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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韩国签证办理指南 韩国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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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证申请及签发程序

1. 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管辖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1市3省

2.签证申请以户籍管辖领馆申请为原则。

◉ 商务C-3-4,法人企业代表及任职员的在外同胞签证F-4等需要确认所属公司的签证在公司所在地管辖领馆申请

◉ 留学D-2,语言研修D-4短期语言研修C-3-1签证:本领馆管辖地内学校的在校生及本领馆管辖地户口者可在上海领事馆申请

◉ 签证发给认证书返签号持有者可在全中国内的领馆申请

◉ 同胞访问C-3-8,60岁以上在外同胞F-4-25,大专2年制大学毕业以上学位 的在外同胞F-4-14签证,不管户籍所在地,都可以在上海领事馆申请

 3.除了上述签证申请以外的外地户籍人员,在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3个月以上足以证明其在本领馆管辖地内居住的证明材料

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籍/学   历认证报告,公积金等能够客观地认可材料

② 签证受理与领取场所

大韩民国签证申请中心(上海中心)

自2023年7月15日起,持因私护照人士的签证申请受理与领取场所由过去的在“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变更为在“大韩民国签证申请中心(上海中心)”申请,希望所有签证申请人熟悉这一变更情况。

◉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3101号

签证申请中心(上海中心)

外交及因公护照,青少年修学团,家属死亡等紧急签证

因私护照所持者的所有签证

③根据护照种类的申请程序

1外交护照持有者:本人直接到领事馆申请申请或通过代理机构、指定旅行社进行申请

2因公护照持有者:通过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外事办公室申请

3因私护照持有者:本人直接到大韩民国签证申请中心上海申请或通过代理机构、指定旅行社进行申请

④ 签证申请方法及范围

○签证申请中心(上海中心)签证申请种类及方式

1)申请人直接申请:除C-3-2担保旅游签证外的所有个人签证

2)通过指定代理机构申请:除团体旅游意外的所有个人签证

3)通过指定旅行社申请:团体旅游及短期访问(C-3)签证

○签证申请中心(上海中心)签证申请委托代办条件

1)上海户籍者申请签证可委托同为上海户籍的受托人代办C-3-9旅游签证

2)商务会议类签证,受托人必须是邀请方或被邀请方的职员,需提交在职证明书

3)单位团建活动为目的旅游签证,受托人必须是同单位的职员,需提交在职证明书

4)直系亲属代办,受托人必须是被邀请人的直系亲属(限2寸以内),需提交家族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

5)其他由于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及因病入院者等行动不便的特殊情况,可由监护人或相关人员代办,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委托代办,都需要提交指定格式的委托书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申请短期访问C-3签证者

-其他被认为有需要进行加急申请的对象

*加急根据材料的真假性,面谈等所需程序出签时间也可增加

(滞留时间在90天以内)

(滞留时间在90天以上)

(6个月内2次的多次签证)

※签证手续费是对于签证申请的审查费用,即使签证申请被拒,或者申请多次签证,实际签发为单次签证,手续费也不予返还。(指定代理机构和旅行社收取的代办费用与本领馆无关)

※签证手续费只收取现金。

-青少年修学旅行团,返签号,因公护照

-担保观光(C-3-2),邀请C-3-1,商务C-3-4,留学D-2/D-4,医疗C-3-3,同伴F-1/F-2/F-3

☞  以上基准只适用于签证审查时不存在问题的一般情形,若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或是出于对所提交材料进行真伪确认时,签证审查时间将会有所延长

○ 在本馆官方网站“签证审查结果查询”中输入英文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后可确认签证申请的结果以及审查进展情况

○签证申请结果只能通过本馆网站上的“签证审查结果查询”进行查询,在拒签情况下,其理由也能得到大致的确认,但无法通过电话或是书面等方式确认更详细的拒签理由,望谅解

○通过代理机构及旅行社申请的申请者通过代理机构及旅行社领取

○直接申请者,凭发票签证申请材料受理时交付在工作日14:00~17:00之间直接到领事馆领取 

六、个别附加资料的填写·准备要领

-邀请函当中需记载邀请人及被邀请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邀请事由目的、邀请时间、韩国国内滞留期内遵守韩国法令等内容,然后签字·盖章

☞ 商务C-3-4,结婚F-6及探亲子女及2寸以内的亲戚邀请请参考本馆网站「领事业务-签证业务-签证申请格式」菜单项下的内容

-加盖邀请者经注册的印鉴章,但无需公证公证制度已废止

○ 在职认证材料可选下列中的1种提供

①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最近6个月以上)

②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最近6个月以上,可提交在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打印的缴费明细)

③ 能确认每个月工资收入的银行账户明细单(最近6个月以上,工资部分用下划线标示) 

-在能提供上述在职认证材料的情况下,在职证明可免,若出于不得已的情况无法提供时则提交记载公司地址、电话号码及申请人的在职时间、担任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在职证明

○ 事业者登录证明,纳税事实证明,家属关系证明等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

-签证申请日起3个月内签发的证明方视为有效

-事业者登录证明与事业者登录证,纳税事实证明与纳税证明,分别是不同的材料,请予以注意        

※事业者登录证明及纳税事实证明由国税厅Hometax(http//www.hometax.go.kr) 或是税务所签发

七、签证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 申请签证时,护照有效期必须剩余6个月以上

② 拒签情况下的签证申请

○  在本领馆受到拒签处理者没有新的疏明材料且申请同种类签证的情况下,只能在自拒签日起2个月 [结婚移民签证为6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签证

○ 最近三个月内在被其他使领馆拒签的情况下,若无特殊理由,请在做出拒签处置的原使领馆重新申请

③ 签证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将不予返还。

○单次签证的有效期限为自签发日起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进入韩国一次出入境

○ 双次签证的有效期限为自签发日起6个月,在有效期内可出入境两次

○ 多次签证可在有效期内自由进入韩国 

○ 本馆的签证签发以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据,签证申请拒签理由如下:

-未持有有效护照者或入境目的及滞留时间不明者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

-被判定为有可能危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非法滞留等,并有充足的理由认定这种忧虑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被判定为有可能妨害大韩民国经济、社会秩序或良好风俗,并有相当的理由足以认定这种忧虑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传染病患者、毒品中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贫困者及其他限制入境者等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申请人提交了虚假材料;无法明示其入境目的及滞留时间;无法提供能驳倒其非法滞留可能性的疏明材料等情况,均可视作以上述规定为依据的拒签理由

※本领馆对于拒签理由不会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回复,拒签理由可通过本馆网站上的“签证审查结果查询”进行查询。

※即使持有签证,在韩国机场或港湾的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的入境审核结果为不符合入境许可条件时将不允许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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