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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锋:旅游强制购物为何成为文旅业无法根除的顽疾 贵州跟团旅游强制购物吗

张帅锋:旅游强制购物为何成为文旅业无法根除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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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一则发生在云南西双版纳的导游强制游客购物的新闻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由于导游过激又冷漠的言论引起一边倒的社会声讨。作为文旅行业常年难以根治的顽疾,每年全国各省因强制购物引发的投诉不计其数。那么,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强制购物为何屡屡发生?强制购物背后的深层原因又有哪些?

在大多数消费者的认知中,一般认为强制购物是采用限制游客人身自由,采用言语胁迫、安全威胁等手段强迫旅游者购买某些质量低劣、价格虚高产品的购物行为。

然而,除了以上较为野蛮的强买强卖型强制购物外,采用捆绑销售、话术诱导、玄学隐喻、技术性排他等,违背旅游者初始消费意愿,软性诱导旅游者进行消费选择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强制购物。

甚至毫不夸张的说,强制购物存在于旅游活动中的各个角落。比如一些城市旅游活动中,景区基础饮食产品价格明显偏高,而除指定销售摊位外无其他购买渠道;景区内部交通工具与门票的软性捆绑;涉宗类祈福产品的销售;核心吸引物外的通道型门票销售等都能视作旅游强制购物的一种。

旅游活动中的强制购物有些隐蔽性极强,在旅游过程中不易被游客轻易察觉,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结束后却往往后知后觉,进而产生受骗后的自责感与气愤感,这种挫败感也严重影响旅游行业在购物销售上的增长。二、哪些游客群体更容易遭遇强制购物

按照以上对强制购物类型的划分,强制购物可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种。

旅游活动中最易察觉的强买强卖型强制消费,即显性强制购物,一般发生在以低价游为主打的老年团、会销团之中。最为常见的宣传噱头有,“9块9游某地”、“199豪华5天4晚游”、“399双飞某地,五星级酒店入住”等。

另一种不易察觉的捆绑型、欺骗性强制消费,即隐性强制购物,普遍发生在大众旅游市场,几乎所有的游客都曾不经意间中招过。捆绑类强制消费

旅游遇强制消费4步维权,让对方罚款又赔钱!

出去玩儿,就要被旅行社摆布吗?

当然不是,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买的东西,可以退货退款,退款让旅行社先垫付。

另行付费项目的钱,也可以退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还有的旅行社,欺骗用户的方式五花八门。

减少合同上的项目,缩短游玩时间;

私自安排娱乐、参观等付费项目的;

私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甚至指定的购物店全是假货

不用慌,以上的种种行为~

我们都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10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三、强制购物,怎么维权?

1、双方协商、向旅游景区管理处投诉。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1)拨打12301投诉(国家旅游服务热线)

(2)拨打12315投诉(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

3、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以凭借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欺骗、强制消费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30元罚款,违法所得3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02: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1、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和主要管理人,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03:导游、领队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04:强制购物场所的处罚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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