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松盛号

旅行团旅游服务合同 旅行脱团协议

旅行团旅游服务合同

旅行团旅游服务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旅游的时间安排: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

第三条旅游的生活安排: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导游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旅游的费用: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日交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六条旅游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行社与餐馆[关于旅行团(者)用餐]协议书

大家在写合同的时候一定出现过很多的疑问,在合同屋这些优质合同范本里可以找到令自己满意的合同范本,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模板才能帮助得到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出的旅行社与餐馆[关于旅行团(者)用餐]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____________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餐馆(以下简称乙方)就旅行团(者)用餐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客人便餐用餐标准:__________。

1.标准等:10人以上______元/人;6—9人______元/人;2—3人,______元/人;1人______元。

2.豪华等:10人______元/人,6—9人______元/人;2—5人______元/人;1人______元。

3.经济等;10人以上______元/人。

4.乙方须保证客人够吃,如莱不够吃,添莱不另收费。

最低标准:______元/人(酒水在外)。

三、陪同、司机用餐标准

1.地陪、司机:______元/人(便餐)______元/人(风味)。

2.全陪与客人一同用餐,按客人标准计付;

与地陪一同用餐,按地陪标准计付。

便餐酒水提供啤酒______元/瓶;可乐______元/瓶;汽水______元/瓶,矿泉水______元/瓶。除上述饮料外,饮用其他酒水,其费用客人现付。风味酒水,除上述饮料外,可提供红、白葡萄酒及中档白酒(不提供茅台)。

1.甲方陪同以餐饮结算单向乙方结算每餐费用。

2.甲方财务人员每次凭陪同填写的结算单核对发票向乙方结账付款。

1.两小时前退餐,不收损失费,

2.两小时内退餐,收取50%费用;

3.订餐后未去用餐,收到100%费用(饮料不计)。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八、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旅行社(盖章)乙方:_____餐馆(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相关阅读有关旅行社与餐馆[关于旅行团(者)用餐]协议书有关旅行社与餐馆[关于旅行团(者)用餐]协议书

____________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餐馆以下简称乙方就旅行团者用餐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客人便餐用餐标准:__________。

1.标准等:10人以上______元/人;6—9人______元/人;2—3人,______元/人;1人______元。

2.豪华等:10人______元/人,6—9人______元/人;2—5人______元/人;1人______元。

3.经济等;10人以上______元/人。

4.乙方须保证客人够吃,如莱不够吃,添莱不另收费。

最低标准:______元/人酒水在外。

三、陪同、司机用餐标准

1.地陪、司机:______元/人便餐______元/人风味。

2.全陪与客人一同用餐,按客人标准计付;

与地陪一同用餐,按地陪标准计付。

便餐酒水提供啤酒______元/瓶;可乐______元/瓶;汽水______元/瓶,矿泉水______元/瓶。除上述饮料外,饮用其他酒水,其费用客人现付。风味酒水,除上述饮料外,可提供红、白葡萄酒及中档白酒不提供茅台。

1.甲方陪同以餐饮结算单向乙方结算每餐费用。

2.甲方财务人员每次凭陪同填写的结算单核对发票向乙方结账付款。

1.两小时前退餐,不收损失费,

2.两小时内退餐,收取50%费用;

3.订餐后未去用餐,收到100%费用饮料不计。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八、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旅行社盖章乙方:_____餐馆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旅行社与餐馆关于用餐协议书

_________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餐馆以下简称乙方就旅行团者用餐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客人便餐用餐标准:

1.标准等:10人以上_________元/人;6—9人_________元/人;2—3人_________元/人;1人_________元。

2.豪华等:10人_________元/人;6—9人_________元/人;2—5人_________元/人;1人_________元。

3.经济等:10人以上_________元/人。

4.乙方须保证客人够吃,如菜不够吃,添菜不另收费。

二、客人风味用餐标准:

最低标准:_________元/人酒水在外。

三、陪同、司机用餐标准:

1.地陪、司机:_________元/人便餐_________元/人风味。

2.全陪:与客人一同用餐,按客人标准计付;

3.与地陪一同用餐,按地陪标准计付。

便餐酒水提供啤酒_________元/瓶;可乐_________元/瓶;汽水_________元/瓶;矿泉水_________元/瓶。除上述饮料外,饮用其他酒水,其费用客人现付。风味酒水,除上述饮料外,可提供红、白葡萄酒及中档白酒不提供茅台。

1.甲方陪同以餐饮结算单向乙方结算每餐费用。

2.甲方财务人员每次凭陪同填写的结算单核对发票向乙方结账付款。

1.两小时前退餐,不收损失费;

2.两小时内退餐,收取50%费用;

3.订餐后未去用餐,收到100%费用饮料不计。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八、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旅行社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转让公司)是由甲方于年月日基于其掌握的技术针对项目投资注册的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营期限为年。甲方有意将其所属的占%股权的转让公司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转让公司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转让公司名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无形资产占%),评估价值万元,涉及土地平方米,涉及员工安置人,涉及银行债权万元,住所地:,经营范围:。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

本合同转让公司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五、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预支付甲方%转让价款(包括20%定金,适用定金规则)。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

,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转让价款。

甲方收到乙方100%转让价款后,转让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约定在一月内办理相关产权交割手续。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费用和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定金的补偿;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负责,于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页,附件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案份

甲方:乙方:旅行社转让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转让公司)是由甲方于年月日基于其掌握的技术针对项目投资注册的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营期限为年。甲方有意将其所属的占%股权的转让公司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转让公司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转让公司名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无形资产占%),评估价值万元,涉及土地平方米,涉及员工安置人,涉及银行债权万元,住所地:,经营范围:。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

本合同转让公司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五、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预支付甲方%转让价款(包括20%定金,适用定金规则)。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

,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转让价款。

甲方收到乙方100%转让价款后,转让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约定在一月内办理相关产权交割手续。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费用和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定金的补偿;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负责,于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页,附件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案份

标签:旅行社脱团协议模板 旅行社协议书范本 与旅行社签订租车协议 旅行社与餐馆[关于旅行团(者)用餐]协议书.docx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推荐度: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x格式

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0年2月20日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