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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可以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吗 旅游团是否取消

导游可以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吗

导游可以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游和领队带团旅游时,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遇到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一)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二)调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在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

(一)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二)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主要的证据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违约的材料。

(三)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游和领队带团旅游时,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数说|去趟南极不容易,但去旅游的中国人还是越来越多了

近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了赴南极长城站旅游活动申请指南试行下文简称指南,首次开放长城站的旅游申请。

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将此举解读为吸引中国游客前往南极旅游。不过,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董跃教授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这是为了控制愈加庞大的中国南极旅游团给长城站带来的压力,因为指南首次明确了游客的参观范围和要遵守“自给自足原则”。

无论指南是为了吸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游局令第35号

国   家   旅  游  局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 家 旅 游 局 局 长:邵琪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原告:孟元,女,24岁,北京佳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

法定代表人:贾敏生,该旅行社总经理。

原告孟元因与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以下简称中佳旅行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于2004年5月26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4年4月21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旅游协议,委托被告代订机票和酒店服务,并向被告交纳21480元。由于出现“非典”疫情,4月24日,我向被告提出退团、返还费用,遭对方拒绝。4月28日,我向被告发出书面退团通知,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我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性质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告知我机票和房款不能退还,因此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协议,由被告退还21480元并承担诉讼费。

1.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三亚协议和中佳旅行社开具的21480元收据,用以证明已根据协议向中佳旅行社付费。

2.原告2004年4月28日以传真形式发给中佳旅行社的通知,用以证明其已书面通知中佳旅行社退出旅游团。

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三亚椰林滩大酒店2004年“五一”期间房间报价表及三亚椰林滩大酒店的说明。用以证明已根据协议为原告预定了酒店,并支付了房款,且“五一”黄金周期间该酒店不退预付款。

2.赛特旅行社与中佳旅行社的飞机座位包销协议书、赛特旅行社出具的机票费收据及说明。用以证明已根据协议为原告预定了机票,并支付了机票款,机票为不得退款的包机机票。

3.孟元名下南方航空公司CZ3112航班机票一张。用以证明航空公司已经为原告出票。

4.中佳旅行社于2004年4月28日向原告传真的回复通知,用以证明已及时对原告退出旅行团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答复。

5.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三亚协议,用以证明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权利和义务。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认为,酒店的房间报价表不是原件,缺乏效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代付了房款;被告与其他旅行社的协议书的效力有问题,并对没有提供其他人名字的情况下,被告能否买飞机票提出异议;否认曾接到被告的答复传真。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应原告的申请,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该公司4月30日CZ3112航班有198个座位,实际登机者为192人。原、被告双方对此调查结果均无异议。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

2004年“五一”期间,被告中佳旅行社组织了“三亚自由人旅行团”,旅行社为该旅行团提供的具体服务为:为游客提供往返机票和入住酒店,游客到达后自由活动。

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原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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