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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船艇厂家>行业新闻>私人游艇>行业新闻游艇制造公司排名短标题:游艇公司广东广州货运索道|广东广州货运索道厂家|广东广州货运索道生产厂家【旭德隆机械】咨询热线:17084804207
广东广州货运索道厂家为大家讲解的是索道主驱动机的配置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悬吊式、地下室式和落地式,下面我们来依次详细了解一下。
驱动轮位置不变,用长传动轴伸人地下室,减速机、电动机和紧急驱动机都放在地下室。这种配置的优点是站房内空间大,维修方便,噪音小。目前绝大多数脱挂式索道都采用这种型式。
驱动轮、减速机、电动机一体配置,设在站房轨道的上方,结构紧凑,而且大部分和张紧系统合而为一,随负荷变化而移动。这种驱动设备多放在下站,便于运输安装和管理。对于高差较小,运输能力不大的索道或地形条件不许可采用其它型式时可采用这种悬吊式驱动机。
*后一种落地式,驱动设备和各种辅助装置都设在地面上,这种驱动机是固定的,与张紧系统不相连。由于落地式驱动机占地面积大,而站房内吊厢要运行,维修不方便,因此已很少使用。
广东广州货运索道生产厂家--旭德隆机械是生产货运索道设备、矿山乘人索道、电力机具等矿山设备的专业厂家。多年来在广大客户的支持配合下,积极研究和开发市场,大胆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品种由单一化到多元化,企业规模由小到大,管理水平趋于现代化;产品行销全国数十个送变电公司,深受顾客青昧和好评。
优质货运索道首选旭德隆,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售后完善,畅销全国,信誉佳。专业货运索道咨询:17084804207
公司地址:河南省温县朱沟工业区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标 题: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文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字号:来 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公文种类:成文日期:2023年03月19日标 题: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文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字号:来 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公文种类:成文日期:2023年03月19日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条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
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紧固连接件、更换易损件等,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和性能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条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
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紧固连接件、更换易损件等,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和性能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索道 缆车 缆车厂家 索道厂家 缆车设备 索道设备 景区缆车 北京国游索道
北京国游索道是具有国家颁发资质的从事客运索道缆车设计制造、工程建设和技术服务的专业企业。业务领域包括:索道设计、缆车设计、索道设备制造、缆车设备制造、索道缆车工程总承包;索道缆车技术顾问咨询;户外山地新型游乐项目设计研发;旅游风景区度假区开发建设顾问咨询服务。
北京国游索道是获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新客运索道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客运索道设计、整机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全部流程范围获得国家授权许可。
北京国游拥有从事索道行业30年丰富经验的专家和中外山地景区旅游规划开发的资深专家团队,是目前国内经验丰富和实力雄厚的索道缆车建设和山地旅游产品研发单位。自成立以来,为满足用户和市场的需求,对于索道缆车产品和技术不断创新,提升发展,产品遍布应用于中国26个省市自治区,100个城市,200多家旅游景区度假区,同时已为伊拉克、印度、日本、蒙古、俄罗斯、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塔吉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世界各国提供了索道缆车等产品和技术服务。
企业通过ISO9001:202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索道缆车产品均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规范制造。产品具有性能可靠、外形美观、技术先进、管理简单等优势,为用户运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多年来一直受到用户的肯定和好评,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企业精神为我们的用户用心服务,为中国以及世界旅游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