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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旅游业务,旅行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旅行社不结账怎么办理业务

私自转让旅游业务,旅行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导读:本打算利用假期去旅游放松,在旅行社报了团,结果成行的那天才发现,原来的旅行社把他们转给了另外一个旅行社,理由是该旅行社没有适合他们的团队。遇到这种情况,旅游消费者应该怎么维权,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本文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某公司职员李某请甲旅行社的汤某安排他一家4人春节期间去海南旅游。汤某告知李某该旅行社春节期间没有去海南的团队。根据李某的意见,汤又联系了乙旅行社,说明行程及报价情况,经李某本人同意后,汤某帮李某一家订了往返机票,按李某的要求,制定了接待计划,写明了由乙旅行社接待,参加春节期间的海南环岛旅游,甲旅行社收取4人旅游费共计6000元。但乙旅行社接待业务后,瞒着甲旅行社和李某一家,将此业务转让给丙旅行社。丙旅行社导游服务质量低,不按计划线路游览,伙食差。在餐馆用餐时,因粉条中混有碎骨头,致使李某的妻子假牙咬断两颗。

李某认为这次旅游价高质次,上当受骗,要求甲旅行社赔偿:(1)依旅行社“海南环岛旅行”平均报价为标准双倍返还超额部分;(2)因安排不当,许多主要景点未游,退还相应费用;(3)适当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时间和精神损失。甲旅行社同意赔偿,因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其他服务性行业一样,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但是在目前的旅游业,恶性竞争、层层转包现象大量存在,旅游服务实际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服务缩水,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一种损害。

旅游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应承担按约定实际履行、退还价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赔偿损失的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在本案中,甲旅行社的汤某应李某之请求为其联系了乙旅行社,经商议后双方制定了接待计划,可见甲旅行社与李某签订了旅游合同。甲旅行社应按合同约定组织李某一家进行海南环岛游,具体接待工作由乙旅行社安排,即乙旅行社作为甲旅行社一方的第三人,代理甲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然而乙旅行社违反与甲旅行社的约定,在后者事先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此旅游业务转让给丙旅行社。结果导游质量低、不按计划线路游览、伙食差、游客财物受损,损害了旅游者利益。李某有权向甲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则应按李某的实际损失确定,主要是退还未参观景点的门票,以及因导游质量差、伙食差退还的费用,另外,还应赔偿李某之妻假牙受损所造成的损失。甲旅行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违反约定,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乙旅行社追偿。

本案中李某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这是目前旅游业消费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案中李某认为本来高高兴兴去旅游,结果旅游中服务质量与约定不符,使自己不顺心,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表面上似乎有道理。但从理论上讲,合同纠纷中若无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同时发生,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李某感到委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形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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