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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7日游团费成本价曝光 2999元是零负团费 北京旅游团费标准最新消息是多少

泰国7日游团费成本价曝光 2999元是零负团费

人民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希昨日,人民网曝光了赴泰旅游市场乱象,发布泰国游自费项目成“灾”导游骂游客:不交钱没好日子过一文,随后记者采访了多名业内人士,发现目前市面上推出的泰国旅游产品大多在低于成本价销售。

泰国7日游成本需6000元左右

以5晚7天泰国跟团游为例,记者通过搜索引擎发现,旅行社报价主要集中在1000元至4000元左右,鲜少旅行社也在出售5000元、6000元、7000元的旅游产品,这些团被称之为奢华团。但是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5晚7天泰国跟团游泰国游的成本在6000元上下,“这包括往返机票约3000元,签证240元,还有酒店费用、领队费用等,999、1999、2999多元团费的泰国游都是零负团费,而且是负的很多的!”

记者还发现,不仅仅是小旅行社,一些行业知名的大旅行社,也在售卖2000多元的5晚7天泰国游产品,高于6000元的泰国游,在市场上几乎没有。“因为6000元的泰国游,几乎收不来客人。”这名业内人士无奈地说。

旅游法对零负团费、自费项目等均有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为何无论是出境游还是国内游,仍出现诸多乱象?

该业内人士透露,在旅游法实行之初,的确取得了一些成效:旅行社团费上升、零负团费减少,但是伴随着每况愈下的收客人数,旅行社开始偷偷降低团费,试探法律的底线,降到5000元,可以;再降到4000元,没人管;再降,再降。渐渐地,原来旅游市场存在问题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旅游行业相关利益方都需要负责

“旅行社组团本应是为游客提供比自助游更优惠、更方便的服务,但现在旅行社不合理低价已经损害了旅游整个行业的声誉。”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德谦说。

他认为,这种现状是由于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政府机构的不作为造成的,“他们没有负起责任来,一些法律已经实施很长时间,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旅游法等法律没有得到真正重视,但是这种现状是可以改变的。”

不能忽视的是,在这些案例中,游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行社员工说,“从河北到香港,团费就收450元,不让你购物怎么可能?这样是不合法,但你来投诉,为什么不看看自己交了多少团费呢?当然现在我们也在做高端团,确实是有一定市场的,但是增长很慢很慢。”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张凌云说,“如果出行前,已经告知游客需要购物、需要参加自费,最后游客还以此为借口进行投诉,我认为这就涉及到了游客诚信、道德问题,这样的情况游客维权时也是存在问题的。当然,目前整个旅游业相关利益方都需要负责。”

改变旅游市场秩序到底该怎么办?

对于旅游企业来说,应注重服务品质的提高。提高团费没人报不挣钱,降低团费就得非法盈利,对于这样的矛盾,携程旅行网公关经理陈彩银提到,价格是吸引客人、但不是唯一吸引客人的手段,在保证价格具有竞争力的同时,旅游企业应更着重开发多形态产品类型,让游客可以多形态游玩,选择更加灵活。张凌云也认为,应鼓励企业竞争,让企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鼓励企业通过提供低廉的价格、良好的服务来吸引消费者。

这半年来,面对旅游市场乱象,旅游职能部门也做出了努力。近期,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三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联手整治“不合理低价”、违法“一日游”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针对低价游,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彭志凯表示,国家旅游局将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不合理低价”背后的陷阱,加强对游客理性消费的宣传引导。“同时,按照组团社与地接社联动治理,线上线下同时治理,旅行社与导游一体治理,企业与从业者协同治理,法律应用、市场化手段、行政管理联合治理原则,全国一盘棋整治旅游市场顽疾。”

刘德谦建议,旅游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应该认真探讨、反思一下旅游业政策的盈利模式。“不能单靠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能单靠某几个政府部门去解决市场问题”,张凌云认为,旅游市场产生的乱象属于市场问题,应交给市场去解决,旅行社、景区也应思考用优质、诚信的服务去换取利润。

人民网旅游3・15投诉平台2009年正式上线,旨在帮助网友快速、及时的将投诉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寻求解决办法,目前已与云南、海南、山西、广西、安徽、四川、湖北等地各级旅游局以及多家在线旅游网站签订专人办理协议,开通专门渠道办理网友旅游投诉,整体投诉解决率超过60%。点击进入

游客未达消费标准导游不给房卡

0分享至近日,广西一游客参加某旅行团,因未达到消费标准导游不给饭卡的事情引起网友的热议。据游客陈先生提到,该旅行团团费为398元,大部分游客年龄在70至80岁,报名时工作人员虽告知这是个购物团,但未提到有最低消费标准,直到旅途的第二天导游才明确说每人必须消费满400元,否则不给房卡。对此引发网友的争议,有网友认为旅行团没有明确说明最低消费标准,有涉嫌欺诈消费者。还有网友认为,相较于398元的团费,400元的最低消费标准似乎很合理。你们怎么看?

现在有很多无良的旅行社以免费包吃包住,免费游玩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参加旅行团,进而将他们带去购物区进行购物。

小编身边也有发生过类似的例子,朋友称:家里老人被别人拉入了一个当地前往广西的旅行团群里,导游在群里说这是团建游玩,全程免费。结果老人游玩时消费了几万块,老人称在旅游过程中有出现强制消费的情况,其中包括导游在车上销售“特产”,必须消费满多少才能下车;在游玩的过程中被带入过几个购物中心,例如家电中心、玉器交易所、玉蚕丝被生产基地等,并且进入购物点后,一个团最少消费达2w才能前往下个旅游景点。旅行结束后,老人买了一堆不实用的东西,也意识到上当,因不想声张,只能自认倒霉。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对不合理的旅行团进行整治,避免

案例说法:因疫情导致跟团游取消 ,旅行社是退费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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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春节假期是阖家外出旅游的好时机,不少市民都早早的订好了旅行社和目的地,期待全家一起享受一个愉快的春节假期。但是今年因为疫情的影响,旅行被迫取消或者更改,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已经订好的酒店、机票等如何退款?虽然国内的酒店和航空公司大多有对应的政策,退费容易处理,但是对于跟团游、出境游的消费者,退费的问题还是有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青岛市民刘女士一家三口就因为预订的出境游被取消,为退费的事情和旅行社对簿公堂。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疫情来袭,出境游泡了汤!

青岛市民刘女士一家三口计划在今年春节期间出国旅游,2023年1月24日16:08分,刘女士向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员工唐某微信转账15500元,为其一家三口购买越南芽庄5晚6天旅游服务,计划2023年1月26日晚发团。刘女士1月24日下午将一家三口护照信息微信拍照发给了唐某。

1月24日13:40,文旅部下发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通知其中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该通知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24日,但查询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显示的发文时间为2023年1月26日。

退费起争议,消费者将旅行社诉至法庭

因疫情影响,刘女士一家三口未能出游,双方因退费问题产生争议。8月17日,刘女士向市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返还旅游团费15500元及逾期利息。

刘女士认为,因疫情未能出团,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至今未予退费,且仅同意退团费的三分之一。实际上,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1月24日就下发了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自1月24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旅行社此时仍然隐瞒禁止出团的事实真相,诱导自己打款,明显属欺诈行为。

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则辩称:紧急通知是1月26日13:40分于国家文旅部网站发布,旅行社在1月24日同刘女士进行沟通时对此通知并未知晓。且在同刘女士于1月24日达成出团约定后随即联系购买刘女士一家签证等事项,一直在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

旅行社认为,疫情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7条规定,组团社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刘女士无权要求返还全部旅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旅行社支付了刘女士一家三口乘坐的1月26日的航班费用,同时地损也产生了1400元支付酒店的费用,签证费用260元/人,该款项无法退回,刘女士无权要求予以返还。

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还认为,旅行社作为服务机构,把航班、酒店、境外景区等组合串联,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旅游的各组成部分相应单位均有自己不可退费的规定,旅行社不是退费主体,尤其不是机票、酒店、签证的退费承担人,故刘女士主张返还全部旅游团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不合理。根据公平原则,旅游者也应承担相应损失。

庭审中,旅行社提交了越南越捷航空股份公司出具的机票损失证明、越南仲发旅游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酒店费用损失外文证明、刘女士一家三口签证费用780元。但是,旅行社未提交酒店与支付签证费用的付款凭证。刘女士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

法院判决:除了机票外,其他旅游团费需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虽然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24日,但文旅部官网查到的公布时间为2023年1月26日,旅行社在2023年1月24日收取刘女士团费并不存在主观过错,2023年1月26日不能出团旅游,原因为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应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本案中,旅行社作为组团社仅举证其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了青岛往返越南芽庄的机票费用,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酒店费、签证费等。对刘女士主张的机票费损失,2150元/人为往返费用,2023年1月30日之后的航班均已取消,该已取消的单程费用不应再算成损失。法院认定旅行社为刘女士一家三口支付的不可退还的机票损失费用为3225元,旅行社抗辩的其他费用,无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威海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退还刘女士旅游团费12275元15500元-3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由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消费者与旅行社发生费用争议后,旅行社是有权扣除实际损失的,并不是全额退款,但是,旅行社要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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