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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金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恶意“甩团”须严惩,游客“参团”应谨慎 北京旅游团费标准表格图片高清版

大洋金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恶意“甩团”须严惩,游客“参团”应谨慎

原标题:大洋金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恶意“甩团”须严惩,游客“参团”应谨慎

5月22日,新疆通报了两家旅行社恶意“甩团”,导致数百名游客滞留的情况,并提到两家旅行社实际是同一批人员负责具体业务。24日,一名涉事旅行社的前员工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她就职的旅行社会发布“全网最低”的团费,有时跨省旅游团费只要98元。游客交了首笔团费后,旅行社除了会带游客去购物赚回扣,还会用多种理由让游客“补交团费”,甩客也是迫使游客多付钱的手段之一。

旅行社恶意“甩团”不时见诸报端。早有法律专家指出,旅行社的“甩团”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我国旅游法也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可见,游客遭遇恶意“甩团”,可以依法主张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乃至赔偿责任。

旅行社以“全网最低”的团费揽客,那是它自己的经营策略,任性揽客,就应自付代价。在收取了团费后,以“甩客”迫使游客“补交团费”,或多多购物以利于自己多赚回扣,也是违法行为——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条例也规定,旅行社不能低价接待旅游者,诱骗旅游者订包价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付费项目。旅行社虽可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提高费用。

这些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恶意“甩团”的旅行社并非不清楚,不过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打着“低价揽客,中途加价”的“好算盘”。这种“如意算盘”被不少旅行社打了许多年,哪怕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精细。可见,旅游监管执法必须与法规的科学完备同步,必须和旅游市场的发展节奏同步。如果旅游执法失之于宽、软,恶意“甩团”等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让一些旅行社继续胆大妄为。

除了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惩罚,游客也应在预防欺客宰客、恶意“甩团”上有所作为。一些游客抵挡不住诱惑,被“全网最低”团费所吸引,就容易步入圈套。正如一名涉事旅行社的前员工所说,从中国东部某省到中国西部某省旅游,团费只收98元,其他的旅行团价格也会低到199元、398元等,这样的团费连旅行往返的成本都难以覆盖。试问:有这样的好事吗?可以说,旅行社正是利用游客贪“小便宜”的心理而设置的陷阱。故对于低价团,游客应理性辨别,谨慎参与,不给“甩团”制造机会。返回搜狐,查看

北京新版旅游合同7月启用 胁迫购物赔两成团费

京华时报微博|2009年06月22日08:56

本报讯(记者任芬袁国礼)6月21日,市旅游局发布消息称,“2009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7月1日起正式启用。该示范文本明确规定,旅行社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此外,示范文本对行前解约时机票是否能退等热点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示范文本增加了旅行社的告知义务,旅行社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出境旅游还要召开行前说明会,以行程须知的形式告知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北京地区旅行社可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和领取申请书到注册地所在区县旅游局领取。

擅自组织购物付10%旅行费

购物一向是旅游纠纷的热点,新版合同对此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游客对于旅行社合同之外的安排,有权予以拒绝。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则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市旅游局表示,通过加重旅行社的相应违约责任,增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北京迈途国际旅行社负责人介绍,以前此类纠纷通常是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事件情节的轻重达成赔偿方案。新合同对强迫自费和购物的处罚额度作了进一步量化的规定,可执行性强,10%和20%处罚额度也在合理范围内。

自身原因解约自担机票损失

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此问题涉及航空公司,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市旅游局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过程中,我们和市工商局专门就此事向中国民航总局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并根据咨询结果在合同中增加了有关条款。”

新版合同规定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旅行社相应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也是提醒旅游者,如果因其自身原因要在出发前解约的,一旦出了飞机票,机票钱往往无法退还。

旧版合同中没有对机票损失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游客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经常会引起双方的纠纷而造成不愉快,但对于已发生的机票费用,旅行社方面不可能退还。新版合同的这项规定,对于旅行社起到了保障作用。只要旅行社尽到了告知义务,依据合同行事,就可大大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

不同意转团旅行社须退费

旅游者到旅行社报团后能否最终成行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要看最后的报团人数是否达到了成团人数。对于未达到成团人数时该如何处理善后的问题,过去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经常发生纠纷,最主要的还是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问题。

鉴于能否成团的不可控性,这次修订首先对不成团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其次,文本中提供了四种不成团后的处理方式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包括了改签出团、解除合同以及两种转团方式,特别是规定旅游者如果不同意旅行社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直接解除,旅行社要退还旅游费用,而不得强行将旅游者转团。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其擅自转团的,合同中还规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旧版合同下,对于不成团的情况,旅行社一般是提前7天告知游客是否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旅行社会建议游客与其他旅行社拼团等方式来操作,但是这样一来,转团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果产生问题,责任到底归属于哪个旅行社,往往难以界定。新版合同对此作出清晰的规定,确定了改签出团、解除合同等四种不成团后的处理方式让游客和旅行社来选择。【新浪旅游

北京元旦港澳游团费涨30% 部分旅行社全数爆满

人民网12月29日电香港通胀持续升温,内地游港旅行团价格上扬,在北京的元旦港澳游团费大升30%,但无减游客赴港的热情,有旅行社称元旦日的港澳团已全数爆满;而上海游客元旦游港团费亦按年上升20%,在元旦期间的沪港列车车票,已全告售罄。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从事港澳游的美嘉环球国际旅行社老总周旭东表示,在圣诞至元旦期间,赴港澳游人数较往日增加20%至30%,因香港酒店房间供应紧张和物价上涨影响,团费较平日上涨30%。资料显示,在22日至25日早上10时共有约4,500名旅客从北京口岸赴港,仅24日便有逾1,300名旅客出境赴港,较平日约700人翻了近一番。

周旭东表示,近期香港酒店涨价约20%,有15%至20%自助游游客选择改期出行,避开高价时段。以4晚5日自助游为例,元旦假期赴港每人4,300元,入住4星级酒店且无法确保有房;4晚5日的随团游也涨800元,涨至3,899元,入住荃湾区酒店,还需随团到2家购物店;有内地著名旅游网站工作人员表示,港澳团已销售一空。

上海方面,赴港的旅行团价格上升约20%。春秋国旅港澳部经理蒋颖表示,上海明年1月1日赴港航班的燃油附加费将调高,但不少上海人选择元旦赴港,料元旦赴港客流较去年同期激增30%。在上海工作的张先生计划元旦赴港,并称香港商品款式齐全,名牌货较内地便宜,多买些商品,机票钱也能赚回来。

从浦东国际机场本月赴港的客流同较去年增长34.6%,使赴港机票价格出现上调,东航、上航近期赴港最低机票价格约1,700元;而当前至明年春节期间的沪港直通列车票已告售罄,上海铁路边检站预计至明年元月3日期间,沪港列车将趟趟爆满,客流较去年增长逾30%,使约400元的赴港单程票也一票难求。(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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