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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游客购物、擅自改变行程……北京公布10起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北京旅游导游联系电话

胁迫游客购物、擅自改变行程……北京公布10起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5月1日消息据“文旅北京”微信公众号消息,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发布今年来查处的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提示广大旅游从业者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希望广大游客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团,理性选择合法旅游产品,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一:导游辱骂、胁迫旅游者购物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9日晚,总队对在线旅游网络巡查时发现某视频平台发布一名男导游在大巴车上对游客语言胁迫的视频后,立即启动快速核查机制,连夜锁定涉事当事人,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导游在带团过程中采取言语咒骂的方式胁迫游客购物消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总队对委派导游的J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涉案带团导游杨某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转至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提示】:旅行社要加强对所属导游的管理教育,充分保障导游权益,严禁导游带团过程中存在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导游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循执业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权益,用优质服务满足游客,用丰富知识启迪游客,用健康情趣引导游客。

案例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6日晚,总队接到举报称,一旅游团滞留在奥林匹克公园地区。总队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安置游客。经查,该旅游团43人由北京T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43人,当天赴八达岭长城“一日游”,涉案的北京T国际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青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行程前务必要与旅游者签订规范旅游合同,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广大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且付款后索要发票或收据,保留消费凭证,以便于事后维权。

案例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2日上午,总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某视频平台一用户发布了“长城一日游,终究是我错付了”的视频,反映其在京旅游过程中遭遇了诱导购物等问题。总队第一时间对该事件立案调查。经查,北京F假日国际旅行社通过出租车非法揽客为其输送客源,组织游客赴八达岭长城“一日游”,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未载明具体行程及停留时间等法定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导游蒋某在行程中擅自增加旅游项目,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队对北京F假日国际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蒋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为该旅游团队提供票务折扣行为的景区另行立案调查,并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交通执法部门对涉嫌违规运营的客运企业调查处理。

【案例提示】: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中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以及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等十四项具体内容。旅游者在报名参团出行前,除了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外,还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条款,以保障遇有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旅行社签订合同要求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0日,总队接到市民服务热线12345转来的游客举报称,其与家人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团赴云南旅游,被旅行社要求在行程中必须增加自费项目。经查,S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缴纳保险费及洱海花海门票、洱海船票、吉普车费等费用,否则不能与其他旅游者同团游玩。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总队对S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充分尊重并征求旅游者的意见,加强对所属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充分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

案例五: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团队行程

【基本案情】:2023年2月4日,总队接到游客举报称,通过百度搜索“北京旅游”关键字,报名参加了来京旅游。在实际的行程中遭遇旅行社私自变更旅游景点的问题。经查,北京Z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具体法定事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组团出游行程中,应与游客保持充分沟通,对于行程中有可能导致景点无法游览的情况,需及时向游客进行反馈,充分保证游客知情权。游客也应保存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若出现本案类似情况,可先与旅行社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举报,依法理性维权。

案例六: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8日,总队执法人员对什刹海及其周边旅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多个旅游团队进入一店名为“汇某堂”的场所观看传统相声表演。经查,该演出场所未具备营业性演出资质,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此,总队会同多部门现场对该场所予以关停,同时对相关责任主体立案调查。经查,涉案旅行社存在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涉案的4家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安全合法的产品及服务。否则,订购“黑车”“黑店”等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接待旅游者,易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旅游者也要自觉远离“不合理低价游”和“零负团费”等旅游陷阱。

案例七: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3年3月6日,总队接游客举报称,其通过街头散发的“一日游”小广告报名参团,行程中遭遇购物、增加自费景点的问题。经查,北京Y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及电子行程单账号、密码以每年6000元出租给张某等人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总队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广大旅行社企业应引以为鉴,切实加强对营业部、服务网点的规范管理,旅行社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禁止以加盟、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营业部、服务网点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规定,不得从事宣传、招徕以外经营活动。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5日,总队在对北京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销售其旅游产品,存在擅自组织开展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从2023年10月开始,已累计组织开展了三次亲子旅游活动,共收取旅游费用2736元。上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总队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等法律法规设立了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活动的前置许可,明确了从事旅游业务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必备的办公设施、专业的导游人员,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条件,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任何企业、团队、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活动均属违法行为。广大游客在参团时要选择信誉好、资质全的合法旅行社,以保障个人权益。

案例九: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基本案情】:2023年3月7日,总队在国家博物馆现场执法检查时,依法对2名正在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的导游进行核查。经查,隗某、索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务必依法依规开展执业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自身服务质量,自觉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案例十:导游员向旅游者推销自费项目

  北京市目前每年接待国内旅游人数约4000万;海外入境旅游人数400万多万。其中大部分旅游者是第一次来北京。来北京的旅游观光者一般在北京停留时间为3-5天。如何有限的时间内参观最有价值的旅游景点,比较完整地了解北京,将是每个旅游者事先必须做的功课。北京旅游网根据20年的北京旅游经营和管理经验,加上多年的旅游数据,为广大第一次来北京参观游览的观光客推荐了北京10大旅游景点。当然,我们的推荐只能给您起一定的参考。原因很简单,每人的兴趣爱好不同,选择自己喜好的名胜古迹也不同。因此,我们欢迎广大旅游爱好者将你们心中的北京旅游10大景点发给我们travel@tour-beijing.com。我们将会在本页发表您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北京主要旅游景点及分布图北京十大旅游景点如何根据您在北京的天数来安排北京旅游景点采取什么样的旅游方式来完成北京的旅游呢北京当地的旅行社提供那几种旅游形式北京旅游温馨提示

导游法规知识案例分析十七题

导游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集

案例1:杜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6日游”旅游团。在临登飞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6家旅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数是初次跨出门。

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被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杜某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请你对此案例进行分析。旅行社有哪些错误的地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1998年7月,李某等28名旅游者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兴城三日游”。按旅游协议所定的交通、住宿等标准,旅游者每人交纳旅游费388元,然而,在旅游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该旅行社却将原承诺的“空调旅游巴士”换成普通“京通”大客车,将“双人标准间”改为4人间,且卫生间公用,李某等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投诉的旅行社一方辩称:兴城是近年来新开发的旅游地,各方面旅游设施有限;再加上暑假是旅游旺季,大批旅游者涌入,造成旅游交通用车、住宿的困难。旅行社之所以降低档次标准接待,是由于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需要赔偿,也只能是退赔差额。

分析:1本案中,被投诉人所辩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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