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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旅游途中病亡,亲属起诉旅行社赔偿西安一旅行社因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到位被判承担10%赔偿责任 旅游途中生病了旅行社赔偿吗多少钱

游客旅游途中病亡,亲属起诉旅行社赔偿西安一旅行社因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到位被判承担10%赔偿责任

0分享至原标题:游客旅游途中病亡,亲属起诉旅行社赔偿西安一旅行社因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到位被判承担10%赔偿责任本报讯记者贺雪丽通讯员张晶许颖每年七八月是旅游的旺季,出于省心考虑,许多人会选择跟旅游团出游,但在旅游中因疾病等原因游客人身、财产受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在旅游途中因病身亡引发的纠纷案件。2023年7月,50多岁的郭某与家人一起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旅程第四天,郭某在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旅客中的一名医生当即施救,导游也拨打了120和110,当地警方派警车开道送医治疗,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郭某的近亲属认为该旅行社未告知旅游风险和注意事项,行程紧张,未安排合格的导游和随团医生,未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和配备急救用品,未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存在诸多过错,于是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差旅费、精神损害赔偿金70%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郭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事发时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对自身安全、健康、生命尽到注意义务,根据自身健康情况尽可能理智选择是否参加旅游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的发生,且根据其家属陈述,郭某几年前便存在心律失常问题,其对自身健康过于自信,对死亡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被告某旅行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告知郭某相关注意事项,亦未要求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故酌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法官提醒■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开阔视野的常见方式。游客在旅游前一定要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客观预判身体条件是否能达到参加旅游活动的要求。同时,应当选择信誉度较高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核实旅行社是否具有“三证一险”,即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询问了解游客的身体状况,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贺雪丽张晶许颖

旅行社门店/分社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总社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吗

原标题:旅行社门店/分社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总社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吗?

五一小长假过后,质监所的投诉又增多了。笔者在质监所值班时常常协助旅行社与投诉的旅游者就投诉事宜进行调解。笔者发现面对旅游者提出的索赔要求,旅行社的代理人通常会去问一个人,这个人一般是门市负责人。原来啊,旅游者是在门市报名的,一旦出现索赔通常会由地接社、组团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门市作为组团社的窗口直接面对旅游者,出现问题时需要一起承担责任。

那么无论是旅行社的门市还是旅行社的分社,当出现索赔时,出现意外事件时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呢?作为总社,通过直营或者招募合作伙伴、广开门市,在各地开设分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风险呢?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旅行社与王某签订旅行社加盟门市/营业部合同书下称加盟合同书,双方约定王某在合同期内作为该旅行社某门市的负责人,建设和管理该门市部/营业部,由王某以个人身份负责具体管理和经营,并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王某在经营中与客人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该旅行社被游客投诉到相关部门,后经相关部门调解,该旅行社与客人达成旅游投诉和解协议,约定由该旅行社赔偿客人十余万元。因王某的行为导致该旅行社被投诉并给该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加盟合同书的约定该旅行社有权要求王某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经济及名誉赔偿责任。因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只能诉至法院,该旅行社要求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加盟合同书,收回该门市并要求王某承担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最终认定该旅行社与王某签订的加盟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该旅行社有权解除。同时由于王某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该旅行社向客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服务瑕疵系王某导致,王某应按照加盟合同书的约定承担。最终法院判令由王某承担了全部责任。

通过本案可知,旅游市场中常见的门市经营模式,即总社通过招募合作伙伴建设并经营门市从合同的角度出发是合法有效的。而门市或者分社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如因其原因导致总社对外无论是旅游者还是同行业承担了赔偿责任的,门市或者分社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总社在大力开拓市场,招募

旅行社未提醒购买人身意外险,出了事故要担责吗

武女士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行前旅行社的业务员告诉她,旅行社已经为她办理了保险,请她放心地参加旅游团。在行程中武女士不小心崴了脚,在治疗的过程中要求旅行社支付保险金,导游告诉她,旅行社办理的是责任保险,武女士受伤的原因是自己不小心,属于意外事故,不在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中。武女士到旅游主管部门来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医疗费。旅游主管部门受理了该旅游投诉。

1、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目前,和我国旅行社组团旅游有关的旅游保险主要有两大类,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这两类保险对于旅行社和旅游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从不同侧面保障旅行社旅游者的权益。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由旅行社购买,而旅游意外保险是任意险,由旅游者自己购买。当然,除此之外,旅游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其他种类的旅游人身财产伤害保险。在实务中,旅行社往往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意外保险打包,一并购买;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就是直接购买旅游综合保险。从实际操作上来说,购买打包保险产品或者综合旅游保险产品,既实惠,又方便,受到了旅行社的欢迎,但从法律上说,这样的销售和购买方式是否合乎规范,仍然值得探讨。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当旅行社的经营有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不需要自己额外支付赔偿金。总之,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旅行社为了自己的过错购买的保险,也就是为自己的过错而买单。旅行社在推销旅游线路时,在旅游保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业务员在推销旅游产品时,或者是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作用不明,或者是有意为之,对外销售时只是简单地告诉旅游者,旅行社已经办理了保险,而不介绍责任险的真正含义,导致旅游者误以为旅行社购买的保险涵盖了所有的保险,旅游者自己无需再购买另外的保险。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一样。

2、旅行社对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以为然。少数旅行社一致认为,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为了完成旅行社条例规定的任务,而且自己的旅行社从来不出事,办理责任保险纯粹是浪费钱。所以,在具体的责任保险办理中,只选择保费最低的责任保险,目的就是不要被旅游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根本没有意识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3、旅行社没有特别关注医疗费的限额。对于旅游者的死亡,责任保险通常都有较高的赔偿额度,而旅游者医疗费的额度很低,导致由于旅行社的责任旅游者需要就医时,医疗费用不足,旅游者的权益难以保障,最后还是由旅行社自己直接承担。这样一来,旅行社的感觉就是责任保险不管用,而不反思自己的保险做法。

二、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是旅游者,受益人也是旅游者。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推荐意外险,是一种任意性的规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责任险那样属于强制性规范。旅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游团队推荐旅游意外保险。这样的修正更加符合旅游保险的实际需要。

1、旅游者发生的伤害以意外事故为多。从旅游者人身伤害的纠纷中看,大部分伤害主要来源于意外,而不是责任,旅行社为了避免麻烦和损失,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险。

2、旅游者拒绝投保意外险要得到书面确认。如果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意外险,而旅游者拒绝投保,旅游者的行为没有过错,但为了保险起见,旅行社应当得到旅游者的书面确认,以防将来出来意外后旅行社举证不能。

总之,根据武女士受伤情况,以及旅行社在业务操作中的过失,武女士的医疗费用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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