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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委托,应如何处理 旅行社卖客如何处理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委托,应如何处理

原标题: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委托,应如何处理?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委托,应如何处理?

金九银十,国庆与中秋同日到来,将会引爆今年小长假旅游热潮!近期,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者,伟然律所特别推出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实务专栏,敬请持续关注。

原告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旅诉称:原告所属金牛顺风分社于2013年10月23日与旅游者窦某、张某等五人签订了2013年10月24日至26日赴九寨沟、黄龙3日游的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旅游包价合同的履行义务委托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交由四川雁南飞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操作。金牛顺风分社获利100元,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没有其它实际损害和损失。上述事实发生后,原告对被告拟定的罚款12万元,责令停业整顿3天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提出对其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原告听证的申辩意见,未对罚款12万元的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最后,原告认为被告成都市旅游局作为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未在新颁布的旅游法公布之日30日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裁量基准,被告没有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裁量基准。

1、请求变更被告成旅行决【2023】1号成都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额度至2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成都市旅游局辩称:原告成都国旅在未征得游客窦某、张某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旅游包价合同的履行义务委托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并由四川雁南飞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操作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1、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决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文字内容与程序本身无关。

2、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3、原告成都国旅的转团行为只要未征得当事游客的同意就是违反旅游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原告成都国旅实施了未征得当事游客书面同意而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原、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被告成都市旅游局提供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本案;被告提交被处罚主体的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本案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存在关联性,法院予以认定。

原告提供被告对其他旅行社和个人处罚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

1、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高新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成行终字第40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本案系组团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受到行政处罚引发的纠纷。组团社成都国旅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63条规定。

2、成都市旅游局按照旅游法第100条的规定处罚是正确的。

3、根据旅游法第63条规定,组团社转委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组团社与旅游者就最低出团人数进行约定。

2组团社实际招徕旅游者人数低于最低出团人数。

3组团社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1、旅行社转委托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防范法律风险。

2、若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未与旅游者约定转团的,应在出团前签订补充协议,规范业务操作。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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