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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行保险 海外旅行保险费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个人海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引起的伤害;疾病、药物过敏、食物过敏、中暑、猝死。

(6)被保险人接受外科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及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10)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11)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2)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13)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14)保险生效日之前已存在的残疾、受伤及其并发症。

(15)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6)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为已受该病毒感染。

(17)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活动、内战、革命、造反,起义、暴动、军事行动、篡位、武装叛乱期间。

(18)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9)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20)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21)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

(22)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23)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2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25)被保险人从事石油,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

(26)被保险人前往境外从事生产和劳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手工劳作、生产线操作等。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3)怀孕、妊娠、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6)脊椎疾病,但任何因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外伤除外。

(7)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但第三条保险责任3意外牙科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约定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8)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做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9)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要治疗的手术费用。

(1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预防性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治疗的费用。

(12)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13)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4)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的费用。

(15)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6)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17)并非接受当地合法注册医务从业人员的医疗会诊或治疗的。

(18)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免除规定。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紧急救援服务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公司不承担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免除规定。

(3)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的恶化。

(4)妊娠、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5)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6)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7)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或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0)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1)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12)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13)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14)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15)于境外发生的入院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6)并非接受当地合法注册医务从业人员的医疗会诊或治疗的。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海外住院翻译费用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翻译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3)妊娠、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5)脊椎疾病,但任何因意外直接导致的外伤除外。

(6)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

(7)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做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8)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要治疗的手术。

(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预防性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1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13)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

(14)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15)并非接受当地合法注册医务从业人员的医疗会诊或治疗的。

(16)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合本项免除规定。

(17)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海外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5)脊椎疾病,但任何因意外直接导致的外伤除外。

(6)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7)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9)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0)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住院治疗或住院手术的,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2)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3)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平板电脑。

(3)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4)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5)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6)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7)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8)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

(9)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动物、植物或食物。

(13)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7)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

(2)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失踪;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A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旅程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李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4)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日本财产漫游樱花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5)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7)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8)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使用枪支,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10)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警戒性赔偿。

(11)其他间接损失,如整容、精神治疗等非紧急医疗费用,薪酬、津贴、福利费用等。

(12)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13)其他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海外旅行保险费或上涨近10% 仍需支付高额检测费

(图片来源:澳华财经在线)

ACBNews澳华财经在线11月2日讯澳大利亚最大的旅行保险商Cover-More表示,与新冠疫情前相比,澳洲海外旅行保险费或上涨近10%。此外,旅行者还将被迫支付昂贵的PCR检测费用。

该公司称,如果旅行保险涵盖与病毒有关的健康保险,费用自然要高一些。此外,旅行保险是为了应对意外事件,PCR检测费用不再保险范围之内。

有些国家除要求乘客抵达后出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还要求乘客必须再次接受检测。例如,乘客抵达新加坡樟宜机场后,需接受PCR检测,费用为大约160澳元。巴厘岛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澳洲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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