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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华人旅行社】口碑最好的美国华人旅行社介绍! 北京口碑最好的旅行社有哪些地方可以住宿

【美国华人旅行社】口碑最好的美国华人旅行社介绍!

美国,是如今出境旅游目的地的选择之一,每一年去美国旅游的游客数量可以说是占据很大一部分的,你是不是那其中的一个呢?当然现在国内旅游已经不能满足各位游客了,也可以说人人都向往外面的世界的模样;由此旅行社是一定缺少不可的。那如今口碑最好的美国华人旅行社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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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华人旅行社之:悦禾

其实不用多说,大家也能想到,现在的旅行社数量也是非常多的,不过要说到专注于美国地区旅游的,且口碑比较好的,也并不是数不过来的,今天就为大家推荐一些还不错的美国华人旅行社。首先就是悦禾旅游,它就是一个集世界各国飞机票销售、欧美旅行团批发/散客、美国至巴哈马、加勒比等岛国豪华邮轮销售、代办各类签证业等方面的综合型旅游公司,已经有近十年的发展经历了,选择悦禾准没错。

美国华人旅行社之:走四方

那位大家介绍的第二个口碑较好的美国华人旅行社就是:走四方旅游了。相信大家对此公司应该是有一些认识的,走四方旅行社主要是专注于北美旅游方向的,而且可以说是北方旅游的领航者啦,该公司创建于2004年,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在国内的深圳地区设有分公司等。

美国华人旅行社之:路路行

接下来要推荐的这一个美国华人旅行社就是,路路行。路路行旅游网创立于2007年,总部设在美国科技中心-加州硅谷,该公司综合市场需求、用户行后反馈、及旅游产品专家严格把关,精挑细选出上千条海外旅游线路及机场接送、国际机票、和酒店在线预定服务。主要涉及地区有美国、欧洲、加拿大、澳洲等等。

美国华人旅行社之:纳美

其实除了上述所推荐的美国旅行社之外,还有一些选择也是相当错的,比如纳美就是其中之一,纳美旅行社有限公司也是在美国有正式注册的合法国际旅行社,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并先后于法拉盛、曼哈顿等处设立了分公司;主要从事国际机票,国际旅游、及相关信息的咨询服务业务,包括国内游,留学生游,商务考察游,度假,酒店等多种旅游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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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旅行社排名 看看哪家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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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长顺分社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长顺分社——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国际旅游公司,为省团委直属企业,中青控股上市集团联盟成员,是四川省最具实力的旅游企业之一,拥有大批专业人才及各语种优秀翻译、导游。公司长期从事组织境外客人来华旅游;组织国内客人到国外考察、旅游,为出国经商、留学人员办理护照、签证。本公司备有多条国际、国内精选旅游线路及为出国经商、投资企业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同时可根据您的要求选择编排旅游行程,凭自身的实力组织安排全国各地各型会议。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专业的服务,不负信赖,使客户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2.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南桥分社

经过二十四年的开拓、追求和发展,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南桥分社已发展成为四川省旅行社行业的支柱企业,在四川旅行社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现隶属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被列为四川省国有重要大型骨干企业之一。旅行社汇聚了一支以诚信为本、从业经验丰富、具有敬业精神和责任感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其中有一大批长期从事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专家和专业院校毕业,精通外语,训练有素,实践经验丰富的外联、翻译,导游人员,其中高级导游20人,中级导游30人,出境领队94人。从每一名员工到专业领队都以提供到位、满意、快捷的服务为基本工作准则。

3.成都友好国际旅行社

成立于1995年,历年被评为“成都国内旅游十强社”“成都国内旅游二十强社”的成都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社,秉承“挑战市场,规范操作,注重细节,团结协作”的经营理念,以独到的旅游产品设计,精心的线路安排,周到的服务质量和超值而合理的价格优势,长期以来赢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同,得到客户的交口称赞,新的时期,新的理念,新的整合,新的运作方式,将给您带来崭新的旅行享受和难忘的旅行回味。

4.四川蓉之旅国际旅行社

四川蓉之旅国际旅行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出境出国、入境、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设有国内中心、会议会展中心、出境中心,出境中心专门为客户提供出境观光、休闲、度假等旅游产品。针对集团客户设立了专门的定制产品部门,提供专属、专业、全面的商务、会议、游学、奖励旅游等策划、组织和旅行服务。针对家庭、团体等客户的个性化旅游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独享旅游服务关怀。同时还提供灵活便捷的代办护照、各国签证、订房、订票、订车等单项服务,以及户外徒步、自驾车等特种旅游服务。

5. 四川省中国旅行社

四川省中国旅行社经营许可证:L-SC-GJ0003是中国旅行社协会经事单位及中国中旅集团常务经事,中旅集团在四川最大的旅行社,四川省十强旅行社之一,在国内外享有好的信誉和广泛的知名度。2007年度,四川省中国旅行社荣获四川省旅游协会授予的“四川省优秀诚信旅行社”,成都市旅游局授予的“成都市优秀诚信旅行社”及中国中旅集团先进企业称号。

我社与欧美、亚洲、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的100多家旅行社建立了牢固的合作关系,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全方位服务,并承办旅游咨询、护照、各国签证、国际、国内机票、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商务等相关业务。

阿坝卡龙旅行社是经旅游局.工商局登记注册,从事经营入境及国内旅游,承接各种会议等多种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多年来我社依托童话世界九寨沟及雄秀奇幽的四川旅游资源,辐射全国各大客源市场,多渠道.全方位开发四川旅游资源,成为九寨沟沿线实力强劲的旅游企业之一。并被四川省旅游局首批评定为二级旅行社。我社拥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管理人员,经验丰富的导游队伍,同时拥有驾驶技术精湛的专业旅游车队,以景区旅行社独特的优势,坚实的票务基础,以及雄厚的综合服务能力,为旅客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7.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天佑分社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天佑分社是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直属的分社,已向旅游局交纳足额的质量保证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旅游的合法企业。公司重视现代化企业管理,拥有一批受过高等专业教育的,具备现代化管理意识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心强,业务素质高,年轻有为的管理人才;同时拥有从事旅游行业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及各语种优秀翻译、导游。旅行社始终坚持诚信为本,超越客户斯望,尽展中青旅完美品质方针。

成都青年旅行社:隶属于中国青旅集团和成都市旅游局。国际旅行社,全国百强社,四川旅游龙头企业,3.15诚信100企业,西部旅游专家等称号;曾多次荣获国家、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科学化的管理、高质量的服务,在旅游界树立了良好的企业信誉。公司拥有经验丰富、高素质、高效率的管理人员和受过严格培训的英、法、德、日等语种的专业导游队伍。“信誉第一”是我们的服务宗旨,国内首创的“泰国直航包机游”,“神洲之旅包机游”和“长江三峡包船豪华游”是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跃升为四川省旅游组织接待能力最强社的标志。公司热忱欢迎海内外朋友到四川来观光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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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4月25日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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