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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三日游组团( 旅行团旅游报价)价格多少钱怎么报名攻略 北京组团三日游多少钱一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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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旅行团旅游报价

 我是前几天带一家人还有朋友一起去了湖南张家界,张家界之旅玩的很开心;这次我把亲自游玩体验的小经验分享出来,给你冬季去张家界旅游做一个参考PS:冬天的张家界雪景是真的美,森林公园-天门山美醉啦!

        我去之前我也是在网上看了不少攻略,现在想起来头还晕着呢现在总结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不知道怎么玩转张家界的话,大家花个3分钟就可以看完,喜欢的可以收藏哦!

  张家界观赏雪景的话,现在去的重点景点主要是森林公园和天门山;天门山不算排队时间慢慢玩需要5—6个小时,冬天上山推荐走A/B线票观赏雪景的话,去之前一定要提前订票哦,部分景点不当天售票的;张家界森林公园因路线比较复杂,好看的景点也很多,我们在森林公园玩了2天,还在山上住了一晚。另外对张家界的玻璃栈道、天门山索道、99道公路奇观、袁家界、金鞭溪、百龙天梯和凤凰古城夜景的印象是最深刻的。

        在去之前也做了不少功课,因为之前没去过,看了一些攻略之后还是有点懵,后来在朋友的推荐下找了一个叫昵称的土家族当地导游,联系性别帮我们定制了张家界的行程,门票住宿都是昵称搞定,比自己做攻略方便多了,还帮我们省了不少钱,少走不少弯路。昵称还亲自到张家界荷花机场接的我们,晚上燕子带我们去吃了当地最正宗的土家特色小吃,不仅味道不错还很实惠。听昵称说,现在森林公园只要半票。

张家界品质游——昵称 电话

下面是我这次旅途的具体行程,以及一些当地的注意事项

我们人还没到,昵称就帮我们提前安排好了4天3晚的酒店,门票还有张家界的特色美食等等,让人感觉很安心主要是价钱也很实在,哈哈哈~)

我们一出张家界站,就看见昵称在出站口等我着我们。这种商务接站,对于刚来到一个陌生地方的人来说,真的很暖心

安排的特色客栈也相当不错,干净整洁!我们一起吃了张家界特色美食,三下锅、打鼓皮...从来没吃过,有点辣,但是很好吃~。

我们4天把国家森林公园+天门山/玻璃桥+凤凰古城等必玩景点都玩了,昵称安排的行程有条不紊,时间不紧不松,这就是我们想要的那种自由行,开心的纯玩!全程享受美景的那种哦

这次张家界之旅真的省心,比跟团玩的省钱还玩的自由,总共花费不到1200,比预计的省了一大半,超棒!想去张家界玩的可以加昵称了解下

国家森林公园,“三千奇峰,秀水八百”啊,景区真的好大,要玩2天才行,光是2个大门之间走路就要好几个小时

自己去的话从这个门进去都不知道从哪个门出的,自驾去的话,回头玩出来发现找不到车了,这就尴尬了,哈哈想自驾的真得先咨询下了,昵称人很好的,放心大胆的问吧~

景点很多,有袁家界、杨家界、天子山、金鞭溪、十里画廊..阿凡达、西游记、捉妖记多个影视取景地那可都在这里。潮湿原始森林空气,神清气爽,大自然真是鬼谷神功,既开阔了眼界又净化了肺。听昵称说每吸一口气,价值4美元哦!~

张家界是山区,路难找,景点之间又隔的远,没有人带根本不知道怎么玩,幸好我同事给介绍了燕子,没去过的真的体会不到,去了你就会发现网上找的攻略实际到了也没啥用处

第二天看见了特别美的云海,只见云雾弥漫于高山之间,恍如与世隔绝的仙境!

在森林公园见到云海,特别难得,可见在张家界没有什么天气好坏之分啦~

大峡谷玻璃桥 世界桥梁建筑史上的奇迹”。横跨大峡谷两悬崖峭壁,悬空万丈...

“你背我过去,我就嫁给你”的爱情桥,情侣必去的地方哦

张家界的景点门票听昵称说经常是一票难求,燕子见识过很多没有提前规划来玩的游客,根本买不到票,感觉确实是这样,真的好多人排队啊,但是我们跟着昵称走都不用浪费时间去排队

专业的就是不一样,把我们得意的啊,哈哈~很感谢昵称,安排的舒适合理,人又特逗,所以我也是发自内心的给你们推荐昵称

最后我们来到了沈从文笔下的凤凰古城,距离大概4小时吧。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享有“北平遥、南凤凰”之名。在这里欣赏着凤凰夜景,在小酒吧坐坐,太惬意了...

帮我们安排的沱江边客栈,很不错,还是忍不住表扬一下燕子,行程自由度高,帮我节省了很多时间和花费。

4天的行程结束了,玩的特别好,很感谢昵称,旅游嘛,其实重要的就是玩的开心,如果省钱省心那就更好了。做攻略、定酒店、找路线太费神,还是找个靠谱的当地人带着玩安心些,好玩又省钱!

昵称的手机号电话,微信同号

北京旅行社旅游报价3日游三日游报价:800左右北京旅游报价三日游

北京旅行社旅游报价3日游

我是找的北京自由行导游小苏,我们一行5个人在她的安排下玩的非常满意,一下飞机小苏就安排了商务专车来接并立马送至酒店安排住宿,整个北京三日游路线及价格详细行程,门票,交通都是小苏安排,非常省心,去北京旅游3天费用预算800多,估计自己玩的话三天光酒店住宿都不止这点钱了

我把小苏分享给你,你可以加一下她先咨询,可以先给你免费策划好去北京三日游路线及费用,去北京旅游3天费用预算看是否满意。北京旅游咨询任何问题都可以加萍萍联系方式:18519663968长按可以复制同号

(提醒下:我去的时候北京有些景点是限门票的,像故宫每天限额12000张,所以这些一定要提前安排或者订好,不然游玩不了就可惜了)北京旅行社旅游报价3日游行程安排:

第一天接站-入住酒店-自由活动不含餐/住北京

第二天天安门广场-毛主席纪念堂--故宫博物馆--什刹海老北京胡同含早午餐/住北京

第三天升旗仪式-八达岭长城-奥林匹克公园-鸟巢水立方外景含早午餐/住北京

①北京有哪些建议必去的景点?北京景点多:天安门、八达岭长城、故宫、天坛、颐和园、什刹海、圆明园等,感受文化历史。另鸟巢,水立方科技馆类、清华,北大高等学府类,适合带孩子去;温馨提醒:秋天是北京最美的季节,每到十月十一月是帝都旅游旺季,北京的秋天秋高气爽,蓝天白云,去玩的人非常多,出行前一定记得要提前安排好住宿与门票。②北京建议玩几天合适?一般建议玩个3天到5天左右,基本上北京的核心景点都能够玩到,且相对行程慢玩且轻松;③景点路线、北京三天结伴游费用多少,去北京3天旅游团购价?北京景点较多相距较远,自驾的话限行需要通行证不太方便,自己打车乘地铁又搞不清方向,所以我找了北京当地导游小苏,她帮全程负责我们此次行程,我只要负责玩就可以了。行程是小苏根据我的想法专门规划,住宿餐饮这些也比较满意在这样的价位下,去景点都是专车接送走VIP通道,不用排队,全程玩下来非常轻松愉快。本来我们是准备玩3天的,但是询问去北京3天旅游团购价800出头,真的很划算!

很多的朋友们可能一辈子都在旅行,但是有的人其实很难有机会一起旅行。但是不管是去哪旅行,我们都有自己的感想和收获。如果你想来北京旅游,不管是游玩几天,是自由行、跟团游,还是定制游,或是想咨询北京旅行社旅游报价3日游三日游报价:800左右北京旅游报价三日游和其他有关北京旅游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加北京旅行规划师萍萍联系方式:18519663968长按可以复制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4月25日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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