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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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常州市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电话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常州市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旅游局、旅行社、有关导游人员: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导游人员理论业务水平,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省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导游人员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苏旅管[2023]517号文件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含辖市区持有导游证IC卡的导游员都必须参加年审。

   二、年审时间和报名地址:

   年审时间:2023年2月22日至3月18日休息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

   报名地址:常州市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常州市延陵中路578-3号常州市旅游局215室,红梅公交回车场对面请导游员报名时带好IC卡

   三、年审报名具体要求:

   1.凡是于2023年度首次申领导游证IC卡的新导游员,按规定首次报名时需交1张1寸红底照片照片背面标注姓名和导游证编号和工本费,用于办理江苏省导游人员年审培训证书。

   2.专职导游员由各旅行社统一组织报名;长期固定于旅行社工作的兼职导游可以委托旅行社统一报名,由旅行社按专、兼职性质分类汇总填写常州市2023年度专、兼职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登记表,按照导游证编号从小到大依次登记清楚。

   3.金坛、溧阳两地旅行社专、兼职导游员可到属地旅游局报名,要求参照上条。

   4.其他社会兼职导游员可在报名时间内自行到常州市旅游局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直接报名。

   5.对于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导游员,常州市导服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导服中心”开通了快递年审的服务,只需将导游证IC卡,年审费用和回寄地址一并快递到导服中心即可,导服中心将在办理结束后用顺丰回寄给导游员,快递费到付即可。市导服中心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578-3号常州市旅游局212室,电话:0519-86188661

   四、专兼职导游身份认定:

   1. 针对本社专职导游员,各旅行社组织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验明身份: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的常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查询表,且表格打印时间为2023年1月或2月。

   2.旅行社投资人默认为专职导游,以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为准。

   3.被旅行社返聘的已退休专职导游,则以退休证和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专职身份。

   4.导游员的专、兼职身份验证事宜由市旅游局质量管理处常州市旅游局212室统一负责。

   根据省局文件通知精神,2023年导游人员年审收费如下:2023年新取证导游48元/人含教材费38元、年审培训证书工本费10元;其他导游免收年审费。社会兼职导游另行收取2023年度导游服务费180元。综上所述,2023年首次参加导游年审的专职导游员收费是48元,2023年首次参加导游年审的兼职导游员收费是228元;其他专职导游员免收年审费,其他兼职导游员收费是180元。

   年审形式包括培训、考评、IC卡输入三个部分。

   1.导游员年审培训是年审工作的重要环节,由常州市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导游员接受年审必须首先参加培训,凡未参加培训者一律不得进入年审程序。具体培训安排详见2023年常州市导游人员年审培训意见。

   2.导游员年审考评将结合导游员参加年审培训中高级导游还要结合是否完成国家旅游局“云课堂”研修课程、接受行政处罚、扣分以及游客反映的情况等对导游员进行年度审核并考评。全市导游员还必须完成网上学习和考试,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将被视作年审考评的重要依据。

   3.通过年审培训和考评的导游员,才可以进入IC卡输入程序,完成年审。

   导游员年度审核考评分为三种等级: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

   1.通过年审的导游,将通过导游管理系统对其导游证输入通过年审的信息。

   2.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将明确暂缓通过的期限,经过专项培训和整改后,方可准许重新上岗。

   3.不予通过年审的导游,将通过网络和媒体进行公告,本年度内不得上岗,任何旅行社不得聘用。

   4.不参加或未通过年审的导游,不得异地转证,不得遗失补办,不得损坏更换,不得参加升级考试,不得参加任何比赛或评优。

   对未参加2013、2023、2023年度导游年审的导游员,将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对长期未参加年审导游员IC卡予以换发和注销工作的通知苏旅管[2023]139号和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长期未参加年审导游员IC卡问题的复函旅办函[2023]103号的有关文件要求,于年中刊登相关公告,请相关人员根据公告要求报名参加补年审考试,通过后,方可继续执业。

   实行导游年审是国家法规授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加强对导游人员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不断提升导游队伍素质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审工作过程中时间、培训、审核三落实。严禁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必须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年审工作联系部门:

   市旅游局质量管理处市导服中心:86188661

   市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86188655  86188677

   十、2023年常州市导游人员年审培训意见:

   一培训目的:促进导游人员理论业务更新,提高导游队伍综合素质。

   二培训对象: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导游证IC卡专、兼职导游人员。

   三培训形式:采取网上培训和导游自学相结合的办法,达到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56小时的培训要求。

   1.网上培训课程:共计6个课程。

   1常州旅游2023年工作总结与2023年工作计划;

   22023年常州旅游十大亮点;

   3江苏省旅游条例及江苏省旅游条例学习问答;

   4常州乡村精品旅游推荐;

   5旅游意外伤害的应急处理金桂兰视频学习;

   6旅游过程中常见疾病的应急处置袁园视频学习;

   另外,我市中高级导游,除按期完成年审培训课程外,还要根据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23〕92号要求,完成国家旅游局下达的中高级导游“云课堂”研修项目,即在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累计7小时的远程在线视频含音频微课程学习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文明旅游等四个子模块为必修模块,各模块每人均须完成累计不小于1小时的远程在线视频含音频微课程学习,其它课程内容由学员自主选择。其研修结果将纳入年审考评内容之一。

注:网上培训课程第1、2、3课程放入常州旅游人才网导游“G年度学习培训”栏目选择“2023年份”进行学习,第4和5为视频课程,请登录常州旅游人才网首页“视频新闻”栏目在线观看。

   2.导游自学内容:常州旅游故事和常州景点景区导游词一书。

   1.导游人员参加年审培训并经网上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我局在已颁发的江苏省导游人员年审培训证书上加盖印章;江苏省导游人员年审培训证书是导游人员向质量管理部门申请年审的依据,凡未参加年审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加盖2023年导游年审培训合格验印。

   2.今年的导游年审培训考核内容是2023年度“导游年度学习培训”中共计5个课程,考核为综合试卷一份,总分200分,满分160分为“考核合格”。培训考核请于2023年5月20日前登录常州旅游人才网个人网上学习系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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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1日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导游服务办事指南

关于外省市导游人员转入天津执业考试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人教发[2001]5号文件精神,持有在外省市取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转入天津执业,须经加试合格,方可在津申领导游证。

现将加试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加试每年实施两次,具体安排如下:

   上半年 3月最后一周的周五 上午

   下半年 9月最后一周的周五 上午

注:考试9:00开始,考前10分钟必须抵达考点。

天津市旅游局(紧邻公交站点:宾馆西路站)

具体地址: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A座7楼

注:考试当日7楼设有考场引导牌。

考生考试须携带导游资格证书及身份证。

上半年 1月15日至3月15日

下半年 7月15日至9月15日

注:每日9:00-11:30和14:30-17:00接受现场报名。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导游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一张一寸免冠彩照

报名费、考务费合计90元整,教材费据实收取。

天津市旅游局教育培训处(紧邻公交站点:宾馆西路站)

具体地址: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A座706室

(1)现场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外省市导游人员申请转入我市从业登记表

(2)原所在省市旅游局出具的转出证明于加试合格后提供

三、加试形式、科目及内容

加试以口试形式进行,即以模拟导游的方式考查考生导游讲解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一部分:模拟导游讲解6-8分钟。讲解题包括:天津概况、滨海新区概况、市内旅游观光线、海河游览线、古文化街、盘山、石家大院、五大道、独乐寺和黄崖关长城现场抽选一题。

第二部分:天津旅游知识问答。

   考试结束一周内,由市旅游局教育培训处电话通知本人加试成绩合格与否。

   注:加试合格者持导游资格证书到教育培训处加盖加试合格章后,携申请导游证相关材料到天津市导游服务中心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具体要求见执导游资格证人员申办导游证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本规定实施之后参加异地执业考试的,一律按本规定办理。

    联系人:刘东伟             咨询电话:022-28369426

2012年12月18日

导游员转入导服中心程序

    1、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2、地点: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A713室

    1、转社登记表一张可在左侧表格下载区下载,转出旅行社加盖公章附照片

2、与转出社签定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有劳动局鉴定章无鉴定章须配合劳动局备案花名册原件

3、导游员资格证书原件及第一、二页复印件分别两张

4、导游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正反面A4纸复印

三、所需时间及收费标准

   1、自提交材料起10个工作日

   2、费用为每年120元

联系电话:88374820

     导游证遗失补办所需材料

旅行社专职导游员需准备

一、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加盖旅行社社公章

二、红底2寸免冠近照2张

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有劳动局鉴定章、无鉴定章须配合劳动局备案花名册原件、法人携带旅游局颁发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导游员资格证书原件及第一、二页复印件各一张

五、导游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正反面

六、刊登导游证遗失

关于开展常州市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旅游局办,各旅行社、市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根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苏文旅发[2023]2号文关于做好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今年开展中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1.学历要求:初级导游报考同语种中级导游和初级外语导游报考中级中文普通话导游的,学历不限;初级中文普通话导游和中级中文普通话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专以上学历。

2.职业经历: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满3年,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满2年,并且在报考前3年内截止至2023年10月30日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1.学历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旅游类、外语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2.职业经历:取得中级导游证书满3年,并且在报考前3年内截止至2023年10月30日以中级导游身份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1.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17:00。

2.报名网址或通过主页面热点服务栏目报名入口。此报名系统仅支持电脑PC端报名,不支持手机端报名。

3.注意事项:报名期间,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可以上传临时身份证照片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含本人照片及个人信息且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原件照片。网上报名成功后必须下载打印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报名表,个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将报名表原件连同报名时提供的身份证、导游资格证书、电子导游证、学历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交到常州市旅游局,由常州市旅游局留存备查。

4.其他:常州市旅游局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以及网上报名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报名系统内公告。

本次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报名资格采用网上审核方式进行。即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17:00,常州市旅游局进行初审;随后提交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复审,2023年1月25日17:00截止。复审通过后,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不能变更。

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方可交费,交费方式统一为网上交费。可根据报名系统交费指引完成交费流程,交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8日17:00。交费标准为中高级报名考试费21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200元/人笔试两科,每科100元/人。交费成功后,费用不予退还。

2023年4月22日9:00起,报考人员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进场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未携带准考证的考生不准参加考试。准考证上的相关说明请考生仔细阅读。

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由全国统一命题,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大纲可通过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ct.gov.cn“在线办事—表格下载”栏目查询下载。

中高级导游考试不指定参考书目,重在测试报考人员对旅游政策法规的掌握运用能力、对旅游业发展趋势和国内外重大事件掌握分析能力,以及对旅游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全国中级导游等级考试分中文普通话和外语考试,各类别考生考试科目均为两科。中文普通话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

全国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分中文普通话、英语两个语种,考试科目均为导游综合知识和导游能力测试。其中,中文普通话考试以中文命题,并以中文作答;英语考试以英语命题,并以英语作答。

评卷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组织实施,预计2023年6月底由文化和旅游部下发考试成绩。随即,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及时向考生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届时考生可登录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相关栏目查询考试结果。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不进行成绩复核。

两科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的为合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我们将对成绩合格的考生再次现场审核报名资格,查验报名时所需提供的原始材料原件,审核通过者方可颁发“中高级导游证书”。中高级导游证书原则上须由本人领取,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他人代领,代领时须出具证书本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证书本人写的代领委托书。委托书上要写明本人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号,本人不能亲自到场领取证书的原因,并在落款上签字按手印。

1.导游的实际带团时间由旅行社和常州市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进行认定审核并在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报名表上加盖公章,由市旅游局负责审查,省文化和旅游厅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2.要高度重视导游等级考试工作。希望各旅行社、市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要严把导游职业道德关,对表现较差、有严重违规违纪的导游员,一律不予报考;同时认真做好报考的宣传组织工作,动员组织

关于授予马琴等十四位同志为2002年度常州市“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决定

关于授予马琴等十四位同志为2002年度常州市“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决定

 主题词:旅游 先进 表彰决定抄报:省旅游局常州市旅游局办公室           2003年2月27日印发                                        共印55份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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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常州市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旅游局、旅行社、有关导游员: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导游人员理论业务水平,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省旅游局苏旅管[2023]3号文件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含辖市区持有IC卡的导游员都必须参加年审。

    二、年审时间和报名地址:

    年审时间:2023年3月2日至3月20日休息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

    报名地址:常州市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常州市延陵中路578-3号常州市旅游局215室,红梅公交回车场对面请导游员报名时带好IC卡

    三、年审报名具体要求:

    1、凡是于2023年度首次申领导游IC卡的新导游员,按规定首次报名时需交1张1寸红底照片照片背面标注姓名和导游证编号和工本费,用于办理江苏省导游人员年审培训证书。

    2、专职导游员由各旅行社统一组织报名;长期固定于旅行社工作的兼职导游可以委托旅行社统一报名。旅行社按专、兼职性质分类汇总填写常州市2023年度专、兼职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登记表,按照导游证编号从小到大登记清楚。为节约等候时间,维持报名秩序,我局拟定了一份旅行社导游年审培训报名时间安排表,请各旅行社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具体详见附件1旅行社导游年审培训报名时间安排表、附件2常州市2023年度专、兼职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登记表。

    3、金坛、溧阳两地旅行社专、兼职导游员可到属地旅游局报名。由属地旅游局按专、兼职性质分类汇总填写常州市2023年度专、兼职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登记表,按照导游证编号从小到大依次登记清楚。

    4、其他社会兼职导游员可在报名时间内自行到常州市旅游局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直接报名。

    5、对于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导游员,导服中心开通了快递年审的服务,只需将导游IC卡,年审费用和回寄地址一并放在一个信封内快递到导服中心即可,导服中心将在办理结束后用顺丰回寄给导游员,快递费到付即可。导服中心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578-3号常州市旅游局212室,电话:0519-86188661

    四、专兼职导游身份认定:

    1、 针对本社专职导游员,各旅行社组织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验明身份: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的常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查询表,且表格打印时间为2023年1月或2月。

    2、旅行社投资人默认为专职导游,以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为准。

    3、被旅行社返聘的已退休专职导游,则以退休证和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专职身份。

    4、导游员的专兼职身份验证事宜由市旅游局质量管理处统一负责。

    五、报名费用     根据省局文件通知精神,2023年导游人员年审收费如下:2023年新取证导游48元/人含教材费38元、年审培训证书工本费10元;其他导游免收年审费。社会兼职导游另行收取2023年度导游服务费180元。综上所述,2023年首次参加导游年审的专职导游员收费是48元,2023年首次参加导游年审的兼职导游员收费是228元;其他专职导游员免收年审费,其他兼职导游员收费是180元。

    六、年审形式:

    年审形式包括培训、考评、IC卡输入三个部分。

    1、导游员年审培训是年审工作的重要环节,由常州市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导游员接受年审必须首先参加培训,凡未参加培训者一律不得进入年审程序。具体培训安排详见2023年常州市导游人员年审培训意见。

    2、导游员年审考评将结合导游员参加年审培训、接受行政处罚、扣分以及游客反映的情况等对导游员进行年度审核并考评。全市导游员还必须完成网上学习和考试,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将被视作年审考评的重要依据。

    3、通过年审培训和考评的导游员,才可以进入IC卡输入程序,完成年审。

    七、年审结果:

    导游员年度审核考评分为三种等级: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

    1、通过年审的导游,将通过导游管理系统对其导游证输入通过年审的信息。

    2、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将明确暂缓通过的期限,经过专项培训和整改后,方可准许重新上岗。

    3、不予通过年审的导游,将通过网络和媒体进行公告,本年度内不得上岗,任何旅行社不得聘用。

    4、不参加或未通过年审的导游,不得异地转证,不得遗失补办,不得损坏更换,不得参加升级考试,不得参加任何比赛或评优。

    八、特别提示:

    对未参加2012、2013、2023年度导游年审的导游员,将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对长期未参加年审导游员IC卡予以换发和注销工作的通知苏旅管[2023]139号和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长期未参加年审导游员IC卡问题的复函旅办函[2023]103号的有关文件要求,于年中刊登相关公告,请相关人员根据公告要求报名参加补年审考试,通过后,方可继续执业。

    实行导游年审是国家法规授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加强对导游人员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不断提升导游队伍素质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审工作过程中时间、培训、审核三落实。严禁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必须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年审工作联系部门:

    旅游局质量管理处市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中心:86188661

    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86188655  86188677

    十、2023年常州市导游人员年审培训意见:

    一培训目的:促进导游人员理论业务更新,提高导游队伍综合素质。

    二培训对象: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IC卡导游证的专、兼职导游人员。

    三培训形式:采取网上培训和导游自学相结合的办法,达到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56小时的培训要求。

    1、网上培训内容:

    1常州旅游2023年工作回顾与2023年工作展望

    22023年常州旅游十大亮点;

    3环球恐龙城新版导游词

    4环球动漫嬉戏谷新版导游词

    5关于进一步配合落实旅游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禁行规定的通知

    6导游人员安全职责

    7视频:导游员带团业务技巧

    8视频:导游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处理及案例分析

    9视频:旅游紧急救护知识

    10视频:旅游安全事故预防

    11导游基础知识

    注:网上培训课程放入常州旅游人才网导游“G年度学习培训”栏目里进行培训考核;其中第1、第2、第3、第4、第5、第6和第11课件为在线学习后进入“进入学习”栏目进行答题考核;第7、第8、第8、第9和第10课件以视频形式组织导游登陆优酷网站在线收看由天津市旅游培训中心拍摄的教学录像,然后再进入“进入学习”栏目进行答题考核。

    2、导游自学内容:常州旅游故事一书

    1、导游人员参加年审培训并经网上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我局在已颁发的江苏省导游人员年审培训证书上加盖印章;江苏省导游人员年审培训证书是导游人员向质量管理部门申请年审的依据,凡未参加年审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加盖2023年导游年审培训合格验印。

    2、今年的导游年审培训考核内容是2023年度“导游年度学习培训”中共计11个课件,总分200分,满160分为“考核合格”。培训考核请于2023年4月1日前登录常州旅游人才网个人网上学习系统完成。

   附件:1、旅行社导游年审培训报名时间安排表

旅行社导游年审培训报名时间安排表

    常州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远大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金色新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盛世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和洋旅游有限公司;常州爱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常州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发现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淹城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古运河水上游有限公司;常州市龙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

    常州华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教育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常虹国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常州锦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飞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开心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亚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广电大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溢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常州龙之旅天天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轻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中瑞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青鸟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晨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群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国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常州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易游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春秋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长城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景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广电景尚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民航航空旅行社; 常州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

    常州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永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朋友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千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卡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乐橙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国通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一块去旅行社有限公司。

    常州市国瑞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中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明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鸿运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原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中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凤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金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常州市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观光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报业上游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永安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舜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恐龙园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蓝春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贵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常州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金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万豪商务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永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文笔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传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俏夕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莲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江苏建邦旅游有限公司;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国旅国内旅游有限公司;常州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绿缘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市广电高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嬉戏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天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龙祥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常州驴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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