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公司破产后,会发生什么
尽管“Insolvency”一词可译为“无力偿债”,为表述简洁,笔者选择将其译为“破产”。为避免与个人破产混淆,笔者将“LiquidationinInsolvency”译为“公司破产清算”。
值得指出的是,有时中文媒体将“Insolvency”译作“资不抵债”,然而这一译法可能引起误解。因为“资不抵债”明显是一个与资产负债表更相关的概念,但是在判定公司是否具备偿债能力时,澳大利亚法院是采用“现金流测试”,而不是“资产负债表测试”来进行评估的,具体细节将在下文的第三部分进行阐述。
公司的清算有三种类型:
股东自愿清算:当公司具备清偿能力即Solvent时,其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决议,选择进行自愿清算;
债权人自愿清算:这是指对于处于破产Insolvent状态的公司,股东通过决议自愿清算;或者在公司进入自愿外部托管VoluntaryAdministration阶段后,由债权人通过投票决定清算。
法庭强制清算,可细分为以下两类:3.1.2001澳洲公司法5.4部分所规定的公司破产清算,通常是指公司未能在21天之内支付法定催债书(StatutoryDemand)中所列的款项而被推定为破产状态,进而债权人向法庭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3.2.基于其他因素的法庭强制清算,例如:公司无股东、董事违背其信托职责或公司停止经营等情况。
本文主要讨论第一部分所定义的“公司破产清算”,即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发生的债权人自愿清算或法庭强制清算的情况。
如何判断一个公司处于破产状态?
根据2001澳洲公司法第95A条,只有当公司能够偿还其所有到期且应当支付的债务时,才被视为具备偿债能力(Solvent);否则,该公司被认定为破产。澳洲法庭在解释此法规时,采用的是“现金流测试”而非“资产负债表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