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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在线旅游行业市场现状及竞争格局分析 携程和去哪儿旅行稳居第一梯队 旅游客服在线咨询平台

2023年中国在线旅游行业市场现状及竞争格局分析 携程和去哪儿旅行稳居第一梯队

中国在线旅游行业市场现状及竞争格局分析

在线旅游(OTA)市场即消费者基于互联网进行的旅游服务产品购买、预定的消费市场,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旅游收入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2023年国内旅游人次为60.1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次为1.7亿人次,2023年我国旅游收入近6.52亿元。

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线旅游市场规模也持续扩张,行业竞争愈发激烈,2023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整个旅游行业受到较大的冲击,在线旅游平台也不例外,在整体市场下行的情况下,只有优质的在线旅游平台企业才能经受住疫情的考验,并逐步确立自己的市场地位。

1、2023年中国在线旅游市场交易规模突破万亿元

2023-2023年期间我国旅游收入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增速波动放缓。2023年我国旅游收入近6.52万亿元,同比增长9.21%。

2023年是在线旅游市场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根据网经社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在线旅游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在线旅游用户规模达4.13亿人,同比增长5.36%,在线旅游市场规模达10059亿元,首次突破万亿规模。

2、携程旅行和去哪儿旅行稳居第一梯队

目前中国在线旅游市场参与者众多,按照平台月活跃用户规模的不同可以将在线旅游平台分成三个梯队。根据网经社公布的数据显示,携程旅行和去哪儿旅行月活跃用户规模均超过2000万,稳居在线旅游市场第一梯队。

3、马蜂窝最受资本青睐

根据网经社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在线旅游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23年在线旅游行业共发生18起融资,融资总额达37.6亿元,其中马蜂窝获得启明创投、泛大西洋资本和腾讯产业共赢基金共同投资的2.5亿美元E轮融资,位居2023年融资金额榜首。

4、四家独角兽企业总估值破50亿美元

根据网经社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在线旅游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23年在线旅游独角兽企业共4家,分别为马蜂窝、客路旅行、驴妈妈、要出发,这四家独角兽企业总估值达56.87亿美元。

5、中国在线旅游行业千里马企业达10家

根据网经社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在线旅游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23年在线旅游千里马企业共10家,分别为环宇旅游、皇包车、八爪鱼、真旅、穷游网、我趣旅行、驰誉旅游、游心旅行、泰坦云和青普旅游,总估值232.15亿元。

6、6家平台关停,部分平台存活期不足1年

根据网经社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在线旅游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23年在线旅游平台共有6家平台关停,其中E房间和纳豆旅游网存活时间最长,达4年,而蜗牛旅行仅存活了7个月。

7、中国在线旅游平台消费乱象突出市场秩序有待改善

尽管在线旅游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旅行服务购买便利,但近年来部分平台出现默认搭售、霸王条款等欺骗消费者行为使得消费者对在线旅游平台的投诉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在线旅游平台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在线旅游平台的消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根据网经社的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涉及投诉较多的OTA平台既有途牛、同程旅游、艺龙、飞猪、去哪儿、马蜂窝、美团点评等一二线平台,也包括走着瞧旅行、联联周边游、世界邦旅行、侠侣亲子游、骑驴游、小猪短租、旅划算、微旅、igola骑鹅旅行、铂涛旅行、驴妈妈旅游、青芒果旅行网、发现旅行、订房易、周末酒店、爱彼迎、爱订不订、安可达等三四线平台。

以上数据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在线旅游行业市场前景预测与投资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规划、产业申报、产业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解决方案。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标  题: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来  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公文种类:命令令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0日标       题: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来       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公文种类:命令令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3年7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3年8月20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第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坚守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在线旅游行业发展,保障在线旅游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大数据应用、景区门票预约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结合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提示等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旅游安全宣传与引导、风险提示与防范、应急救助与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第九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确保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正常开展。

第十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

第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第十三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第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产品代订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

第十五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出境旅游产品时,应当为有购买境外旅游目的地保险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第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社交网络平台、移动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务从事违法违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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