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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贸易及投资壁垒 澳大利亚水产品

澳大利亚贸易及投资壁垒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澳大利亚仍对部分产品维持高关税,这在机动车和纺织服装及鞋类产品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澳大利亚对纺织、服装及鞋类产品实施的关税高峰措施削弱了中国相关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上的竞争力。中方注意到,澳大利亚政府已承诺在2005年1月1日后,将现行税率为25%的产品税率降至15%,税率为15%的降至10%,税率为10%的降至7.5%。中方将密切关注澳方实施上述承诺、削减相关产品关税水平的措施。

澳大利亚的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而标准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澳大利亚目前共制定了6000多项标准,其中约2400项为强制性标准。

此外,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所有向澳大利亚市场供应药物的生产厂商必须通过澳大利亚GMP认证。根据规定,GMP认证必须要2名澳方官员同行。澳方官员出差的所有开销,包括食宿费和差旅费,均由申请人负担。这种规定严重增加了生产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商的负担。

在全球范围内,澳大利亚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体系是最严格和最保守的之一,对此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均表示不满。澳大利亚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体系使得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在进入澳大利亚市场时遇到了很大障碍,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是部分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如水果、蔬菜和部分经济作物等。

作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础,澳大利亚进口风险分析的时间过长,技术规定模糊。检验检疫局原则上在同一时间只对某一国家的一种商品进行进口风险分析,导致许多国家的大量商品无法及时获得进口风险分析和进口许可。

1.2003年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澳大利亚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多的国家之一。1982年9月至2003年底,澳大利亚对中国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共计39起。

2003年8月11日,澳大利亚海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A4复印纸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为1348万美元。经中国企业的积极应诉,12月4日,澳海关因未发现上述产品存在对澳倾销行为,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

2003年8月20日,澳海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印尼、日本和韩国的热轧板材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为52.61万美元。澳大利亚海关原定于12月8日公布本案的基本事实陈述报告。12月4日,澳海关宣布推迟公布该报告。

4.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的修改2002年12月,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在未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向国会提交了1901年海关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2003年3月27日,该司法和海关部出台了与修正案配套的修正规则。

3双方就修正案和修正规则进行的磋商2003年2月,修正案由众议院审议通过。3月,修正案提交参议院法律与宪法委员会审议;4月初,该委员会向参议院提交报告,认为修正案符合澳大利亚在WTO协议中对中国承诺的义务,建议予以批准。

中方高度关注澳大利亚修改反倾销立法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2003年2月至5月,中方通过多种渠道向澳方表达了关注与担忧,并进行了双边正式磋商。经交涉,澳大利亚参议院多次推迟对修正案的表决,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最终同意对反倾销法修正案做出以下三项修改:

第二,修正案原规定,除修正规则中列出的因素之外,澳司法和海关部长在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还可以考虑其他因素。目前,澳方同意删除上述规定,以便将澳司法和海关部长考虑的因素限定在修正规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三,修正案原规定,出口商应在不少于30天的时间内回答澳海关的问卷。澳方现增加给予出口商申请延期交卷的权利的规定。

为推动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业的发展,澳大利亚政府出台了TCF战略投资计划,决定从2001年至2005年向该行业拨款7.5亿澳元,以鼓励企业更新设备,设立新厂,加大研发力度。根据TCF战略投资计划,企业可申请政府按其投入的相应比例给予资助。

澳大利亚鼓励外资的进入,但一直保留着外资审查制度。外资审查制度的核心标准是“澳大利亚国家利益”,但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认为澳“国家利益”的标准的主观任意性过强,有关审批程序也不够透明,对外国投资进入澳大利亚造成了障碍。

澳大利亚外资审查制度对一些敏感行业和投资金额巨大的外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和“预先审批”管理。如外资主管机构认定申报的外资项目损害“国家利益”,则其有权拒绝批准该项目。

对大多数行业而言,小金额的投资项目不必审批。大金额的项目如未违背澳国家利益,经申报后将获得批准。外国政府及机构在澳投资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须申报。此外,根据澳大利亚外资购并法的规定,投资在房地产、金融、保险、航空、媒体、电信、机场等敏感行业的外资项目需要进行申报和审批,澳大利亚政府对投入到这些敏感行业的外资项目设定了限制措施。

澳大利亚政府对外国公司购并澳银行的申请进行逐案审批,且审批标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此外,任何人在任何金融公司存款机构、保险公司或上述两者的持股公司持股15%以上,都必须获得国库部的批准。附加条件可在批准时或批准后任何时间提出。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外资以组合投资的方式在媒体业进行股份投资并控股5%以上的,均须申报;采取非组合投资方式在媒体业进行股份投资的,则不论投资额大小均须申报。

外资进入澳大利亚电信业或购买现有的电信企业,必须预先获得政府批准。大型项目将逐案审批,如不违背国家利益,通常可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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