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海关退税政策 – 递接物流
如果已经收到同一进口货物的海关税收撤回,你不在享有退税资格
根据1999年新税收制度商品和服务税法案,如果您打算或已经在您的商业活动报表(BAS)中申请GST抵免,则您无权获得商品和服务税(GST)的退款。
进口后无法修改您的FID和引用葡萄酒平衡税(WET)责任——这只能在进口时应用。请参考澳大利亚税务局WetRulingWETR2009/1。
如果您将进口商品退还给供应商无论您是否收到供应商的退款,您无权获得关税和/或间接税的退款,因为:
在其他情况下,您可能有资格获得关税和/或间接税的退款。
ABF根据旅游退税计划管理在澳大利亚购买的商品的间接税退税。
如果这些商品从澳大利亚出口自进口以来未使用,或经过处理、加工或与其他商品结合用于出口,您可能还有资格享受进口商品已缴纳关税的退税。
如果您认为自己是货物的所有者、进口商、收货人、代理人或拥有或实益利益或对货物有任何控制权或处置权的人,您就是货物的所有者。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无法处理退款申请,因为申请人不是在进口时支付关税和/或间接税的货物的进口商和所有者。
例如,澳大利亚消费者从海外供应商处购买商品。支付给海外供应商的价格包括进口成本包括支付关税和税款和将货物交付给消费者。
在本例中,海外供应商提交FID。他们是进口时的货物所有者,因此是可以要求退还关税和/或间接税的所有者。
当您在ICS或批准的表格中以电子方式提交退款时,您必须引用适当的原证明材料,以指示适用于您的退款情况,并提供付款详细信息以便在获得批准时接收退款。
有关支持文件和提交选项的列表,请参阅下面的退款情况表。
根据您申请的退款类型,您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与退款情况直接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根据1901年澳洲的海关法海关法第240条,您必须将所有文件保存至少5年,自货物进入家庭消费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