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决定终止对澳大利亚进口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23年11月30日,应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商务部裁定,鉴于中国相关葡萄酒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征收反补贴税。责任编辑:宋政HN002
中国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据商务部网站最新消息,商务部3月28日发布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不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23年3月28日起5年。
2023年11月30日,应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鉴于中国相关葡萄酒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
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征收反补贴税。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4年3月29日起执行。
商务部网站截图(责编:王泉骄、雪萌)
中国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不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23年3月28日起5年。
2023年11月30日,应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鉴于中国相关葡萄酒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
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征收反补贴税。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4年3月29日起执行。
中国决定终止对澳大利亚进口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央广网北京3月28日消息3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不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23年3月28日起5年。
2023年11月30日,应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鉴于中国相关葡萄酒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
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征收反补贴税。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4年3月29日起执行。
中国终止对澳大利亚进口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23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不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23年3月28日起5年。
2023年11月30日,应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鉴于中国相关葡萄酒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
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征收反补贴税。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