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旅游社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新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游社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法律快车官方整理更新时间::26:20人浏览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导读:核心内容:旅行社设立有什么条件和程序?新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作出规定。旅行社要有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管理人员和导游,和其他条件。也是因为旅游业务特殊性所引起的。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旅行社设立有什么条件和程序?新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作出规定。旅行社要有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管理人员和导游,和其他条件。也是因为旅游业务特殊性所引起的。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设立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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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招徕是指旅行社在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在境内外开展宣传推销业务、招揽游客;组织是指旅行社根据市场供应和需求的可能性,事先自行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设计、编制或者选定旅游路线和线路中观光、度假、休闲的旅游项目,把此路线中为实现观光、度假、休闲目的所涉及的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要素,从其他服务提供者处分别采购来,加上自己所提供的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形成了一个由自己和其他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所组合成的服务产品;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据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实际提供食宿、交通、组织游览等服务。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本条规定的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通常包括:
本法第五章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中所指的包价旅游服务,即旅行社预先或者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等两项以上组合旅游服务,并以总价打包销售的业务。这种业务属于旅行社专属业务,非旅行社不可经营。其原因主要是:包价旅游业务的经营模式,经营者事先进行了产品组合、打包服务,即使按照旅游者的要求进行的产品组合,经营者也对产品的最终形态具有决定权,打包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采购的供应商是否合格,事关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其具有更高的能力、承担