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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旅行社责任有哪些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12.29  【实施日期】 202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旅游综合规定,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

旅游安全须知及注意事项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和失窃。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食。

4、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5、不提供、不安排饮酒,并对游客因饮酒发生的意外不承担责任。喜欢喝酒的游客在旅途中应严格控制自己的酒量,饮酒时最好不超过本人平时的三分之一:若出现酗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以及造成自身损害的一切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1、听取当地相关人员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的同路、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3、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中根据应自身身体状况进行,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4、在水(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浏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

5、乘坐缆车或其他土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6、浏览期间游客应三两成群,不要独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自由活动期向游客不要走的太远。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管好白?已的孩子,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7、在旅游行程中的白由活动时间,游客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已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1、不要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无意购买时,不要向商家问价或还价。

2、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不要急于付款购物。购物时应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的物品及证件;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游客在购物、娱乐时、主要应防止诈骗、盗窃和抢劫事故的发生。

4、在景点内娱乐时,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参与适应的项目;在白由活动期向外出娱乐活动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不要参与涉嫌违法的娱乐活动。

1、灾害性天气:暴风雨到来时,要尽可能呆在室内,减少外出。遇有大风雷电时,要谨慎使用电器,严防触电。暴风雪来临时,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可能会停航或封闭,要坚决服从陪同人员安排,及时取消或调整出行计划。暴风雪期间,要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储备足够的食物和水。灾害性天气期间,步行时尽量不要穿硬底或光滑底的鞋,更不可赤脚。在行走时,应仔细地观察地形、谨慎行路,以免踩到电线。老少体弱人员尽量减少外出,以免摔伤。台风时,在野外主要小心公路塌方、树倒枝折等危险。气象台发出台风警报后,不要到台风经过的地区旅游或到海滩游泳,台风袭来时,切勿靠近窗户.以免被强风吹破的窗玻璃片弄伤。

2、境外政治暴力事件出境旅游前记得留一份护照的复印件给家人,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就可以尽快得到援手。想去当地偏远的地方或景点,如果连当地包车或的士司机都不肯去,这个地方一定存在危险性,千万别勉强去。若遇绑架,如果在语言上可以跟匪徒沟通得来,可以尝试寻找共同话题,缓和气氛,千万别企图反抗,要尽量顺从匪徒的要求。遇到任何紧急事故,都宜先联络当地中国领事馆,拨打当地急救电话,出门之前要查清楚当地使馆人员的地址、电话,便于求助。

3、传染病旅游前应对传染病的流行发病区域有一定的了解,在到这些地区旅游时,首先必须注意个人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要随便在街市上吃小贩的不洁小吃,特别防蚊叮咬而传染给人的疾病。必须注意饮食饮水卫生,预防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发生。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旅游者发现或怀疑自己得了传染病应及早进行检查,也应动员其他传染病患者去防治单位诊治。呼吸道传染病人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其生活用品也应与健康人分开。通过昆虫、动物传播的疾病应设置防护用品。有些传染病的传染源是家养动物,它们可通过接触、饮食用具、空气以及饮水等途径将病源体传播给人类,在旅游中应特别注意预防。对传播疾病的媒介物进行消毒,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染病人的健康人韵手也应消毒。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我们建议前往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尽量避免前往医疗机构,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养成勤洗手的良好习惯,未洗手前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口、鼻、眼;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尽量避免接触单峰骆驼、蝙蝠等,必须接触时则需注意个人防护,并及时洗手;注意饮食卫生,不吃未彻底煮熟的食物、未经消毒的奶、未削皮的水果、生的蔬菜,不喝不干净的生水等。在旅行中如果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在入境时要向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1、注意听从相关人员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向和地点:认清自己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及颜色: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2、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遵守各交通运输部门、酒店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各种法律、法规。

3、游客乘坐飞机旅游时,应带好自己的有效证件(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满16岁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持派出所带照片户籍证明原件),并注意保存好。应先行核对自己机票上的姓名、往返时间、抵离目的地、航班号是否正确;请注意保存好机票等相关票据。如因游客原因造成不能登机,概不负责。

4、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如交通运输部门、酒店、保险公司、风景区管理单位)订立的条例或合问规定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本俱乐部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5、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头等大事,搞好旅游安全是本旅行社与全体游客的共同责任。尊敬的游客,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

九:潜水安全注意事项:

1.切勿单独潜水,遵守潜伴制度。

2.保持学习及增进潜水知识和技巧。

3.下潜前,互相检查及认识彼此仪器。

4.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作维修保养1年半或150-200潜左右。

5.当在陌生环境进行潜水活动时,应寻求该地的环境认识或作环境观察潜。

6.下潜前,评估当时环境是否宜作潜水活动,否则应予取消。

7.遵从潜水领队的潜前简介及指示。

8.不可超越个人资历的深度限制,计划潜程,执行所订潜水计划,严守潜水表安全指引。

9.切勿闭气,保持畅顺呼吸。

10.经常保持适当浮量,保护海洋环境及生态。

11.每次进行潜水活动时,应随身带备长形水面浮泡(象拔),并于水面设置可清晰辨认的浮标连潜水旗,提醒驾船人士远离该区域。

12.紧急应变的心理准备。

13.必须经常带备急救用品及查询潜水地点的医疗设施。

14.应带备通讯器材,并备有作紧急求救用途的电话号码。

15.严守潜水员的纪律及遵循当地法令。

16.酒醉后、患有心脏病、气喘、高血压、中耳炎的人不能参加潜水活动

2.浮上几公尺,扩大自己的视野(寻找同伴)。

3.若无发现时,就浮上水面,注意在水面的气泡。

4.超过10分钟再无发现,就必须回到当初入水点(岸上)寻找返回搜狐,查看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琪伟二○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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