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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途中受伤 游客获得赔偿 旅游途中生病了旅行社赔偿吗合法吗

旅行途中受伤 游客获得赔偿

原标题:旅行途中受伤游客获得赔偿

太原晚报讯记者陈珊通讯员刘晓彤心怀诗与远方,去有风的地方放松身心。但在旅途中发生意外,该怎么办?6月18日,万柏林区法院西山法庭法官结合典型案例,提醒大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为休闲时光增添安全感、幸福感。

市民刘女士和太原一家旅行社签订了“99元邢台一日游”的旅游合同,第二天,刘女士和其他游客们到达景区后,又参加了导游代为购买的自费滑道项目。没想到,刘女士在滑道拐弯处,因设施原因导致左胫腓骨骨折。刘女士经过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构不成伤残等级,但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治疗期间,旅行社和邢台某旅游开发公司共支付医疗费及保险理赔共计8.5万元。

刘女士认为,旅行社和景区对可能危及游客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事项没有应有的说明和警示,于是向万柏林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和旅游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4.02万元。之后被告提起上诉,太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近期不少市民相邀结伴,踏上旅途,处处涌动着文旅的活力。与此同时,纠纷也逐渐增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旅行社、景区等公共经营场所务必积极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等安全保障义务,全方位保障游客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履行救护义务。同时,游客无论是跟团还是自由行,都坚持安全第一,注意各种警示标志,如果不幸受到损害,要选择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游维权案例】老年游人身损害案件维权曲折

原标题:【旅游维权案例】老年游人身损害案件维权曲折

随着休闲消费的升级,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休闲消费的首选,因旅游引发的人身伤害情况越来越多,其中,不乏中老年人。

参团游被4家旅行社倒手老人却在旅行途中死亡

七十岁的唐某与A旅行社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的报名条件为:身体健康,无严重心血管疾病和突发性疾病的中老年朋友均可报名参加(若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引起的各项损失由客人自行负责)。旅行社赠送十万元旅游意外险。因成团人数未达到45人,A旅行社将该旅游团委托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将该团委托给C旅行社接待,C旅行社再将该团委托给D旅行社接待。这次参团旅行唐某最终被转手三次,换了四个旅行社。

然而,唐某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行走不稳,伴恶心、呕吐,导游知晓后叫救护车将唐某送往医院治疗,医院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后唐某回到酒店休息。次日凌晨,唐某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伴寒战,导游再次叫救护车将其送往急诊抢救中心治疗,后因脑梗死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定A、B、C、D四家旅行社对唐某的死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死亡残疾侵权案件超33%但维权曲折

未来网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至2023年,二中院审理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共27件。其中2件涉及老年旅游者死亡,7件涉及旅游者残疾,死亡、残疾比例分别为7.4%、25.9%。

法官说:“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约占整个侵权类案件数的0.8%,案件整体数量不大,但是,损害后果相对较重。”

某老人参加“尊老号”专列—北京、天津、南北戴河九日游,游览中感头晕、恶心,第二天因脑梗死死亡。另有一位老人在酒店里洗澡,穿着一次性拖鞋行走,滑到摔伤,造成腰椎骨折。

然而,老人在旅行途中遭遇不幸后,家属维权成了一大难题。

老年人李某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为:第一天,北京至莫斯科;第二天,莫斯科至圣彼得堡;第三天、第四天,圣彼得堡;第五天,圣彼得堡至赫尔辛基;第六天,赫尔辛基至斯德哥尔摩;第七天,斯德哥尔摩至奥斯陆;第八天,奥斯陆至峡湾小镇;第九天,峡湾小镇至奥斯陆;第十天,奥斯陆至哥德堡至哥本哈根;第十一天,哥本哈根至林雪平(延雪平);第十二天,林雪平至斯德哥尔摩至北京。李某在延雪平旅游项目结束后在酒店休息时感觉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四天后死亡。

医疗机构确认李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是多器官衰竭。李某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李某子女主张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未对李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子女主张的事实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因此,法院对李某子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老人单独出游不安全建议多人同行

对于老年游人身损害案件高发的情况,二中院法官认为主要原因是老年人单独活动,缺少陪伴;旅行成本品质低,存有隐患;带队导游责任心不强,照顾不周;景区管理存在漏洞,发生危险;还有一种情况是老年人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实情,埋下安全隐患。

因此,法官建议老年人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合理规划行程。比如合理选择旅游目的地,考虑目的地的气候、地理条件、舒适度等要素。其次,旅游过程中,外出要多人同行,尽量不独居。三是选择信誉和服务好的旅行社,签订好旅行合同。四是要有证据意识,以防有备无患。发生危险后,要首先拨打急救电话就近就医,第一时间进行医治,同时报警,警察会调查询问取证,固定事故原貌。然后要告知旅行社和亲属,联系保险公司。要留存好旅游合同、游览门票、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而且,身体受伤害的的诉讼时效为1年。

法官同时呼吁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要规范管理,增强服务意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愉悦的旅游环境。

来源:未来网返回搜狐,查看

老年人出游突发脑梗死亡,旅行社要担责吗

65岁的老大爷在丽江旅行途中,突发脑梗死亡,旅行社需要担责吗?近日,舟山中院审结一起老年人旅行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侵权纠纷,以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未尽到警示告知义务为由终审判决其承担责任。

2023年6月3日,65岁的丁某以1900元60岁以下为1600元的价格,拼团参加了舟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项目。6月5日,该旅行团28人从宁波出发飞往云南。

6月9日下午,丁某等人被旅行社告知下午自由活动,当天下午4时左右,丁某在酒店休息一个多小时后,与2名游客相约步行前往丽江古城。在走了大约一刻钟后,丁某突然晕倒在路上。同行游客紧急联系120急救车,将丁某送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经医院诊断,丁某左侧大面积脑梗死、癫痫持续状态、右侧中枢性瘫痪、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冠心病等。事发后,旅行社人员积极配合医院抢救,并与丁某家属取得联系。

6月14日,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丁某妻子孙某及女儿丁某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0余万元。

旅行社称,丁某有高血压病史,出发前未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其系因自身疾病死亡,旅行社已充分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并在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不存在过错,驳回了丁某妻女的诉讼请求。孙某、丁某某不服,上诉至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旅行社系在前往机场的大巴上向丁某等人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在旅游合同签订时未按法律及行业规范采集丁某的个人信息,也未就心血管疾病患者不适合长途旅行等事项进行提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丁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丁某系患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游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其从低海拔地区到高海拔地区旅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其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丁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考虑到丁某系成年人,对自身身体健康负有主要注意义务,由此对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应负相应责任。

孙某、丁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87万余元,综合考虑本案实际,酌情确定旅行社赔偿孙某、丁某某各项损失12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确立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但“自甘风险”的前提是知晓风险。

根据旅游法和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时采集其个人健康信息并当面逐条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结合案涉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确定的60周岁以上老年游客需多缴纳300元费用的收费标准,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旅行社对老年游客的服务标准应高于普通游客,对老年游客的提示告知也应更加充分和全面。

本案中,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后才向丁某进行安全提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二审据此认定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到位,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人生总有意外,而我们也不愿意看到意外,特别是关乎生命安全。当在外出门旅游发生意外,赔偿纠纷的事情还是存在,旅行社都是有责任险的,发生意外,责任险该由谁买单赔偿呢?下面一起来了解。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当发生责任保险事故时,即旅行社造成对旅游者的损害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旅行社的赔偿责任,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可见,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旅行社不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障旅游者及时获得赔偿。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旅游强制保险,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旅游责任认定部门不清,经常是由保险公司来认定责任决定赔付;如果当事人不服,选择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似乎是唯一的途径。

其实不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作为行政规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责任的认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由于,相关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几乎所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未履行这一职责。

旅游行政诉求并不只是对“旅行社质保金”案件的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行为,同样有监督管理权限。也就是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接受“旅游交通肇事”旅游投诉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任认定工作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范围。

一是对于选择合同违约的旅游投诉案件,因有明确的责任范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受理旅游行政诉求,并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二是对于选择侵权或违约带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则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能范畴。

监督旅行社旅游合同、旅行社责任险的执行及落实情况,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按照旅行社责任险投保规定: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超过规定保险赔付额度的旅行社赔偿责任,则应由旅行社承担。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当发生责任保险事故时,即旅行社造成对旅游者的损害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旅行社的赔偿责任,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

主要负责人在纠纷调解和事故处理上,将由江泰保险经纪、旅游业专家组成的调解处理中心来专门负责,江泰保险经纪将建立400服务专线为旅行社提供专业服务。

调解中心调解处理中心将分三级设立,首先是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其次是达到一定统保规模的省级调解处理中心,以及具有设立条件的地市调解处理中心,旨在确保旅游者权益得到保障,确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调解方法为了确保理赔的快捷,统保协议规定,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损失,导游和领队在现场就可赔付,然后凭医疗单证和赔偿协议领取赔款。另外,建立3000万专项资金,应对重大事件的费用垫付、预付和公共救援。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对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和财物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通过上面内容,发生意外,旅行社责任险是由旅行社赔偿的。大家出行了解相关保险赔偿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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