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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旅行社投诉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旅办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现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实践经验,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国家旅游局﹝2010﹞6号公告已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二、组织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人员认真学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要做到吃透精神、熟知条款、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赔偿标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形成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浓厚氛围。特别要倡导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二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第六条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第七条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第十一条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旅游遇强制消费4步维权,让对方罚款又赔钱!

出去玩儿,就要被旅行社摆布吗?

当然不是,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买的东西,可以退货退款,退款让旅行社先垫付。

另行付费项目的钱,也可以退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还有的旅行社,欺骗用户的方式五花八门。

减少合同上的项目,缩短游玩时间;

私自安排娱乐、参观等付费项目的;

私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甚至指定的购物店全是假货

不用慌,以上的种种行为~

我们都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10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三、强制购物,怎么维权?

1、双方协商、向旅游景区管理处投诉。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1)拨打12301投诉(国家旅游服务热线)

(2)拨打12315投诉(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

3、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以凭借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欺骗、强制消费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30元罚款,违法所得3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02: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1、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和主要管理人,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03:导游、领队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04:强制购物场所的处罚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返回搜狐,查看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现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实践经验,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国家旅游局〔2010〕6号公告已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二、组织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人员认真学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要做到吃透精神、熟知条款、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赔偿标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形成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浓厚氛围。特别要倡导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第二条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第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相关信息。如有法律相关问题,欢迎关注,在线咨询~

福建省2023年旅游投诉情况总结

原标题:福建省2023年旅游投诉情况总结

2023年全省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直接受理全国旅游服务监管12301平台、福建省12315旅游投诉服务平台各类游客投诉,接待办理游客来电来访,受理12345等其他渠道转办的涉旅投诉情况如下:

2023全省各级旅游质监机构共接到各种旅游投诉及咨询2721件,其中正式受理1503件,答复协调群众旅游咨询、工作建议及情况反映等1204件,不予受理14件。福建省12315旅游投诉服务平台共登记受理旅游投诉1015件,12301平台共登记旅游投诉371件,正式受理314件。

在旅游部门正式受理的1503件旅游投诉中,已结案1485件,结案率98.8%,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3796838.26元。福建省12315旅游投诉服务平台已结案987件,结案率为97.24%,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741102.5元。其中符合快处条件的旅游投诉718件,占全部投诉的70.74%,7天内结案率100%。未发生需“先行赔付”及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投诉赔偿案件。12301平台已结案310件,结案率为98.1%,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511978.56元。

三、三大旅游市场投诉情况

在旅游部门正式受理的旅游投诉中,受理国内游投诉1261件,占受理件数的83.90%;受理出境游投诉241件,占受理件数的16.03%;受理入境游投诉1件,占受理件数的0.07%。

在旅游部门正式受理的旅游投诉中,厦门737件,福州320件,南平184件,三明62件,龙岩49件,泉州43件,漳州34件,莆田30件,宁德28件,平潭16件。

在旅游部门正式受理的旅游投诉中,投诉旅行社1049件,占受理件数的69.79%;投诉景点271件,占比18.03%;投诉饭店38件,占比2.53%;投诉导游22件,占比1.47%;其他投诉123件,占比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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