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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跟团旅行时行李丢失,找谁赔 跟团旅游生病谁负责

【普法】跟团旅行时行李丢失,找谁赔

原标题:【普法】跟团旅行时行李丢失,找谁赔?

赵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游,抵达境外目的地时发现托运的行李丢失。在赔偿问题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后,赵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赵先生的理由为:一是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的行李在托运途中丢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旅行社本应当为游客投保财产险而未投保,在此问题上旅行社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此,建议赵先生应当向航空公司追偿。而旅行社仅负有协助义务,比如提供航空公司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2.旅行社有无为旅游者投保的义务?旅游法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对旅游者没有当然的投保义务,只有旅游人身意外险的提示投保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李是在委托给航空公司托运途中丢失的,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侵权,旅行社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律没有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财产险的义务,旅游合同中也没有此项投保约定,因此赵先生主张的旅行社应当对其行李进行投保也没有法律依据,判決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返回搜狐,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4月25日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

【七五普法】跟团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遭受损害,向谁索赔

对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的自由活动,在旅行社的服务中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是旅行社在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这是较为典型的自由活动,许多旅行社都会为旅游团安排自由活动。

第二,晚饭后到第二天早上出团前这段时间,是由旅游者自行安排的。此段时间除了睡觉休息外也有可能外出消遣购物等,通常不会有导游和领队的陪同。

第三,在正常的旅游行程中,经过导游和领队的同意,个别旅游者离开团队自由活动,或者为了探亲访友,或者为了其他游览活动。在这三种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都应当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告知和救助义务。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注意义务,旅行社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行社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包括,第一,在自由活动开始前,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有关旅游目的地的情况。第二,当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受到伤害向旅行社求助时旅行社应当予以及时救助。比如事前的安全告知义务,包括旅行社在行程前的书面告知,导游和领队在行程中的口头告知,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向旅游者提供救助的联络方式,以及接到旅游者受到伤害的信息后,导游领领队赶往现场帮助救援等。

在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如果旅行社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注意:旅游者的脱团不属于自由活动范畴

所谓脱团,就是没有事先得到旅行社及导游和领队的同意,旅游者擅自离团的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旅游者脱团期间发生伤害,和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旅行社发现旅游者在脱团期间受到伤害时,仍然应当尽到相关的协助义务,比如送医院治疗、积极护理等,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发生旅游者脱团情况,导游和领队要向旅行社报告,积极寻找,防止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这是旅行社应当尽到的义务,而不能因为旅游者脱团无须旅行社承担责任,就对旅游者的脱团不闻不问、放任自流。

今天是2023年12月7日星期一返回搜狐,查看

旅行社出车祸谁负责

旅行社出车祸谁负责法律快车官方整理更新时间::35:37人浏览

导读:随着大家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很多人都会选择在节假日的时候出门旅游,其中很大一部分人会选择通过旅行社跟团出行,这样可以节约不少时间,在出行过程中,安全往往是最重要的,生活中也有很多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那么旅行社出车祸谁负责?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大家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很多人都会选择在节假日的时候出门旅游,其中很大一部分人会选择通过旅行社跟团出行,这样可以节约不少时间,在出行过程中,安全往往是最重要的,生活中也有很多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那么旅行社出车祸谁负责?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旅行社出车祸谁负责

旅游过程中的车祸,往往涉及组团社、地接社、所雇肇事车辆三方责任。如果三方归于一人,那么,不论受害者选择依侵权行为法律提起侵权之诉,还是依民法典提起违约之诉,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三方分属不同的主体,受害者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时,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则只能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只是接受组团社的委派,作为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或设备。

组团社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或设备的权利,就应承担因其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组团社赔偿过后还可以依据其与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这一点已得到司法界的广泛认可。受害者如果选择依侵权行为法律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被起诉的主体可以是组团社,可以是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所有人。因而,受害者对于此问题,应先分清由谁负责,通常情况下,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由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是:

首先,受害者与组团社之间存在一种旅游合同关系,组团社应承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组团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从而造成了对受害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据规定,受害者依据侵权行为法律要求由组团社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得到支持。

毕竟这种损害后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组团社与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之间的任何约定对旅行者都不具对抗力,地接社只是对组团社负责,接受组团社的指派;肇事车辆只是被地接社或组团社所租借,对地接社或组团社负责。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组团社的一个代理方或间接代理方。

其次,虽然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损害结果毕竟是由所雇肇事车辆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肇事车辆才是直接的侵权人,既然受害者也同时向其主张权利,肇事车辆所有人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顺序应依附在组团社及地接社之后,承担一种补充赔偿责任。这样可以尽可能防止因组团社赔偿能力不足而使受害者赢了官司,却不能实现权利的情形出现,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法律的救济功能。当然,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不影响组团社依据其与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之间的内部协议向地接社或肇事车辆行使追偿权。

二、旅游团交通事故谁赔偿

在旅行中发生车祸造成游客受伤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游客与旅行社的合同关系,因发生车祸,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就造成了违约;二是游客与车辆运营者旅游辅助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车祸造成游客受伤,因此构成侵权。所以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车祸常是违约和侵权两种法律责任的结合,游客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维权诉讼。

按照旅游法,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辅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者没有尽到谨慎选择的义务,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游客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提起侵权之诉。如果既要主张违约赔偿又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话,人民法院将驳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三、出游遇车祸的追诉时效

跟团出游遇车祸可以先向旅行社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游客乘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既可向旅行社主张赔偿,也可向车主、司机主张赔偿。

除了旅行社,还有可能涉及第三人的侵权。例如游客在行走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属于第三人侵权,游客有权向对方主张赔偿。如果旅游经营者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旅行中发生车祸造成游客受伤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游客与旅行社的合同关系,因发生车祸,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就造成了违约;二是游客与车辆运营者旅游辅助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车祸造成游客受伤,因此构成侵权。所以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车祸常是违约和侵权两种法律责任的结合,游客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维权诉讼。

按照旅游法,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辅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者没有尽到谨慎选择的义务,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游客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提起侵权之诉。如果既要主张违约赔偿又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话,人民法院将驳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方面,旅游者和旅行社是旅行合同关系,可向旅行社主张赔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侵权方进行追偿;另一方面,也可直接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及侵权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如向法院起诉,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可起诉不同的主体,游客可选择其中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旅行社出车祸谁负责等知识,由此可见,旅游过程中发生车祸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包括旅行社、旅游公司司机、事故对方司机等,在进行责任分配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各方人员在此次事故中的行为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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