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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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全文 导游员接待青少年旅游团队 注重实践性嘛

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全文

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研学旅行已经成为教育旅游市场的热点。为了规范研学旅行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引导和推动研学旅行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发布国家旅游局公告2023年37号,表示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23行业标准已经国家旅游局批准,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研学旅行服务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研学旅行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服务提供方基本要求、人员配置、研学旅行产品、研学旅行服务项目、安全管理、服务改进和投诉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旅行社和教育机构。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5971导游服务规范

GB/T16890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GB/T31380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31710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LB/T004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

LB/T008旅行社服务通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研学旅行studytravel

研学旅行是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游活动。

3.2研学导师studytutor

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具体制定或实施研学旅行教育方案,指导学生开展各类体验活动的专业人员。

3.3研学营地studycamp

研学旅行过程中学生学习与生活的场所。

有明确研学旅行主题和教育目的的研学旅行活动组织方。

与研学旅行活动主办方签订合同,提供教育旅游服务的旅行社。

与研学旅行活动承办方签订合同,提供旅游地接、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机构。

4.1研学旅行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和供应方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全程进行安全防控工作,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4.2研学旅行活动应寓教于游,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4.3研学旅行活动应面向以中小学生为主体的全体学生,保障每个学生都能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

5.1.1应具备法人资质。

5.1.2应对研学旅行服务项目提出明确要求。

5.1.3应有明确的安全防控措施、教育培训计划。

5.1.4应与承办方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2.1应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

5.2.2符合LB/T004和LB/T008的要求,宜具有AA及以上等级,并符合GB/T31380的要求。

5.2.3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2.4应设立研学旅行的部门或专职人员,宜有承接100人以上中小学生旅游团队的经验。

5.2.5应与供应方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3.1应具备法人资质。

5.3.2应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

5.3.3应与承办方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6.1.1应至少派出一人作为主办方代表,负责督导研学旅行活动按计划开展。

6.1.2每20位学生宜配置一名带队老师,带队老师全程带领学生参与研学旅行各项活动。

6.2.1应为研学旅行活动配置一名项目组长,项目组长全程随团活动,负责统筹协调研学旅行各项工作。

6.2.2应至少为每个研学旅行团队配置一名安全员,安全员在研学旅行过程中随团开展安全教育和防控工作。

6.2.3应至少为每个研学旅行团队配置一名研学导师,研学导师负责制定研学旅行教育工作计划,在带队老师、导游员等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提供研学旅行教育服务。

6.2.4应至少为每个研学旅行团队配置一名导游人员,导游人员负责提供导游服务,并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研学旅行教育服务和生活保障服务。

研学旅行产品按照资源类型分为知识科普型、自然观赏型、体验考察型、励志拓展型、文化康乐型。

a)知识科普型: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博物馆、科技馆、主题展览、动物园、植物园、历史文化遗产、工业项目、科研场所等资源;

b)自然观赏型:主要包括山川、江、湖、海、草原、沙漠等资源;

c)体验考察型:主要包括农庄、实践基地、夏令营营地或团队拓展基地等资源;

d)励志拓展型:主要包括红色教育基地、大学校园、国防教育基地、军营等资源;

e)文化康乐型:主要包括各类主题公园、演艺影视城等资源。

承办方应根据主办方需求,针对不同学段特点和教育目标,设计研学旅行产品。

a)承办方应根据主办方需求,针对不同学段特点和教育目标,设计研学旅行产品;

b)小学一至三年级参与研学旅行时,宜设计以知识科普型和文化康类型资源为主的产品,并以乡土乡情研学为主;

c)小学四至六年级参与研学旅行时,宜设计以知识科普型、自然观赏型和励志拓展型资源为主的产品,并以县情市情研学为主;

d)初中年级参与研学旅行时,宜设计以知识科普型、体验考察型和励志拓展型资源为主的产品,并以县情市情省情研学为主;

e)高中年级参与研学旅行时,宜设计以体验考察型和励志拓展型资源为主的产品,并以省情国情研学为主。

旅行社应制作并提供研学旅行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LB/T008中有关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研学旅行安全防控措施;

b)研学旅行教育服务项目及评价方法;

c)未成年人监护办法。

8.1.1教育服务计划

承办方和主办方应围绕学校相关教育目标,共同制定研学旅行教育服务计划,明确教育活动目标和内容,针对不同学龄段学生提出相应学时要求,其中每天体验教育课程项目或活动时间应不少于45min。

8.1.2教育服务项目

a)健身项目:以培养学生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服务项目,如徒步、挑战、露营、拓展、生存与自救训练等;

b)健手项目:以培养学生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服务项目,如综合实践、生活体验训练、内务整理、手工制作等项目;

c)健脑项目:以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和学习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服务项目,如各类参观、游览、讲座、诵读、阅读等;

d)健心项目:以培养学生的情感能力和践行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服务项目,如思想品德养成教育活动以及团队游戏、情感互动、才艺展示等。

8.1.3教育服务流程

a)在出行前,指导学生做好准备工作,如阅读相关书籍、查阅相关资料、制定学习计划等;

b)在旅行过程中,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活动项目,指导学生撰写研学日记或调查报告;

c)在旅行结束后,组织学生分享心得体会,如组织征文展示、分享交流会等。

8.1.4教育服务设施及教材

教育服务设施及教材要求如下:

a)应设计不同学龄段学生使用的研学旅行教材,如研学旅行知识读本;

b)应根据研学旅行教育服务计划,配备相应的辅助设施,如电脑、多媒体、各类体验教育设施或教具等。

8.1.5研学旅行教育服务应有研学导师主导实施,由导游员和带队老师等共同配合完成。

8.1.6应建立教育服务评价机制,对教育服务效果进行评价,持续改进教育服务。

8.2.1应按照以下要求选择交通方式:

a)单次路程在400km以上的,不宜选择汽车,应优先选择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

b)选择水运交通方式的,水运交通工具应符合GB/T16890的要求,不宜选择木船、划艇、快艇;

c)选择汽车客运交通方式的,行驶道路不宜低于省级公路等级,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2h,

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min。

8.2.2应提前告知学生及家长相关交通信息,以便其掌握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时间、地点以及需准备的有关证件。

8.2.3宜提前与相应交通部门取得工作联系,组织绿色通道或开辟专门的候乘区域。

8.2.4应加强交通服务环节的安全防范,向学生宣讲交通安全知识和紧急疏散要求,组织学生安全有序乘坐交通工具。

8.2.5应在承运全程随机开展安全巡查工作,并在学生上、下交通工具时清点人数,防范出现滞留或走失。

8.2.6遭遇恶劣天气时,应认真研判安全风险,及时调整研学旅行行程和交通方式。

8.3.1应以安全、卫生和舒适为基本要求,提前对住宿营地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要求如下:

b)应方便承运汽车安全进出、停靠;

c)应有健全的公共信息导向标识,并符合GB/T10001的要求;

d)应有安全逃生通道。

8.3.2应提前将住宿营地相关信息告知学生和家长,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8.3.3应详细告知学生入住注意事项,宣讲住宿安全知识,带领学生熟悉逃生通道。

8.3.4应在学生入住后及时进行首次查房,帮助学生熟悉房间设施,解决相关问题。

8.3.5宜安排男、女学生分区片住宿,女生片区管理员应为女性。

8.3.6应制定住宿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巡查、夜查工作。

8.3.7选择在露营地住宿时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a)露营地应符合GB/T31710的要求;

b)应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露营地进行安全评估,并充分评价露营接待条件、周边环境和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对学生造成的影响;

c)应制定露营安全防控专项措施,加强值班、巡查和夜查工作。

8.4.1应以食品卫生安全为前提,选择餐饮服务提供方。

8.4.2应提前制定就餐座次表,组织学生有序进餐。

8.4.3应督促餐饮服务提供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8.4.4应在学生用餐时做好巡查工作,确保餐饮服务质量。

8.5.1导游讲解服务应符合GB/T15971的要求。

8.5.2应将安全知识、文明礼仪作为导游讲解服务的重要内容,随时提醒引导学生安全旅游、文明旅游。

8.5.3应结合教育服务要求,提供有针对性、互动性、趣味性、启发性和引导性的讲解服务。

8.6.1应提前调研和掌握研学营地周边的医疗及救助资源状况。

8.6.2学生生病或受伤,应及时送往医院或急救中心治疗,妥善保管就诊医疗记录。返程后,应将就诊医疗记录复印并转交家长或带队老师。

8.6.3宜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医护人员随团提供医疗及救助服务。

主办方、承办方及供应方应针对研学旅行活动,分别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研学旅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研学旅行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b)研学旅行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

c)研学旅行产品安全评估制度;

d)研学旅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承办方和主办方应根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在研学旅行活动过程中安排安全管理人员随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9.3.1工作人员安全教育

应制定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专项工作计划,定期对参与研学旅行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工作职责与要求、应急处置规范与流程等。

9.3.2学生安全教育

学生安全教育要求如下:

a)应对参加研学旅行活动的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b)应提供安全防控教育知识读本;

c)应召开行前说明会,对学生进行行前安全教育;

d)应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根据行程安排及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提示与警示,强化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主办方、承办方及供应方应制定和完善包括:地震、火灾、食品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在内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承办方应对各方面反馈的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明确产品中的主要缺陷,找准发生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加强培训、调整供应方、优化产品设计、完善服务要素和运行环节等措施,持续改进研学旅行服务质量。

11.1承办方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

11.2承办方应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等信息。

11.3承办方应及时建立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

案例解读旅游陷阱:没有“超值”“天上掉馅饼”

中国网旅游7月14日电近年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引发的强迫游客购物、欺骗游客消费频频曝出,严重损害广大游客权益,影响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合理低价游”更是披着“超值”“天上掉馅饼”等美好“外衣”,实际却暗藏着损害游客利益的“陷阱”。在此,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守法经营;广大旅游消费者,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选择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3年5月6日,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旅游者举报某公司擅自通过微信形式招徕游客。执法人员经查实,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公司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5月10日,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予以立案。

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某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根据群众举报,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7日对某农旅文化有限公司分公司未经许可组织游客体验旅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交纳一定费用入股返利的方式发展股东、会员,吸纳集资,并且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4月23日、5月1日、6月7日、6月15日、6月25日组织游客至景点开展体验旅游。

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将该公司集资问题移市金融办处置,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对公司罚款18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

此类典型案件,目的是告诫旅游市场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前提是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我们始终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坚决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法条

旅游安全须知及注意事项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和失窃。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食。

4、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5、不提供、不安排饮酒,并对游客因饮酒发生的意外不承担责任。喜欢喝酒的游客在旅途中应严格控制自己的酒量,饮酒时最好不超过本人平时的三分之一:若出现酗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以及造成自身损害的一切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1、听取当地相关人员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的同路、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3、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中根据应自身身体状况进行,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4、在水(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浏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

5、乘坐缆车或其他土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6、浏览期间游客应三两成群,不要独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自由活动期向游客不要走的太远。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管好白?已的孩子,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7、在旅游行程中的白由活动时间,游客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已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1、不要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无意购买时,不要向商家问价或还价。

2、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不要急于付款购物。购物时应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的物品及证件;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游客在购物、娱乐时、主要应防止诈骗、盗窃和抢劫事故的发生。

4、在景点内娱乐时,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参与适应的项目;在白由活动期向外出娱乐活动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不要参与涉嫌违法的娱乐活动。

1、灾害性天气:暴风雨到来时,要尽可能呆在室内,减少外出。遇有大风雷电时,要谨慎使用电器,严防触电。暴风雪来临时,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可能会停航或封闭,要坚决服从陪同人员安排,及时取消或调整出行计划。暴风雪期间,要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储备足够的食物和水。灾害性天气期间,步行时尽量不要穿硬底或光滑底的鞋,更不可赤脚。在行走时,应仔细地观察地形、谨慎行路,以免踩到电线。老少体弱人员尽量减少外出,以免摔伤。台风时,在野外主要小心公路塌方、树倒枝折等危险。气象台发出台风警报后,不要到台风经过的地区旅游或到海滩游泳,台风袭来时,切勿靠近窗户.以免被强风吹破的窗玻璃片弄伤。

2、境外政治暴力事件出境旅游前记得留一份护照的复印件给家人,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就可以尽快得到援手。想去当地偏远的地方或景点,如果连当地包车或的士司机都不肯去,这个地方一定存在危险性,千万别勉强去。若遇绑架,如果在语言上可以跟匪徒沟通得来,可以尝试寻找共同话题,缓和气氛,千万别企图反抗,要尽量顺从匪徒的要求。遇到任何紧急事故,都宜先联络当地中国领事馆,拨打当地急救电话,出门之前要查清楚当地使馆人员的地址、电话,便于求助。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1、注意听从相关人员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向和地点:认清自己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及颜色: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2、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遵守各交通运输部门、酒店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各种法律、法规。

3、游客乘坐飞机旅游时,应带好自己的有效证件(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满16岁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持派出所带照片户籍证明原件),并注意保存好。应先行核对自己机票上的姓名、往返时间、抵离目的地、航班号是否正确;请注意保存好机票等相关票据。如因游客原因造成不能登机,概不负责。

4、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如交通运输部门、酒店、保险公司、风景区管理单位)订立的条例或合问规定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本俱乐部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5、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头等大事,搞好旅游安全是本旅行社与全体游客的共同责任。尊敬的游客,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

九:潜水安全注意事项:

1.切勿单独潜水,遵守潜伴制度。

2.保持学习及增进潜水知识和技巧。

3.下潜前,互相检查及认识彼此仪器。

4.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作维修保养1年半或150-200潜左右。

5.当在陌生环境进行潜水活动时,应寻求该地的环境认识或作环境观察潜。

6.下潜前,评估当时环境是否宜作潜水活动,否则应予取消。

7.遵从潜水领队的潜前简介及指示。

8.不可超越个人资历的深度限制,计划潜程,执行所订潜水计划,严守潜水表安全指引。

9.切勿闭气,保持畅顺呼吸。

10.经常保持适当浮量,保护海洋环境及生态。

11.每次进行潜水活动时,应随身带备长形水面浮泡(象拔),并于水面设置可清晰辨认的浮标连潜水旗,提醒驾船人士远离该区域。

12.紧急应变的心理准备。

13.必须经常带备急救用品及查询潜水地点的医疗设施。

14.应带备通讯器材,并备有作紧急求救用途的电话号码。

15.严守潜水员的纪律及遵循当地法令。

16.酒醉后、患有心脏病、气喘、高血压、中耳炎的人不能参加潜水活动

2.浮上几公尺,扩大自己的视野(寻找同伴)。

3.若无发现时,就浮上水面,注意在水面的气泡。

4.超过10分钟再无发现,就必须回到当初入水点(岸上)寻找返回搜狐,查看

贵州旅游市场一季度被处罚典型案例

3.典型案例三:贵州自某人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关键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2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游客投诉,反映自某人旅行社和导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贵州自某人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内约定行程包含4个购物店,但实际前往了5个购物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规定。

处置情况:1.拟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二千至二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打击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4.典型案例四:柏某某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关键词: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0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转来的游客网络微博1篇,题目为最糟心的贵州之旅,反映旅游过程中遭遇了诱导消费、强制购物等情况。经查导游柏晓静行为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和第五项“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的规定。

处置情况:1.拟给予导游柏某某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2.拟给予四川中和天下国际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导游欺骗、威胁旅游者消费行为,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5.典型案例五:杨某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关键词:欺骗旅游者消费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8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转来的新浪微博帖子,网民发帖称在贵州旅游时被强制购物。接到督办通知后,本机关对微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带团导游杨某涉嫌欺骗旅游者消费。其行为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

处置情况:拟给予导游杨某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拟给予贵州山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导游欺骗旅游者消费行为,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6.典型案例六: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5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王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旅游团队到安顺市西秀区云山屯开展“一日游”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置情况:1.拟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陆拾伍圆765元整;2.拟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元整。

典型意义:办案过程中,将普法教育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给当事人答疑解惑,使当事人能够正视自己的过错,充分认识到只有具备相应法定条件,才能经营旅行社业务。

7.典型案例七:黄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3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黄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旅游团队于2023年11月5日到盘州市妥乐村开展“妥乐一日游”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置情况:1.拟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陆拾陆圆零柒角866.7元;2.拟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元整。

典型意义:办案过程中,将普法教育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给当事人答疑解惑,使当事人能够正视自己的过错,充分认识到只有具备相应法定条件,才能经营旅行社业务。

8.典型案例八:贵州省兴义市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贞丰营业部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

关键词:未悬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日现场对贵州省兴义市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贞丰营业部检查时,该营业部未按规定在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置情况:1.责令改正;2.行政警告。

典型意义: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9.典型案件九: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关键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12345平台转来市民投诉,投诉人抖音名为“贵阳晗冰”,在其直播间组织高峰梅园一日游活动。经查“贵阳晗冰”并没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置情况:拟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作为柔性执法典型案例,引导个人申办旅行社合法合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目前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当事人自2023年1月开始开展旅游业务,违法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批评教育后,希望申请开办正规旅行社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经游客反映,当事人组织的旅游行程质量较高,得到游客高度认可。

10. 典型案例十:清镇市湖边雅某民宿农家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9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在旅游车辆内发现旅游团队。经查该旅游活动由清镇市湖边雅某民宿农家乐组织,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旅行社业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置情况:1.拟没收违法所得1090元,当事人并处4万元罚款;2.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11. 典型案例十一:贵州黔某优美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合同签订不规范案

基本案情: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贵州黔某优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1.旅行社经营范围、地址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3.旅游行程的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4.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第一)项“旅行社经营范围、地址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四)项“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第五项“旅游行程的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第十三项“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规定。

处置情况:拟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典型意义:规范旅游合同,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12. 典型意义十二:李某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基本案情: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在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天河潭景区检查时,发现导游人员李某某正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规定。

处置情况:拟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13.典型案例十三:吕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导游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02月24日,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落别乡贵福元韵购物店进行检查,对导游吕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导游证证件,当事人提供本人办理的导游证件。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查询时发现,当事人电子导游证已注销。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导游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有关工作。

处置情况: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典型意义:打击无证导游,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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