氧气袋和高反口服液,并在李女士表示拒绝时扬言要赶其下车,该行为可被认定为强制旅游购物。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若李女士购买的导游兜售的物品,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关于行政责任,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导游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导游证。

文章来源:贵州省文旅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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